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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保全的‘紧急措施边界’,到保密保护的信息隔离机制,再到侵权标准的技术扩展,UPC正通过判例逐步构建出一套动态平衡的程序体系。”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开篇导语
在统一专利法院(UPC)体系下,程序性问题往往决定案件的走向与企业的应对空间。本期《UPC程序解读周刊》聚焦三项核心议题——费用担保、证据保全与保密保护,通过梳理近期判例与《程序规则》的适用逻辑,展示UPC如何在程序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寻找平衡,并为中国企业提供应对这一新兴司法体系的制度观察与实务启示。
程序背景
统一专利法院(UPC)近期在多项程序判决中逐步勾勒出《程序规则》的适用边界。包括费用担保、展会证据保全、律师和客户保密特权这三项议题,集中反映了法院在程序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取舍方式。
这些判决所体现的共性问题,是在高效推进专利纠纷解决的同时,如何维持程序与实体的平衡。UPC正在通过判例细化《程序规则》的操作边界,也在建立一种动态的程序秩序。以下内容系统梳理相关裁判要点,帮助读者理解UPC在程序问题上的最新走向。
证据保全的“紧迫性”与“保密性”平衡
在制度层面,证据保全措施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协调,成为UPC程序实践的关键焦点。
根据《程序规则》第197条,单方证据保全需满足“证据可能被销毁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取”的条件。UPC判决进一步阐明,市场特殊性会导致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据,例如,对于销售渠道封闭、有专属经销商网络的高度专业化设备,其证据通常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此种情形即满足“无法获取”的这一条件,从而允许证据保全启动。
在紧急证据保全过程中,UPC既要防止证据灭失,又需通过程序设计保护被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为平衡证据获取与商业秘密保护,法院设计了三重机制:
主体限制:仅允许专家(专利律师)和司法执达员执行勘验,原告雇员不得参与;
信息隔离:专家报告仅提交法院,原告需经后续程序审查方可查阅;
保密义务:所有参与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违约者可能面临法院酌定的罚款。
此外,《程序规则》第196条规定:单方证据保全需提供担保。但如果勘验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损害不至于影响产品销售,且持续时间短,此种情形下要求担保将导致程序不合理延迟。因此并非所有证据保全都会需要缴纳担保费。
保密保护的特权边界与商业秘密认定
在证据保全机制不断细化的同时,UPC亦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保密义务的外延与限制。
法院在近期判决中重申,律师为客户出具的案件时间与费用明细受律师和客户保密特权保护。这一判断延伸了《程序规则》第287条的适用范围,即凡与司法程序管理直接相关的通信,即使涉及费用,也属于保密特权的范畴。
根据《程序规则》第262A条,构成“机密信息”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有限知晓:信息仅为特定人员掌握;
披露损害:公开信息可能对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
利益值得保护:受损利益具有客观重要性,如商业战略、财务状况等。
律师费用信息往往能反映客户对专利价值的判断及诉讼资源的配置,披露可能削弱其谈判地位。只要费用明细与案件策略相关,如某项主张的时间分配,即属于保密特权范畴。但若纯属财务往来、与案件无关,则不当然受到保护,仍需结合通信目的具体判断。
企业在提交文件时,应主动标识需保密的信息,如律师费用、技术参数等,并依据《程序规则》第262A条申请限制披露。在证据交换阶段,对对方主张的保密信息,可要求其说明损害的具体类型与可能性,避免滥用保密申请阻碍证据获取。
侵权标准的技术边界:从间接到直接
在程序问题之外,UPC近期的判例还进一步触及侵权构成标准的技术边界。传统上,提供侵权产品的组件多被纳入“间接侵权”范畴,前提是这些组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且知悉其用途。UPC近期裁决显示,当组件本身具备“无需额外改装即可组装为专利产品”的特征时,即不再停留在间接侵权,而是落入第25(a)条的直接侵权范围。
这意味着法院不再要求实际完成组装,只要组装的可行性和完整性已经客观存在,便可认定直接侵权的既遂状态。这种判断突破了传统“制造行为需产生完整产品”的理解,更强调了功能完备性与设计意图而非物理完成度。
若产品由两个或多个相同且互相协调的组件构成,且这些组件被设计为按专利所述方式组装为完整产品,则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单独销售这些组件也可能构成直接侵权:
当制造者或销售者明确表明组装可能性(例如通过说明书、营销描述、适配接口设计等);
即使未明示,只要组装的可行性对专业人士显而易见,亦可视为构成直接侵权。
法院实际上是引入了“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 of assembly possibility)标准,将侵权判断延伸至产品设计阶段的技术逻辑层面,而非仅依据制造结果。
结语:制度平衡与合规启示
从证据保全的“紧急措施边界”,到保密保护的信息隔离机制,再到侵权标准的技术扩展,UPC正通过判例逐步构建出一套动态平衡的程序体系。法院既防止原告滥用程序权利,也抑制被告以程序拖延实体审理。
对企业而言,把握这一平衡逻辑的关键在于,将《程序规则》视为合规工具,而非诉讼障碍。合理运用这些程序机制,可以在早期控制风险、提升防御能力,并增强跨境诉讼的可预测性。
随着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程序规则》的解释将愈发精细化。企业应关注不同分庭在自由裁量权尺度上的差异,建立对应的合规和应诉策略。这种制度化的程序意识,正是未来UPC体系下跨境知识产权合规的核心竞争力。
栏目说明:《UPC程序解读周刊》是由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策划,聚焦统一专利法院(UPC)体系下的最新判例与程序实践,以中立、系统、精准的方式呈现UPC程序规则的运行逻辑,帮助中国企业在跨境专利诉讼中看清规则、识别风险、提前布局。关注海通,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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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UPC程序规则实践|费用担保、证据保全与保密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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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UPC程序规则实践|费用担保、证据保全与保密保护的平衡(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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