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9月29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广诚机电设备维修部、清远市锐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英德市西牛镇力合竹笋机械厂,原审被告谢纲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里莫瓦有限公司(RIMOWA GMBH)、蔡绍进、中山俊秀箱包有限公司、李涛刚、廖辉颜、珠海纬斯特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烟台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局里那些事儿#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英文版《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系统总结2024年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执法工作情况。
《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深入开展价监竞争守护行动,全年共立案3.86万件,罚没款30.7亿元,督促退费20.25亿元。下大力气整治涉企违规收费,推动减轻企业负担,全国共立案3042件,罚没款4.3亿元,退费13.6亿元;重拳整治殡葬领域违法乱象,精准发力维护价格秩序稳定,全年民生领域价格执法立案1.84万件,罚没款12.07亿元,退还消费者6.62亿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压严打,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42万件,罚没款8.05亿元。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娃哈哈上海工厂因商标授权争议停工,推出新品牌“沪小娃”
近日,娃哈哈上海工厂因品牌授权争议被要求停止使用“娃哈哈”品牌生产桶装水,导致工厂停工。上海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回应称曾试图沟通但未果,且股东方杭州市上城区国资不认可该决定,并反对集团提出的破产清算方案。
由于品牌授权到期,工厂无法继续使用“娃哈哈”品牌,遂推出新品牌“沪小娃”并上线多款桶装水产品。目前娃哈哈集团尚未对此事作出正式回应。
娃哈哈内部一名知情人士透露,上海娃哈哈饮用水确实因为娃哈哈品牌到期而不能继续使用娃哈哈这个品牌,只好另起炉灶。(来源:DoNEWS)
天奈科技商标争议一审判决:山东大展需赔偿15万元
天奈科技(688116)9月24日发布关于商标争议事项进展的公告,案件处于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阶段,天奈科技为原告。最新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山东大展纳米材料有限公司需赔偿天奈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2022年11月21日,天奈科技就山东大展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5月24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山东大展停止侵害天奈科技第一类“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以‘cnano.com’为后缀的电子邮箱,停止在官网域名、1688网店域名使用‘cnano’标识;- 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9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2月16日,山东大展对天奈科技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天奈科技收到相关裁定书后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天奈科技收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2023)鲁1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来源:新浪财经)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10月1日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2025修订)》施行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精准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服务支持产业创新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预审审查效能,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2025修订)》,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
10月1日起!中国香港专利与外观表格更新
根据香港知识产权署最新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多项专利及外观设计相关表格将更新并正式生效。具体更新内容如下:
《2025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生效后,以下专利表格将启用新版本:
表格P2:用于提交反陈述/反对等程序。
表格P6:用于短期专利授予请求。
表格OP1:原授标准专利授予请求。
《2025年注册外观设计(修订)规则》生效后,以下外观设计表格将启用新版本:
表格D9:用于提交反对通知等。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除部分特定程序外,2025年5月12日公告中指定的旧版表格P2、P6、OP1及D9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新表格将全面取代旧表格。(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自10月1日起!特朗普宣布将对专利及品牌药品加征100%关税
当地时间9月2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其社交媒体“真实社交”宣布,自10月1日起,美国将对多类进口产品实施新一轮高额关税。措施包括:
对厨房橱柜、浴室洗手台及相关建材征收50%关税,
对进口家具征收30%关税,
对专利及品牌药品加征100%关税。
特朗普当天还宣布,自10月1日起将对所有进口重型卡车加征25%关税。(来源:中国新闻网)
阿联酋与美国签署意向联合声明,旨在加快专利授权进程
近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与美国签署了一份意向联合声明,旨在加快阿联酋境内的专利授权进程。该协议在于日内瓦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第66届成员国大会期间正式敲定,将允许阿联酋承认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基于对应的阿联酋专利申请所作出的积极审查结果,不过前提是这些申请要符合阿联酋的国家法律。
核心目标与优势
简化专利审查流程
新的框架旨在缩短审查时间并加快专利授权的速度。对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能够更快地获得可得到保护的权利,并减少整个申请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对接国际标准
该项目体现出阿联酋所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最佳实践的承诺。
支持创新与商业化
加快专利保护的速度对于医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及其他新兴技术等快速发展行业中的创新者与企业来讲是尤为重要的。通过缩短获得授权时间,这一框架可加快市场准入速度、提升投资机会的获取效率,并增强商业化策略的可信度。预计此举将鼓励国内外发明人及跨国企业在阿联酋更加积极地寻求专利保护。
优化知识产权生态与全球定位
该项倡议强化了阿联酋成为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战略愿景。通过建立可预测性更强、更高效的体系,阿联酋不仅为本地创新者提供了支持,同时还会吸引到更多将该国视为中东和北非地区门户的国际申请人。
申请人的资格与战略优势
适用的申请
人范围凡持有已授权美国专利,或获得USPTO积极审查结果并在阿联酋提交了相同申请的发明人、企业及研究机构均可适用本计划。
使用条件
对应的阿联酋申请需符合本国的申请提交程序与形式要求。阿联酋的专利局虽会采纳USPTO的积极审查结果,但是申请人仍须履行所有的当地程序及法律义务。
重点的受益领域
本项目对一些市场准入时效要求较为严格的行业尤为有利,其中包括制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清洁能源及其他高科技领域。
战略价值
采用“优先在美国申请专利”策略的申请人可在阿联酋获得更加快速的专利保护,从而可提早开展侵权维权行动、加快商业化进程,并增强投资者在该地区的信心。
此项进展是阿联酋经济部持续改革工业产权体系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行简化程序与灵活的服务,阿联酋正在打造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多元化议程以及知识增长的创新驱动型的环境。
阿联酋与美国就专利事务展开合作标志着阿联酋专利体系朝着继续强化的方向又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利用USPTO的审查成果,申请人能够更加快速地获取到可得到保障的权利,同时阿联酋也巩固了其作为中东地区可信赖的知识产权管辖区的地位。(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栏目支持,共建合作伙伴持续招募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自10月1日起!特朗普宣布将对专利及品牌药品加征100%关税;10月1日起!中国香港专利与外观表格更新(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