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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原始申请人申请有效实用新型≥5件或受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方可申请备案主体|附通知

行业
纳暮2025-09-08
作为原始申请人申请有效实用新型≥5件或受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方可申请备案主体|附通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调整预审主体备案及代理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近日,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预审主体备案及代理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须满足“知识产权积累”或“特殊资质主体”中的条件之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说明其与企业主营业务或后续专利申请的关联性,并提交“其他佐证材料”。

1.知识产权积累

(1)实用新型专利

适用情形:
创新主体作为原始申请人申请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5件。

(2)软件著作权

适用情形:
创新主体作为软件著作权人,原始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登记≥10件。

(3)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

适用情形:
创新主体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且与其自身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3件。


3.1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调整预审主体备案及代理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我省机械装备和电子信息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创新驱动发展的实际需求,全方位为创新主体提供高质量的专利预审服务,助力高价值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福建保护中心)现结合工作实际,对《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修订印发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知保〔2025〕3号)予以补充调整,通知如下:


进一步完善主体备案工作


适用对象


面向缺乏原创发明专利,但具备真实研发能力且有明确专利预审需求的创新型企业。


备案申请条件与材料要求


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须满足“知识产权积累”或“特殊资质主体”中的条件之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说明其与企业主营业务或后续专利申请的关联性,并提交“其他佐证材料”。

1.知识产权积累

(1)实用新型专利

适用情形:创新主体作为原始申请人申请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5件。

提交材料:实用新型专利清单(附件1)、相应专利证书扫描件。

(2)软件著作权

适用情形:创新主体作为软件著作权人,原始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登记≥10件。

提交材料:软件著作权清单(附件2)、相应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

(3)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

适用情形:创新主体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且与其自身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3件。

提交材料:受让发明专利清单(附件3)、证明专利受让及权属有效的佐证材料扫描件。


2.特殊资质主体


(1)政产学研合作路径

适用情形:参与政产学研技术创新合作(如共同研发/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开发等)。
提交材料:技术创新合作清单(附件4)、相应合作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2)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立项路径

适用情形:适用于省级、市级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已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包括获得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产业专项、课题等)。
提交材料:项目清单(附件5)、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立项批复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立项成功的材料扫描件。

(3)福建保护中心已备案主体的控股创新主体:由福建保护中心已备案主体参股占比≥50%。

(4)重点实验室体系: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或参股创新主体。
提交材料:相关资质认证证明

(5)国家级创新机构: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以及纳入“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6)优质中小企业:具备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资质的创新主体。
提交材料:相关证书或官网公示名单

3.其他佐证材料

(1)研发团队规模证明

适用情形:企业员工总数≥15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5人。

提交材料:研发人员清单(附件6)、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企业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须包含所列研发人员)。

(2)研发投入证明

提交材料:研发投入证明材料扫描件(如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相关页等)。

(3)年度专利预审需求情况说明

清晰说明本年度预期提交的预审案件情况,突出预审需求的迫切性与合理性,本年度预审需求原则上不少于3件,并提交《年度专利预审需求情况说明》(附件7)。


材料报送说明


1.所有报送材料(含各类清单及说明文件)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如涉及多个主体(如政产学研合作或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立项有关材料),须加盖所有相关主体的公章。

2.材料扫描件应清晰完整,按清单要求顺序整理成PDF文件报送。

3.请使用本通知提供的标准附件格式。

4.请各相关创新主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并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注册登记工作


(一)适用对象

面向在福建保护中心提交注册登记申请的代理机构。

(二)代理机构注册登记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2.成立满2年,且至少两名代理师执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显示内容为准);

3.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

5.自愿接受福建保护中心的备案管理制度。

(三)代理机构注册登记材料

1.《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登记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代理机构注册证(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执业代理师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

5.福建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福建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8月27日


(原标题: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调整预审主体备案及代理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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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作为原始申请人申请有效实用新型≥5件或受让取得有效发明专利≥3件方可申请备案主体|附通知(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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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567.html,发布时间为2025-09-08 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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