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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专利的分类和定义进行比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古威 律师
栏目名称: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
栏目支持:狼律师团队
专利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的核心制度,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当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成为全球工业技术的创造者。国际专利纠纷发生的频率与贸易额、产业重合度正相关。了解各国专利制度差异有助于中国企业解决跨国专利纠纷和制定海外专利战略。而对于专利服务业的从业者而言,了解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有助于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基于这些原因,本文尝试探索各国的专利制度,特别是制度中关于可专利性的内容。
2024年,GDP最高的13个国家分别:美国、中国、德国、日本、印度、英国、法国、意大利、巴西、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和印度尼西亚(不同报道的排名略有不同)。基于此,本文对这13个国家的专利制度展开简要比较分析,分析各国专利法中:(一)专利的分类和定义;(2)发明的客体限定;(3)发明的新颖性;(4)发明的创造性;(5)发明的实用性。
考虑到欧洲专利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与欧盟外观设计相关)是具有高度影响力的区域性专利组织,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也具备相应的参考价值,因此,在比较中将欧洲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也纳入分析讨论。
同时,由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对各国专利制度深远影响,因此,也将它们纳入分析讨论。
本文是本系列文章的第一篇,首先比较的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专利的分类和定义。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关于各相关法律规定的颁布和生效时间,以及主要修改次数等内容,系采用人工智能(AI)的回复内容加以整理,因此可能不一定十分准确,还请仔细甄别;但是,本文中引用的法条,均提供法条原文出处,供参考对照。
本文简要初步结论
根据对上述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专利的分类和定义进行比较,本文得出以下简要初步结论。
01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结构呈现多样性
(1)以法典形式保护(5个国家和地区)
美国以法典第35编保护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法国通过知识产权法典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意大利通过工业产权法典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专利和外观设计。
巴西通过工业产权法典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俄罗斯以民法典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多类专利合并单行立法(2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大陆通过单行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单行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不同类别的权利分别单行立法(8个国家和地区)
德国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法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日本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法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印度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英国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加拿大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韩国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法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保护发明专利,欧盟条例2024/2822号保护欧盟外观设计。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和简单专利,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02各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分类不同
(1)发明专利
十五个国家和地区均保护发明专利,并且不少国家和地区中,专利只表示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
美国、印度、英国、加拿大和EPC(此处指欧洲地区,虽然EPC覆盖了少数非欧洲国家)不存在实用新型制度。
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虽然存在实用新型制度,但是单独立法,不称为专利。
中国、意大利、巴西、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简单专利)和中国台湾地区存在实用新型制度,并且称实用新型为专利。
(3)外观设计
十五个国家和地区均保护外观设计(欧洲地区的注册式共同外观设计以欧盟知识产权局即EUIPO为保护组织,涉及27个欧盟成员国),但是,将外观设计称为“专利”的,只有美国、中国、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
(4)植物品种
仅美国(植物专利)和意大利(植物新品种专利)明确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03各国家和地区对“专利”本身以及不同类型专利的定义不同
(1)“专利”本身的定义
对于“专利”本身,只关注对其提出概念型定义(指对专利提出一个统一的概念,以说明专利是什么,或者什么是专利,而不是列举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存在三种情形:
①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提出了专利的概念型定义的专利法,其定义:专利是国家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在技术领域对其发明的独占权,使其能够自行实施该发明或允许他人实施该发明(印尼语机器翻译);
② 中国专利法隐含地提供一个专利的概念型定义,即专利是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以中国专利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进行推理和归纳得出);
③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没有提及什么是专利(其中,印度和加拿大用“专利”一词本身定义专利,因此仍认为它们没有对专利进行定义)。
(2)专利法中发明的定义
本文将发明的定义分为两类:
概念性定义,指对发明提出一个统一的概念(通常是具体客体的上位概念),以说明发明是什么,或者什么是发明;
列举性定义,指直接列举什么客体是发明,或者发明包括什么客体。
根据这些分类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① 美国、印度和加拿大等3个国家对发明采用列举性定义。
②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3个国家和地区对发明采用概念性定义。
③ 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等3个国家对发明同时采用概念性定义和列举性定义。
④ 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巴西和欧洲地区(EPC)等6个国家和地区未对发明进行定义。
⑤ 三份国际协约未对发明进行定义。
为了更具体地分析,我们把以肯定式规定“发明是什么”或者“什么是发明”的条款称为“发明的定义类条款”,同时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简称为发明的“三性”。此时可以得到,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涉及全部或部分“三性”的国家和地区多达10个,结合发明的概念性定义和列举性定义,可以得到以下内容:
① 美国的专利法对发明采用列举性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新的和有用的”限定了其所列举的发明保护客体,即涉及到“三性”中的新颖性和实用性。
② 中国的专利法对发明同时采用概念性定义“新的技术方案”和列举性定义(产品、方法),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新的”限定技术方案,即涉及到“三性”中的新颖性。
③ 德国的专利法没有对发明进行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三性”对专利授予的发明进行限定。
④ 日本的专利法对发明采用概念性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高度先进的创作”定义发明。
⑤ 印度的专利法对发明采用列举性定义“新产品或新方法”,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三性”对授予专利的发明进行限定。
⑥ 英国的专利法没有对发明进行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三性”对授予专利的发明进行限定。
⑦ 法国的专利法没有对发明进行定义。
⑧ 意大利的专利法没有对发明进行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三性”对授予专利的发明进行限定。
⑨ 巴西的专利法没有对发明进行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三性”对授予专利的发明进行限定。
⑩ 加拿大的专利法对发明采用列举性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新的和有用的”限定了其所列举的发明保护客体,即涉及到“三性”中的新颖性和实用性。
⑪ 俄罗斯的专利法对发明采用概念性定义“技术方案”和列举性定义(产品、方法),又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单独一款的形式涉及“三性”。
⑫ 韩国的专利法对发明采用概念性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高度先进的创作”定义发明(由于历史的原因,韩国专利法部分条款与日本专利法基本相同)。
⑬ 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法同时采用概念性定义和列举性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发明人将其想法转化为技术领域特定问题解决活动的产物”定义发明,并同时列举发明为“产品和/或工艺、产品和/或工艺的改进和/或开发,以及系统、方法和用途”。
⑭ 欧洲地区的专利法(EPC)没有对发明进行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三性”对授予专利的发明进行限定。
⑮ 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对发明采用概念性定义,在发明的定义条款中采用“技术思想之创作”定义发明。
(3)实用新型的相关定义
如前所述,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制度,有些国家并不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但是,存在实用新型制度的各国和地区,对实用新型的限定相对比较统一,通常保护的是装置或产品结构,并且各国和地区经常参照其发明的定义对实用新型进行定义。
(4)外观设计的相关定义
各国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多涉及以工业品/产品为主体,并且要求具备视觉美感。
综上可知,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专利的立法方式、分类和定义上既存在普遍性也存在差异性。
以下为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专利分类和定义的法条和相关内容。
一、美国
美国专利法1790年4月10日颁布并生效,其后经过约10次主要修改,现行的是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The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后的版本,规定在美国法典第35编。
美国法典第35编同时规定了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均保护20年,设计专利保护15年。
1.发明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其对发明专利主题(客体)的定义,其规定如下[1]:
2.植物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植物专利的规定如下:
3.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法典第35编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如下:
美国专利法对“专利”一词本身没有提供定义。
二、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生效。后经历过4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后的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对专利的分类和对应的定义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国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保护10年,外观设计保护15年。
从表面上看,中国专利法对“专利”一词本身也没有定义的。但是,结合中国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和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和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表述,中国专利法隐含着“专利”是特定的“发明创造”的含义。
三、德国
德国专利法1877年5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生效,其后经过约10次主要修改,现行的是2021年修改后的规定。
德国专利特别指发明专利,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分开,单独立法。
1.发明专利
德国专利法第一条第(1)部分有关专利规定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2]:
德国专利法进一步对什么可以授权专利和哪些属于发明进行了各类规定,但却不是从定义概念的角度进行规定,而多是从解释或者列举的角度。
德国专利法对“专利”本身没有提供定义。
2.实用新型
德国1891年颁布了实用新型法,一开始只保护6年,现在保护10年。
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官网没有实用新型法的英文版本,其德文版本第一条第一部分的原文规定了发明作为实用新型保护[3]:
德国实用新型法的第二条明确了实用新型法的不包括方法[4]:
3.外观设计
德国1876年颁布了外观设计法,一开始保护15年续展5年。目前的外观设计法首次保护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即最长保护25年。
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官网有外观设计法的英文版本,其英文版本第一条第一部分的原文如下[5]:
四、日本
与德国类似的,日本的专利特别指发明专利,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分开,单独立法。
1.发明专利
日本专利法1885年首次颁布,后主要经历约9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14年生效后的版本。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前两部分有关专利定义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6]和中文翻译[7]: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直接定义了发明和专利型发明。日本专利法对“专利”一词本身没有提供定义。
2.实用新型
日本实用新型法于1905年首次颁布,后主要经历约6次修订,目前实施的是2008年修订后的版本。
日本实用新型法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有关实用新型定义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8]:
3.外观设计
日本外观设计法于1888年首次颁布,后主要经历约8次重大修改,目前实施的2020年修订生效后的版本。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有关外观设计定义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9]:
五、印度
印度的专利特别指发明专利,其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分开单独立法,没有实用新型制度。
1.发明专利
印度专利法于1859年首次颁布(英属殖民地时期),后主要经历约6次修改,目前实施的2024年修订生效后的版本。
印度的专利法中,有关专利和发明定义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10]:
印度专利法提供了“发明”和“专利”的定义,但“专利”采用专利自身定义。
2.外观设计
印度外观设计法于1872年首次颁布(英属殖民地时期),后主要经历约5次修改,目前实施的2021年修订生效后的版本。
印度的外观设计法中,有关外观设计定义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11]:
六、英国
英国的专利特别指发明专利,其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分开单独立法,没有实用新型制度。
1.发明专利
英国专利法于1624年首次颁布(《垄断法》),后主要经历约6次修改,目前实施的2021年修订生效后的版本。
英国的专利法中,有关专利定义的原文如下[12]:
从法条内容看,英国的专利法没有直接定义发明。
2.外观设计
英国于1787年首次颁布《亚麻、棉布、印花布和帆布印刷和设计法》,该单行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外观设计法,后主要经历约7次修改,目前实施的2024年修订生效后的版本。
英国的外观设计法中,有关外观设计定义的原文如下[13]:
七、法国
法国1791年1月7日即颁布首部专利法,并于当月生效,此后主要经历约4次修改。
首次颁布于1992年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是全球首部综合性知识产权法典,该法整合近23部单行法规,包括专利法,此后历经约80余次修改,目前实施的为2021年修订后的版本。
1.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
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在同一法条中同时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如下[14]:
从法条内容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同样没有直接定义发明。
2.外观设计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外观设计如下[15]:
八、意大利
意大利在未统一前的1855年即有专利法,1861年3月建立意大利王国后,当月31日即颁布统一后的专利法。
意大利的《工业产权法典》首次颁布于2005年,合并了专利法,历经约5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3年修订后的版本。
意大利拥有《工业产权法典》(Codice Della Proprietà Industriale),其在第二条中先总体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植物新品种[16]:
再分章节规定发明、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的内容,而外观设计是单独的权利。
1.发明专利
意大利的《工业产权法典》在单独章节的第四十五条中进一步规定了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意大利的《工业产权法典》在单独章节的第四十五条中进一步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
3.植物新品种专利
意大利的《工业产权法典》在单独章节的第一百条中进一步规定了植物新品种专利:
4.外观设计
意大利的《工业产权法典》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根据机器翻译还包括实用新型:
九、巴西
巴西工业产权立法起源于1809年,此后历经多次修改。
巴西1923年制定《工业产权法典》(Lei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合并了专利法,目前实施的是2021年修订后的版本,其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专利,而外观设计是单独的权利。巴西《工业产权法典》第二条同时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7]等权利。
1.发明专利
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在第8条规定了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在第9条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
巴西《工业产权法典》在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外观设计:
十、加拿大
加拿大的专利特别指发明专利,其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分开单独立法,没有实用新型制度。
1.发明专利
加拿大的专利法首次颁布于1869年(联邦层面,不包括地方),历经十余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2年修订后的版本。
加拿大的专利法中,有关专利和发明定义的原文如下[18]:
2.外观设计法
加拿大的外观设计法首次颁布于1879年,历经约数十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3年修订后的版本。
加拿大的外观设计法中,有关外观设计定义的原文如下[19]:
十一、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CIVIL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首次颁布于1994年,其采取分阶段生效,知识产权部分(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于2006年通过,2008年1月1日生效。
俄罗斯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成为世界上首个将知识产权完全纳入民法典的国家[20]。俄罗斯的专利规定在民法典第72章,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1]。目前实施的是2024年修改后生效的版本。
1.发明专利
俄罗斯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条规定了发明专利:
俄罗斯民法典直接定义什么是发明,且俄罗斯的发明专利保护植物或动物细胞培养物。
2.实用新型专利
俄罗斯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
俄罗斯民法典直接定义实用新型是技术方案(technical solution)。
3.外观设计专利
俄罗斯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
十二、韩国
韩国的专利特别指发明专利,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分开,单独立法。
1.发明专利
韩国发明专利法首次颁布于1961年,历经60余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5年修改后生效的版本。
韩国发明专利法第二条有关专利和发明定义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22]:
韩国发明专利的相关定义和日本的十分相似。
2.实用新型
韩国实用新型法首次颁布于1961年,历经30余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5年修改后生效的版本。
韩国实用新型法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有关实用新型定义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23]:
3.外观设计
韩国外观设计法首次颁布于1961年,历经40余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5年修改后生效的版本。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DESIGN PROTECTION ACT)第二条中有关外观设计定义的英文版法条原文如下[24]:
十三、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指发明专利和简单专利(类似实用新型),其外观设计分开单独立法。
1.发明专利和简单专利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首次颁布于1989年,历经约3次重大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4年修改后生效的版本。
印度尼西亚的2024年第65号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和发明的定义如下[25]:
印度尼西亚的专利法中规定有专利(Paten)和简单专利(Paten sederhana),简单专利类似于实用新型,它针对现有产品或工艺的改进。
2.外观设计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首次颁布于2000年,历经约1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24年修改后生效的版本。
印度尼西亚的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定义的规定如下[26]:
十四、欧洲地区
EPC首次签订于1973年,1977年正式生效,主要历经1次重要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00年修改2007年生效的版本。EPC的成员国以欧洲国家为主体,但也通过延伸和生效协定覆盖了少数(3个)非欧洲国家,目前包括27个欧盟成员国、12个非欧盟成员国、1个延伸国和5个生效国。
EPC第一条规定只授权发明为专利。EPC不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是,EPC允许缔约国保留其国家实用新型制度,并且规定了一些协调条款(如新颖性宽限期、优先权等)在缔约国实用新型法中的适用。
EPC第二条给出了欧洲专利的概念,第52条表明其专利的定义[27]:
EPC本身没有实用新型,但是,EPC规定部分制度和条款适用于有实用新型制度的缔约国。EPC不涉及外观设计。
欧共体共同体外观设计
欧洲通过有关保护欧共体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欧盟条例2024/2822号[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 and repealing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246/2002 (‘the Amending Regulation’)]保护外观设计,具体的保护管理组织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欧盟条例2024/2822号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如下[28]:
十五、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首次颁布于1949年,历经20余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03年修改生效的版本。
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法通过总分的方式,通过第二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专利,再分章节规定每种专利的定义。
1.发明专利
中国台湾地区的发明专利定义如下[29]:
2.新型专利
中国台湾地区的新型专利定义如下:
3.设计专利
中国台湾地区的设计专利定义如下:
十六、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首次签订于1883年,1884年正式生效,历经约8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1979年修改生效的版本。
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是最早的、最重要的全球性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它为成员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则。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特指发明专利,或者说只有发明才能取得专利。
巴黎公约有相应的官方中文版本,与专利的分类和定义有关的条款如下[30]:
第一条 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2)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A.至1.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
第五条 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
以上所列的巴黎公约第一条的部分内容,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名称(这两条仅列了其名称,实体内容较长)理解,巴黎公约不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专利。
第四条之二和第十一条的实体内容进一步证实,只有发明才能取得专利:
第四条之二 专利: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第十一条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1) 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巴黎公约没有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定义。
十七、PCT
PCT首次签订于1970年,1978年正式生效,历经约3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01年修改2002年生效的版本。
PCT是在巴黎公约框架下建立的一个关于专利国际申请的专门性条约,旨在简化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手续和程序。最初各国在1970年签订,在1978年生效。我国于1994年加入。
由于是在巴黎公约框架下建立的手续和程序条约,因此,PCT对专利的分类类似于巴黎公约,但是又有些特殊之处,具体规定如下[31]:
第 2 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为本条约和实施细则的目的,
(i) “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
(ii) 述及“专利”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上述(i)内容中分号前的“‘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与分号后的“述及‘申请’应解释为述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看似乎有些矛盾,但其逻辑是:分号后面的所有对象对应的技术客体,都可以理解或者说“转化”为发明。同样的逻辑适用于(ii)中的内容。
PCT同样没有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定义。
十八、TRIPS协议
TRIPS协议首次签订于1994年,1995年正式生效,历经约1次修改,目前实施的是2017年修改生效的版本。
TRI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重要协定,于1994年达成,1995年生效。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加入TRIPS协议。
TRIPS协议没有官方的翻译版本,但是有商务部译版[32],对专利的分类可以参考规定如下[33]:
可见,在TRIPS协议中,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
TRIPS协议不涉及实用新型,其专利是针对发明而言,可以进一步参考内容如下:
TRIPS协议同样没有对发明进行定义,但是要求专利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
系列文章后续部分进一步讨论各国对发明专利的客体限定、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由于机器翻译以及笔者翻译能力和对不同专利制度的了解水平所限,如有不准确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
[1]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consolidated_laws.pdf
[2]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patg/index.html
[3]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gebrmg/__1.html
[4]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gebrmg/__2.html
[5]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geschmmg/englisch_geschmmg.html#p0016
[6]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en/laws/view/4097#je_ch1at2
[7]http://cxjd.mofcom.gov.cn/article/zcfg/gwzc/200910/1644_1.html
[8]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en/laws/view/4005#je_ch1at2
[9]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en/laws/view/4004#je_ch1at1
[10]https://ipindia.gov.in/writereaddata/Portal/IPOAct/1_113_1_The_Patents_Act__1970___incorporating_all_amendments_till_1-08-2024.pdf
[11]https://ipindia.gov.in/designs-act-2000.htm#2
[12]https://www.gov.uk/guidance/the-patent-act-1977/section-1-patentable-inventions
[13]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6e9452df8082e9740881be5/Consolidated-Registered-Designs-Act-1949.pdf
[14]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section_lc/LEGITEXT000006069414/LEGISCTA000006133334?fonds=CODE&page=1&pageSize=10&query=brevet&searchField=ALL&searchType=ALL&tab_selection=all&typePagination=DEFAULT&anchor=LEGISCTA000006133334#LEGISCTA000006133334
[15]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section_lc/LEGITEXT000006069414/LEGISCTA000006179047?fonds=CODE&page=1&pageSize=10&query=brevet&searchField=ALL&searchType=ALL&tab_selection=all&typePagination=DEFAULT&anchor=LEGIARTI000006279306#LEGIARTI000006279306
[16]https://www.normattiva.it/uri-res/N2Ls?urn:nir:stato:decreto.legislativo:2005-02-10;30
[17]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279.htm
[18]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p-4/index.html
[19]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I-9/page-1.html#h-333795
[20]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908/335590889.html
[21]https://rospatent.gov.ru/en/documents/grazhdanskiy-kodeks-rossiyskoy-federacii-chast-chetvertaya
[22]https://elaw.klri.re.kr/kor_service/lawView.do?hseq=42779&lang=ENG
[23]https://elaw.klri.re.kr/kor_service/lawView.do?hseq=42778&lang=ENG
[24]https://elaw.klri.re.kr/kor_service/lawView.do?hseq=48547&lang=ENG
[25]https://dgip.go.id/unduhan/kompilasi-pp?kategori=paten
[26]https://dgip.go.id/unduhan/kompilasi-pp?kategori=desain-industri
[27]https://link.epo.org/web/EPC_17th_edition_2020_en.pdf
[28]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2822
[29]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1249
[30]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ext/288518
[31]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zh/docs/texts/pct.pdf
[32]https://sms.mofcom.gov.cn/smzzwjzl/art/2017/art_e5d1e879fbcb4e12a661287af86d6c6e.html
[33]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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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一>专利的分类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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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古威 律师
栏目名称: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
栏目支持:狼律师团队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十三国两地区三协议的专利之比较(一)专利的分类和定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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