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案说海外|美国专利无效 - 948 F.3d 1342 (Fed. Cir. 2020)- 关于确定性要求的问题

案例
纳暮2025-10-29
案说海外|美国专利无效 - 948 F.3d 1342 (Fed. Cir. 2020)- 关于确定性要求的问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在多方复审(IPR)程序中,当被质疑的权利要求存在不确定性时,PTAB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取消权利要求或拒绝审查其可专利性。”


3.1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交叉上诉人:Prisua Engineering Corp.
审理机构:PTAB–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判决结果:部分确认,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


2010年,Yolanda Prieto博士申请了一项专利,并于2014年获得美国专利US8650591B2(以下简称’591专利)。该专利名为“具有视频功能的数字设备,用于在交互应用程序中嵌入用户数据”,旨在通过用至少一个不同的对象替换原始视频流中的至少一个对象,从而从原始视频流中生成经过编辑的视频数据流。随后,Prieto博士成立了Prisua公司以实现该专利的商业化。

2016年,Prisua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三星。随后,三星针对’591专利的权利要求1–4、8和11提出了多方复审(IPR)请求,主张四个不同的无效理由。PTAB最初仅决定审查名为Sitrick的美国专利申请文献是否使权利要求11显而易见,而拒绝审查权利要求1–4和8,理由是这些权利要求的范围不确定。

然而,在最高法院就 SAS Institute, Inc. v. Iancu 一案作出裁决后,要求PTAB在提起IPR时不得选择性审查部分权利要求,而必须审理请求人所质疑的所有权利要求,PTAB据此修改了决定,纳入了所有受质疑的权利要求及其相关理由,并允许双方就新增内容提交补充证据。

双方的主要争议集中在权利要求1–4和8的明确性上。Prisua认为,由于三星未能证明这些权利要求是明确的,PTAB不应将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同时PTAB也无权在IPR程序中以不明确为由取消权利要求。三星则主张,这些权利要求根据IPXL案的分析是不明确的,应当被撤销;即便PTAB不能以不确定性为由取消权利要求,也应当能够将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PTAB最终裁定,权利要求1–4和8因不明确而无法比对现有技术,因此三星未能证明这些权利要求在任何理由下均不具专利性,权利要求1–4和8维持有效。与此同时,PTAB认定权利要求11根据Sitrick公开内容显而易见,不具备专利性。

三星对此提出上诉,质疑PTAB未撤销不明确权利要求的决定,并主张应当允许将现有技术应用于这些权利要求。


Part. 0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多方复审(IPR)程序中,当被质疑的权利要求存在不确定性时,PTAB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取消权利要求或拒绝审查其可专利性。

首先,关于在IPR程序中能否以“不明确”为由取消权利要求的问题。根据35 U.S.C. § 311(b)的规定,IPR请求只能基于§102或§103条提出,并且必须以专利或出版物形式的现有技术为基础。因此,法院认为三星作为请求人不得在IPR程序中以“不明确”为由请求取消权利要求。

在Cuozzo Speed Techs., LLC v. Lee一案中,最高法院曾指出,专利局在IPR程序中以§112条的不确定性为由取消专利权利要求,超出了其法定权限。SAS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强调,国会赋予由请求人而非局长决定IPR程序范围的权力,因此PTAB也无权自行以不明确为由取消权利要求。

其次,关于不确定性问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的影响。PTAB认为“数字处理单元(digital processing unit)”一词属于§112第6款的“功能性限定(means-plus-function)”用语。法院认定该结论错误。判断是否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在于权利要求用语是否清楚明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结构。如果该术语仅描述功能而未描述执行功能的结构,则可能适用§112第6款。然而,在本案中,PTAB未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数字处理单元”理解为纯功能性描述。实际上,Prisua的证人证词表明,“数字处理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熟知的图像处理设备。

此外,PTAB认为权利要求混合了装置和方法的要素(即“IPXL问题”),因此不明确,无法进行现有技术比对。法院指出,该观点亦有误。IPXL案确立的问题在于,当权利要求同时包含装置和方法要素时,会导致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何时发生,因此该权利要求可因不确定性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PTAB不能依据§102或§103条对其进行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分析。因此,PTAB应当继续就这些条款审理相关权利要求。


Part. 03
判决结果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PTAB在不确定性认定及对权利要求1–4和8的§102和§103条审理上存在错误,将该部分发回重审。同时,法院确认PTAB关于权利要求11显而易见、不具专利性的认定。


Part. 04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多方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美国专利法及相关判例,IPR程序中仅可基于§102和§103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提出无效请求,请求人不得在IPR中主张其他无效理由,如不明确。同样,PTAB在审理中也无权依据其他理由作出无效决定。

此外,权利要求存在不确定性并不妨碍对其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PTAB在遇到不明确的权利要求时,应继续引入现有技术文件,依法对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


(原标题:案说海外|美国专利无效 - 948 F.3d 1342 (Fed. Cir. 2020)- 关于确定性要求的问题)


栏目支持,共建合作伙伴持续招募!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案说海外|美国专利无效 - 948 F.3d 1342 (Fed. Cir. 2020)- 关于确定性要求的问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通过案例浅析《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认定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917.html,发布时间为2025-10-29 10:57:42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