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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实务以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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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5-05-08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实务以及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旨在在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申请实务进行介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林振波 贾金岩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


随着智能化产品的快速发展,用户友好的、美观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赋予产品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图形用户界面的创新设计,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模仿或抄袭,确保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本文旨在在修改后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申请实务进行介绍。


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几种情形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通常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或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方式提交。


(一)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申请人要保护产品整体外观及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考虑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至少应当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1. 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例1:CN 305595663 S-用于笔记本电脑的图形用户界面


1


例2:CN 305598113 S-用于空气净化器的图形用户界面


2


例3:CN 306028304 S-用于牙科设备的配置设定通知图形用户界面


4


例4:CN 305972166 S-机动车转速表的运行信息图形用户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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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希望将所应用的产品的外观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中,建议以产品名称为显示屏幕面板的方式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例5:CN 305981481 S-带智能家电控制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6


例6:CN 305956881 S-带呼吸治疗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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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7:CN 306217249 S-带呼吸指示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8


例8:CN 308605369 S-带汽车信息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9


3. 上述两种方式的对比


方式1(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能够较好地反映图形用户界面在特定产品中的特定位置和比例以及在特定形状显示屏上的显示效果,但由于视图中显示了具体产品所以保护范围较窄。相比之下,方式2的保护范围更宽。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除了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申请人也想保护方式1中的特定产品(例如,在形状要素方面),那么最好是在两件单独的申请中寻求保护,即:以2的方式提交一件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并另外提交一件硬件产品申请保护产品形状。


(二)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申请人想要保护的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也可以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1. 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申请人可以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以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

简要说明要素包括:设计要点,所述设计要点应当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用途;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和人机交互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最好清楚、概括地写明整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以及要求保护的局部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

例9:CN 308755525 S-电动牙刷的使用模式图形用户界面的主体(或主界面)

产品用途:用作电动牙刷。

设计要点: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用途:整体和局部的用途都是用于显示或设定电动牙刷的使用模式。

人机交互方式:通过操作电动牙刷来交互,或通过触摸、点击或滑动图形用户界面来交互。


10


例10:CN 308663823 S-用于电动剃须刀的清洁模式图形用户界面

产品用途:用作电动剃须刀。

设计要点: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用途:用于显示电动剃须刀清洁模式。

人机交互方式:通过触摸、点击或滑动显示屏幕面板上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图标,或通过操作电动剃须刀的按钮,以便显示电动剃须刀清洁模式。


11


2. 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对于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可以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产品名称中要有“电子设备”字样的关键词。以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还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

例11:CN 308414778 S-电子设备的生命体征图形用户界面的明细框

产品用途:一种电子设备。

设计要点: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用途:整体和局部的用途都是用于监测和显示生命体征。

人机交互方式:通过触摸电子设备的显示屏或者对电子设备的操纵来交互。


12


例12:CN 308414777 S-电子设备的生命体征图形用户界面的监测项框

产品用途:一种电子设备。

设计要点: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用途:整体和局部的用途都是用于监测和显示生命体征。

人机交互方式:通过触摸电子设备的显示屏或者对电子设备的操纵来交互。


13


例13:CN 308478131 S-电子设备的健康监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对话框

产品用途:一种电子设备。

设计要点: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用途:整体和局部都是用在计算机显示屏或个人设备或其他显示屏上,例如医疗设备显示屏或呼吸设备显示屏,用于对用户进行健康监控。

人机交互方式:通过选定图形用户界面来与图形用户界面交互,然后作为结果图形用户界面可改变形状或图像;折叠的拐角或延伸的拉片可表示(a)用户上一次完成问询时给出的答案,或(b)其他人员(例如健康专业人员,诸如医生等)指定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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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述两种方式的对比

方式1(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整个硬件产品用虚线表示)能够较为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在最终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相比之下,方式2的保护范围更宽。特别是,如果申请人想要保护的是图形用户界面的某个局部,那么2的方式是优选的。

(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申请人如果想要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

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起始状态所涉及面的视图作为主视图,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完整的变化过程。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名称,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例14:CN 308328883 S-用于电子设备的呼吸指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产品用途:一种电子设备。

设计要点: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用途:用于在医院中向检查过程中的患者指示何时需要屏气和何时可自由放松呼吸;在视图中的深色部进行呼吸,直线表示吸氧,随着直线延续表示释放吸氧,圆圈表示患者应该屏气;浅色部患者应停止呼吸直至最后一个圆圈为止。

人机交互方式:可以通过例如触摸电子设备的显示屏或者对电子设备的操纵来交互。

变化状态说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从主视图到界面变化状态图7顺序变化。


15


例15:CN 308297959 S-电子设备医疗监测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主界面

产品用途:一种电子设备,例如医疗设备、监视器等。

设计要点: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用途:整体和局部的用途都是用于在医院或在家监测医疗程序的进程。

人机交互方式:可以通过触摸电子设备的显示屏或者对电子设备的操纵来交互。

变化状态说明:从主视图到界面变化状态图6顺序变化。


16


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常见问题


(一)如果要求保护的是整体图形用户界面中的所有设计特征,外轮廓线不应为虚线

例16:CN 308315195 S-用于电子设备的通讯图形用户界面


17


例17:CN 308576206 S-用于电子设备的气体参数监测图形用户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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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个图标

在欧美优先权中有以洛迦诺分类号32-02的ICON类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时最好加外框以示产品载体或界面边界。

例18:CN 305989408 S-带箭头循环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19


例19:CN 308494693 S-用于电子设备的应用管理图形用户界面


20


顺便提一句,例18的方式优于例19。也就是说,所添加的外框最好是看起来是显示屏面板,而不会被误解为是图标的外框。例18只是一种示例;作为其他替代方式,图标可以相对于所添加的外框处于其他任意位置,例如角部之一、中央位置等。

近来,有个别案件收到的审查意见甚至驳回决定中认为:“视图显示的内容明显为图标类图案,根据简要说明,图标类产品的人机交互方式不具体,无法得知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人机交互方式,即该视图不能清楚地显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 27 条 2 款的规定”,或者“仅从一幅视图无法清楚的判断出该界面如何进行模式交互,不能清楚、准确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其中的一个案件中(参见例20图片如下),复审委撤销了驳回决定(请参见复审决定书第1639006号)并得以授权。具体地,合议组认为:“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在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方式无法从图片中准确得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简要说明的文字描述,来作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本申请为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视图已经将各项设计的具体形状、图案、色彩进行了表达,其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以及人机交互方式则清楚地记载在简要说明中,结合简要说明的描述以及图片内容,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本产品的交互方式为通过触摸、点击或滑动等方式,实现产品的牙齿清洁模式。综上所述,本申请清楚地显示了请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

例20:CN 308771014 S-带使用模式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21


但是,要注意的是,还有一些相似性质的案件在驳回后提复审但还未收到复审决定,因此需要关注是否审查标准对此类案件有从严的倾向。

(三)虚拟玩偶或人物


例21:CN 308297953 S-用于电子设备的监测用局部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22


例22:CN30665481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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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3:CN306687100S


24


例24:CN30809604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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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5:CN308101644S


26


例26:CN30774048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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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注意的是,近来也收到了相似案件的驳回决定,在驳回后提复审但还未收到复审决定。因此,需要关注的是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是否统一。


(四)避免完全空白的纯布局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图片最好包含可交互要素(例如按钮、图标、滑块等),文字、不属于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内容画面(例如手机拍摄图形用户界面中出现的拍摄照片、媒体推送的影音图片、书籍或唱片等的封面、等等)等可用xxx、半透明遮罩、色块等方式表示或遮盖。

例27:CN 308297959 S-电子设备医疗监测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主界面


28


例28:CN 307853843 S-用于显示屏幕面板的医疗监测图形用户界面


2930


例29:不属于内容画面的案例

CN 305595663 S-用于笔记本电脑的图形用户界面


31


三、小结


以上结合外观设计专利代理工作中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案例进行了介绍。然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审查尚不成熟,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司法和审查实践也在不断完善和变化,申请人需持续关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在司法和审查上的动态,及时调整自身的申请策略,才能实现真正有效其保护创新成果的目的。


32


(原标题:【一家之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实务以及案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林振波 贾金岩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申请实务以及案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与国旗相近似的商标注册驳回情形

「关于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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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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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607.html,发布时间为2025-05-08 10: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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