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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商贸公司和某农牧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在商标维权领域中,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近期,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公司”)诉某商贸公司和某农牧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权利基础“鄂尔多斯 1980”在具有商标及地名双重属性下,以数十年品牌匠心传承下不断铸就的高知名度、强显著性成功克服地名正当使用等重重抗辩,生动呈现了含地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范,于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Part.1
案件背景
鄂尔多斯公司创立于1979年,经过40多年的发展,其“鄂尔多斯”品牌在羊绒服装领域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1999年,“鄂尔多斯”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7年2月,鄂尔多斯公司又注册了第19001360号“鄂尔多斯1980”商标,该商标定位于传承羊绒匠心经典,突出在服装领域的专业性。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承继了原驰名商标的商誉,为公众广为知晓,并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然而,某商贸公司和某农牧业公司却在其销售的牛肉干产品以及公司院内广告牌、宣传栏中使用了与鄂尔多斯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字体的“鄂尔多斯”文字。鄂尔多斯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侵害,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Part.2
争议焦点
1.在已经认定“鄂尔多斯”商标为驰名商标情况下,涉案第19001360号“鄂尔多斯1980”注册商标再次跨类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2.“鄂尔多斯1980”商标是否承继了原驰名商标“鄂尔多斯”的商誉;
3.在“鄂尔多斯”具有商标和地名双重属性下,地名正当使用抗辩的认定条件。
Part.3
法院审理亮点
(一)“鄂尔多斯1980”驰名认定必要性及商誉承继合理性
“鄂尔多斯1980”商标驰名认定必要性。原告权利商标“鄂尔多斯ERDOS”在先认驰基础上,本案选择“鄂尔多斯1980”进行驰名商标保护。一方面,驰名商标以按需认定、个案认定为原则,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牛肉干食品类别,与原告主张案涉商标25类商品不类似,商标跨类保护需进行认驰。另随着企业的发展,其经营范围和品牌战略往往会不断调整与优化。原告鄂尔多斯公司在数十年发展过程中,基于企业战略需要,将原有“鄂尔多斯ERDOS”商标拆分、升级、重塑为包含“鄂尔多斯1980”和“ERDOS”在内的五大子品牌。其中“鄂尔多斯”核心显著标识得以保留,并通过不同品牌定位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进一步提升了品牌市场影响力与竞争力。根据现有商标使用频率及品牌部署侧重,选择承继商标进行认驰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2规定:“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注册后、诉争商标申请前,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不能证明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或者经使用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据此主张该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可以不予支持”。根据商标商誉延续性规定,“鄂尔多斯1980”商标于2017年核准注册,其传承了“鄂尔多斯”品牌四十年积累的信任与声誉。结合“鄂尔多斯”品牌在早期长期使用“鄂尔多斯ERDOS”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鄂尔多斯1980”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原告多年来对“鄂尔多斯”驰名商标持续使用、不断积累和沉淀的结果。这种商誉的承继并非简单的品牌延伸,而是基于企业长期的品牌建设、市场推广和消费者认可所形成的深厚商业价值,故涉案注册商标承载有“鄂尔多斯ERDOS”商标于1999年1月5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驰名商标的荣誉。
最终,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鄂尔多斯公司提交的使用该商标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及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涉案第 19001360 号“鄂尔多斯1980”注册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
(二)地名正当性使用抗辩不成立
本案法院就被告地名正当性使用抗辩的裁判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及参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审查二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正当使用,若使用正当,则原告无权禁止二被告使用,若使用不正当,则其使用行为可能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何为正当”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在确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基础上从二被告的使用方式、使用目的等方面对地名正当性使用抗辩进行了综合判断。
1.被诉侵权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恶意使用
被告抗辩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其使用“鄂尔多斯情”等文字并非商标性使用,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文字结构、颜色、排列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其销售的牛肉干产品以及公司院内广告牌、宣传栏中突出使用“鄂尔多斯”文字、恶意缩小“情”字,且与鄂尔多斯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字形、字体设计等方面一致,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也是“鄂尔多斯”,因此被诉侵权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2.标识近似性使用构成混淆,地名正当性使用抗辩不成立
二被告近似争辩基础上再次抗辩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牛肉干等食品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商品不相同或类似,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且其使用的标识中“鄂尔多斯”是属于公共资源的地名,其使用仅表明牛肉干产自鄂尔多斯,属于正当合理的善意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法院明确在“鄂尔多斯”具有地名和商标双重属性的情况下,鄂尔多斯公司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该商标标识中的呼叫部分“鄂尔多斯”已经脱离了地名的固有含义,而与原告及其产品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含义。
使用方式上,按照正常经营惯例,生产者表明产品产地时,一般只需在生产企业下方标注生产地址或者在产品说明、产品参数等产品信息中描述性说明产品产地即可。本案中,被告的包装礼盒侧面在合理位置已标注“生产商”和“地址”情况下,在包装礼盒正面及小包装中间位置突出放大使用“鄂尔多斯”文字,使用方式非基于描述商品产地意义上的正当使用。
使用目的上,原、被告作为同一地区的经营主体,被告应明知原告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经营过程中,其未突出使用其自行注册的商标而将被诉侵权标识“鄂尔多斯情”变换字体大小方式置于显著位置,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鄂尔多斯1980”商标所承载的市场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亦会割裂“鄂尔多斯1980”商标与权利人鄂尔多斯资源公司之间所建立的唯一指向性联系。
Part.4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鄂尔多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Part.5
从鄂尔多斯侵权案件看地名驰名商标保护
本案中,先有“鄂尔多斯”驰名商标,后设立鄂尔多斯市,即私权先于城市名称确立,与先有城市名称后有注册商标不同。“鄂尔多斯1980”延续了原“鄂尔多斯”驰名商标的商誉,“鄂尔多斯1980”驰名认定不仅是对原告品牌建设成果的肯定,更是对商标商誉承继的法律认可。商誉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继性体现了企业品牌价值的延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认定“鄂尔多斯1980”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不仅保护了原告在服装领域的核心品牌价值,还为该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有效防止了他人恶意攀附和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这一认定也为其他企业在品牌战略调整和商标管理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企业在进行品牌拆分、升级或重塑时,应注重保留核心品牌元素,确保商誉的延续性,并通过持续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品牌的市场地位。
另驰名商标本身具有较高门槛与标准,而含地名的驰名商标更值得保护与珍惜,商标法规制下,驰名商标认定不仅要求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还需考量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的广度与深度、市场占有率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诸多因素。而当含地名的商标进行驰名认定时,其认定标准更是层层加码,既要考量地名本身的公共资源属性,又要确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超越地名的固有含义,形成独特的商业标识性和显著性。因此,“鄂尔多斯1980”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是对其数十年商誉承继的高度认可,更是对其在市场中极高影响力的权威背书,具有高度稀缺性和典范性,理应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与倍加珍惜。
此外,地名正当使用抗辩是个体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体现,它旨在确保地名作为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防止商标权利的过度扩张。然而,这一抗辩并非突破权利边界的借口,更不能成为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说辞。在商标法的框架下,地名的正当使用应当严格限定在描述性使用的范畴内,即仅用于表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地理位置或其他与地名相关的事实信息,而不应具有商标意义上的识别功能。一旦使用方式超出这一合理范围,尤其是在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通过突出使用地名来误导消费者、攀附他人商誉,这种行为就违背了正当使用的初衷,构成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地名的正当使用抗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边界内行使,任何试图借助地名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鄂尔多斯1980”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品牌传承与创新的司法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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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鄂尔多斯1980”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品牌传承与创新的司法见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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