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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创新护航,示范引领!

案例
k果2025-06-17
2024年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创新护航,示范引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2024 年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2024年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创新护航,示范引领!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推进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充分展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成果、新经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征集整理了我市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 2024 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进出口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类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执法案件,在突出新类型,考虑创新性、疑难复杂性和典型意义等因素的基础上,评选出 2024 年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 年 2 月 17 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 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 3 号决定书)认为,成都欧某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于 2016-2020 年多批次生产销售了 BJ26 定向耦合器(60dB),具有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经鉴定,该产品装配图纸中所记载矩形波导法兰盘安装参数涉及的波导主路内截面公差及法兰盘相邻安装孔公差、耦合副路参数涉及的耦合带公差数值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成都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公司)在明知欧某公司前员工帅某(川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欧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情况下,生产销售 R26 定向耦合器并获得违法所得,其产品设计图纸与欧某公司的 BJ26 定向耦合器(60dB)装配图纸所示技术特征相同。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川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责令川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 594.69元,罚款 400000 元。川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案件来源】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信息涉及的耦合副路参数包括耦合带公差数值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实质上相同,帅某作为欧某公司的前生产车间的员工,能直接接触、获取涉案装配图纸等。川某公司由帅某等人出资成立,且帅某为其法定代表人,故川某公司应当明知帅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其披露欧某公司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了欧某公司商业秘密。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 3 号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川某公司的诉请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四川省首例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案件。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是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国家经济、技术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本案是制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既维护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也保护了技术秘密权益人的正当权利。在对本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中,因涉及行政相对人欧某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技术事实的查明难度较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依法提级管辖,并聘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活动,对当事人所争议的技术图纸等所形成技术方案、秘点等技术事实予以充分查明,并对涉案技术事实的法律判断进行了专业而详实的论证,依法确认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案例二、锦江区卡某服饰店(经营者:尤某)侵犯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9 月 23 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锦江区卡某服饰店(经营者:尤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与拉科斯特公司第 141103 号“2”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服装 893 件,准备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 110288元,已销售 217 件,依法扣押了待售的 676 件涉案服装。第 141103号“2”注册商标是拉科斯特公司在第 25 类“衣服”上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 1981 年 1 月 5 日,有效期至 2030 年 10月 29 日;另外,第 141103 号“2”商标曾多次被商标局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权利人使用在服装产品上的第 141103 号“2”商标已经在中国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件来源】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服装使用“3”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使用“3”标识的服装与权利人的第 141103 号“2”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认定涉案服装使用“3”标识与权利人第 141103 号“2”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同时,综合考量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类别的相同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和认识度等因素,当事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服装来源于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者涉案服装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等商业关系,容易导致混淆,认定当事人的该行为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676 件;2.罚款 220576 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近似性商标侵权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综合考量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服务特点、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等因素,具体分析近似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行政机关今后办理近似性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有益范本。


案例三、四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4 月 12 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四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四川才艺在线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Olymp′Arts2024 奥林匹克艺术大会文化小使者展示展演”“奥林匹克艺术大会文化小使者选拔活动(四川省级)2024 年 中国成都 参赛类别:舞蹈、书画、声乐、戏剧艺术”等信息内容,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开展相关市场宣传、选手招募、展演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 438 号),第 A000038 号“奥林匹克”标志是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 10 年。


【案件来源】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当事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存在许可、赞助等特定联系,涉嫌攀附“奥林匹克”标志知名度,借助“奥林匹克”标志宣传促销,侵犯了权利人“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本案中,当事人经说服教育,主动删除了违法信息,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 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接到违法线索后,立即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线上线下同时展开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并对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进行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针对个案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标志有关保护规定,行政处罚做到过罚相当,全面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案例四、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某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3 年 3 月 24 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简阳调味品生产基地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四川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从中建某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某食品有限公司简阳调味品生产基地项目(一、二期)”的防水工程项目。某环保公司从某处购进“CKS 科顺”弹性体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245 卷、“CKS 科顺”SBS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24卷。“CKS 科顺”是某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防水公司)在第 19 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述产品经某防水公司辨认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且未经该公司授权使用“CKS 科顺”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 103880元。


【案件来源】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某环保公司作为包工包料的防水工程承揽人,明知侵权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购进并负责材料的安装,其使用侵权商品具有经营性目的;承揽人将其购买的侵权产品用于施工,将最终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并取得相应价款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某环保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环保公司明知侵权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能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3580 元和没收侵权商品“CKS 科顺”SBS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64 卷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活动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行政机关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将“购买侵权产品交付定作方”的行为定性为“销售行为”,该认定将工程承揽中的材料使用纳入商标侵权规制范畴,强化了对隐蔽性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推定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明知”,解决了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观故意举证难的问题。该案警示了建筑工程承包方应该严把质量关,倒逼行业应对知识产权合法性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建筑工程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能力建设,促使知识产权合规能力成为市场竞争的新维度。


案例五、成都某机械公司与天府某科技公司、钱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第三人钱某某在原告成都某机械公司处工作,负责与轨道交通系统有关的技术开发及产品评定、认证工作。2017 年 5 月 24 日,被告天府某科技公司成立,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9 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天府某科技公司申请了五项涉及轨道交通系统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均为天府某科技公司,发明人均包括钱某某等多个自然人。2020 年 9 月,成都某机械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五项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归成都某机械公司所有。


【案件来源】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项涉案专利是否与钱某某在成都某机械公司的本职工作任务有关,需结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技术效果、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记载的保护范围等内容予以综合考量。在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充分考虑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针对涉案专利而言,钱某某本人可能已经具备完成相关发明创造的工作背景、专业经验及专业能力,而涉案专利本身属于改进技术的发明创造,钱某某在成都某机械公司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及工作任务亦与改进技术具有关联性。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既不能要求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必须与任职期间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所完成的技术方案等完全相同,也不能因涉案发明创造具有创新性而否定相关性标准。据此,成都中院依法判决五项涉案专利中的四项专利申请权归成都某机械公司所有。天府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技术人员流动加快,离职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日益涌现。本案进一步厘清了职务发明的认定逻辑,查明专利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原工作任务间的相关性事实,认定内容要件不限于本职工作内容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内容,只要发明创造本身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即可。本案判决充分考量了如何激励单位职工从事技术创新活动和企业如何提高创新活力等因素,有效维护了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案例六、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蒲某平、成都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某科技公司)于 2011年 4 月 28 日注册第 8228211 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9 类可视电话、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等,小某科技公司授权小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通讯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在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下,“小米”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被司法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小爱同学”是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旗下的人工智能语音助手,小某生态链设备中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为“小爱同学”,经过持续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小爱同学”与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蒲某平开设的“小某淼官旗自营店”淘宝店及成都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某科技公司)开设的“小某淼旗自营店”淘宝店,其在店名及所售卖的电动晾衣架商品的标题、详情页等显著位置中擅自使用“小米”标识,用于唤醒和操作设备的语音指令为“xiaoaixiaoai”。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来源】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经过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自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小爱同学”语音指令经过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持续广泛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与其他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与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智能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关联关系,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语音标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蒲某某、成都某科技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及设置关键词搜索的行为系误导公众,侵害了小某科技公司、小某通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销售的电动晾衣架产品使用的“xiaoaixiaoai”语音指令属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蒲某平赔偿 470000 元,沐某科技公司赔偿300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四川省首例保护人工智能语音指令的案例,系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人工智能时代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应用语音标识予以保护。智能语音助手的呼叫指令具备与市场其他竞争类产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当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其标识予以保护。本案对新型商业标识提供司法保护,有效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本案还进一步探索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路径,商标权的效力不限于商标注册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跨类禁止混淆的方式予以保护。


案例七、张某莉、韩某龙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成都新同高复合器材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15(注册证号11771689)和“16”(注册证号 14339530)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 06 类金属井盖。2023 年 10 月,韩某龙在未取得案涉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向未取得案涉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张某莉定制购买带有17标识的井盖。张某莉在自己名下的崇州市宏鑫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内组织生产带有上述标识井盖共 568 套,并以每吨 5200 元的价格销售给韩某龙。韩某龙将该批井盖以每套 56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因井盖规格错误等问题,实际仅销售 26 套。张某莉非法经营数额约 274502.8 元,违法所得约 9 万余元。韩某龙非法经营数额约 318080 元,违法所得约 1994.2 元。另查明,市场监管部门在韩某龙租用的仓库现场查获上述张某莉生产并销售给韩某龙的井盖 532 个。韩某龙、张某莉均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案涉井盖标识17并排使用案涉商标权利人文字商标15和组合商标16中的显著性部分21,二者在物理形态上可以分离。经过比对,案涉井盖标识17与他人注册商标1516属于完全相同或者主要部分相同,分别属于“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并且,由于涉案标识17中的1521和均指向同一商品来源,二者并排使用会更加强化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因此,案涉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情形,应认定为“相同商标”。另,对于韩某龙的行为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因韩某龙系犯意发起者,且通过提供图纸等方式实质参与生产过程,考虑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最终以韩某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4 年 12 月 13 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以韩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九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商标领域侵权案件多发频发,侵权手法不断更新。本案案涉标识涉及将指向同一来源多个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元素并排使用,能否认定为“相同商标”的问题。检察机关紧扣“相同商标”的核心判断标准,从标识可分离的显著性元素与注册商标的视觉特征比对,以及并排使用是否会对来源识别功能产生影响两方面进行分析,最终认定本案案涉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系“相同商标”,为后续办理该类型案件提供了有益的范本。


案例八、刘某泽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15 年 8 月 17 日,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开发完成腾讯王者荣耀游戏软件(以下简称“王者荣耀”),并于 2017 年 6月 23 日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23 年初,刘某泽以营利为目的,在福建省宁德市成立网络工作室,通过微信平台购买腾讯公司版权所有的《王者荣耀》尚未宣传发布的部分游戏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抖音、快手平台上自己及他人的账号中发布自己加工制作的《王者荣耀》网络游戏“爆料视频”来吸粉引流,并以在该类短视频中插入广告的方式获取收益。刘某泽妻子许某妹(另案处理)提供其支付宝账户用于提取收益,并协助刘某泽收集、编辑侵权视频。经鉴定,刘某泽共发布涉及《王者荣耀》网络游戏侵权视频 33 个,涉及被害单位 18 款皮肤,共获得点赞 178 万余次。


【案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版权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处理结果】


刘某泽、许某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美术、视听作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2024 年 7 月 4 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达成民事和解。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短视频平台兴起后出现的新型案例,是全国首例公安机关破获的侵犯游戏内作品著作权的案件,突破了以往办理一般侵犯著作权案件只能以嫌疑人犯罪所得收益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理论桎梏,创新性适用点击量作为事实依据,为相关法律适用创造了条件,并依法定罪量刑。该案的成功办理,成功斩断一条横跨四川与福建两地集侵权视频制作、运营、发行为一体的犯罪利益链条,有力维护知名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获得了社会广泛关注,为打击相关短视频平台用户犯罪行为提供了优秀范例。


案例九、杨某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7 月 18 日,成都市双流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和相关案件卷宗材料,反映户籍地和居住地在双流区的杨某麟私自从事私服游戏运营活动,侵犯《传奇世界》游戏权利人著作权。2024年 7 月 24 日,成都市双流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本案予以立案。经查,杨某麟于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传奇世界》游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游戏软件并修改版本、租赁服务器、搭建游戏网站,私自以“回忆战神”从事私服游戏运营活动。经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所鉴定,杨某麟运营的“回忆战神”游戏与“传奇世界官方”游戏的 30 组图像实质相同。杨某麟运营的游戏共吸引游戏玩家充值 239303.21 元,扣除其营销、租赁服务器的支出,杨麒麟非法获利 54107.31 元。案件调查过程中,杨某麟自愿向著作权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 30 万元,并取得著作权人的谅解。


【案件来源】


成都市版权局、成都市双流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理结果】


当事人杨某麟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麟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移交当事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成都市双流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都市双流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麟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4107.31 元、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手机 1 部、笔记本电脑 2 台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对优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反向移送至行政机关,由成都市双流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此举有效避免了“不刑不罚”的监管空白,体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机制,确保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责当其罚”,彰显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治理效能。


案例十、某旅客携带侵犯“PRADA”等商标权商标标识出境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3 月 17 日,成都海关所属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在对出境旅客进行监管过程中,在某旅客(以下称当事人)托运行李中查获疑似侵权商标标识 3 箱,包含“PRADA” “MONCLER”“BALENCIAGA”等商标标识,共计 7288 件,当事人当场承认该批商标标识侵犯商标权。因当事人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对上述物品按照侵权货物处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办案人员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2024年 4 月 5 日、2024 年 5 月 9 日多次拨打当事人在海关“暂不予放行凭单”上所留电话均未接通,无法查清当事人并办理下一步海关手续。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于 2024 年 6月 19 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货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在海关备案商标相同,确为侵权物品。


【案件来源】


成都海关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拟对涉案货物予以收缴,并于2024 年 6 月 24 日发布公告,截止 3 个月公告期满,当事人未前往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制发《收缴清单》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60 日公告期届满后,对该批货物予以收缴并处置。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成都海关首次查获的商标标识单独被携带出境的案件,也是成都海关近年来在旅检渠道查获侵犯商标标识数量最多的案件。面对当前侵权商品逃避监管手段所呈现的新特点,成都海关立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职能,在持续加大对旅检渠道中常见的服装、鞋包等侵权品类查处力度的基础上,积极关注侵权新趋势,有效打击通过商标与货物分离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侵权行为。


(原标题: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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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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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913.html,发布时间为2025-06-17 16: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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