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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务所因涉嫌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涉案专利共116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伍萬元整)。”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提到,某事务所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涉案专利共116件,按照100元/件的标准收取费用,但未实际收到“******”团队支付的专利代报费用,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伍萬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罚〔2025〕广州办202号)
粤市监罚〔2025〕广州办202号
当事人:******事务所(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转送专利代理相关材料的函》(专代案字〔2025〕93号)的线索,本局于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从事专利代理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0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代理的申请号为******等116件专利,未与专利申请人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未与专利发明人进行技术交底或实质性的沟通核实,而是将“******团队”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代理委托书通过当事人的专利代理申请账户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涉案专利共116件,按照100元/件的标准收取费用,但未实际收到“******”团队支付的专利代报费用,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转送专利代理相关材料的函》(专代案字〔2025〕93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二)当事人《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现场笔录》2份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期间涉嫌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的行为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四)《******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专利》清单、《涉案专利申请文件来源》及其电脑截图,证明当事人出租出借资质违规申请专利116件、专利申请文件来源于“******团队”的情况。
(五)《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有关案件线索及协助调查的函》(粤市监办函〔2025〕1268号)及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情况。
(六)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2025〕广州办20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专利代理许可资质出租出借给“******”团队使用,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情形,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伍萬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6日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罚〔2025〕广州办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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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罚款50000元!某事务所出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100元/件,但没收到钱(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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