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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业务交流活动在京举办

活动
纳暮2025-07-16
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业务交流活动在京举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业务交流活动在京举办。”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日前,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业务交流活动在京举办。本次活动由北京中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承办,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提供学术支持。本次活动的主题是“知产共生: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生态”。来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就《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与采信》等话题进行了演讲。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主持。知识产权出版社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超出席活动并致辞。


5.1
会场全景


5.2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 郭禾


刘超在致辞中指出,面对AI时代的浪潮,知识产权出版社以“智能+”重构服务生态:通过引入大模型技术,深度挖掘专利文献与产业数据的关联价值,开发出专利检索、分析、评估及技术供需对接等智能体工具;推出融合文本与图像识别的多模态搜索系统,实现技术创新方案的智能比对;应用机器翻译技术,打破跨国业务语言壁垒,让知识产权服务无国界。这些举措极大提升了知识产权出版的服务水平,为企业自主创新构建了高效便捷的支持平台,为产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5.3
知识产权出版社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周丽婷在题为《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与采信》的演讲中,分享了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与采信规则及典型案例。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应当予以审查。在判断能否接受时,应当判断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最后,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与待证技术效果一致,且一般应当涵盖权利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方案,方能实现证明目的。


5.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 周丽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杨新在题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诉讼禁令的颁发条件探析》的演讲中指出,诉讼禁令是指一国法院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继续诉讼的命令,旨在防止司法冲突或胁迫性谈判,包括禁诉令、禁执令、反禁诉令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条件侧重适用于行为禁令申请而非诉讼禁令申请,需要在此基础上作相应改造。他认为,应主要考量平行诉讼是否构成重叠诉讼、是否可能妨碍国内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是否过度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及是否损害国内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裁决。


5.5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杨新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马忠法在题为《NPE专利运作的本质及其未来》的演讲中指出,NPE的本质就是不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主要通过研发、专利转让等方式获得专利,然后通过许可或诉讼等实现经济收益。一部分NPE在促进专利运用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构建专利运营生态系统实现技术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实体制造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间的合作。


他认为,研究表明,90%的技术转让或许可与技术秘密有关,而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与技术复杂的程度日益加深,发明人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为重视通过以技术秘密为核心的商业秘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背景下,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微妙变化,也将对NPE将产生重大影响;技术中介服务型的NPE未来仍会有一定的市场,但限于技术秘密等的保护日益重要,其作用有限;仍需关注投机性NPE对产业的影响和破坏;特定领域的专利联盟仍会有较大的市场和运行空间,如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等形式,可以继续获取利益;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TOT)在适当的制度之下,作用将日渐明显。


5.6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马忠法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毕春丽在题为《SEP国际化发展趋势分析》的演讲中指出,信息通信业是全球研发投入最集中、创新最活跃、应用最广泛、辐射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之一。随着5G等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呈上升趋势,亚洲、拉美地区继美欧之后成为重要纠纷解决地之一,NPE风险仍持续。在国家的标准必要专利政策方面,各国的政策与其本国的产业基础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也有一些典型案例值得关注,比如英国法院通过InterDigital诉联想案明确许可费计算的时效等关键要素,通过特斯拉诉InterDigital、Avanci案强调需谨慎裁决专利池许可费争端,通过松下诉小米案明确临时许可的适用规则等。在此情况下,我国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创新和营商环境,明确标准必要专利关键许可要素,不断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规则。


5.7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 毕春丽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在题为《专利诉讼热点聚焦—主要以可预见规则为例》的演讲中,结合实际案例对专利可预见规则、现实作用和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论证。他指出,可预见规则—通过将等同原则的适用边界前移至专利申请阶段,以技术方案的“可预见性”作为权利保护范围扩张的“防火墙”,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专利制度本质的深刻把握—既要保护创新成果,又要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性与稳定性。该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等同侵权判断标准从“事后效果等同”向“事前技术预见”的范式转变,旨在通过倒逼专利撰写质量提升,使具体案件中技术方案保护专利权的范围更加明确,以加强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进一步提高专利质量,真正做到专利高质量严保护。同时,他也表示,有些案件虽明确释放出“可预见规则”对等同原则严格限制的信号,此举无疑会起到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但在不同案件中适用的尺度和标准尚不统一,仍需从理论层面深入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规则和适用条件。


现阶段,无论是从维护现有法律认定等同侵权标准的统一性角度出发,还是从可预见规则适用的现实可行性与功能效果的角度出发,可预见规则都应缓行。


5.8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姚兵兵


小米集团战略合作部总经理魏娜在在演讲中强调,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小米升级“人车家全生态”战略后,过去五年已累计投入超1020亿元研发费用,实现智能汽车、芯片(玄戒O1)、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突破,并积累了超过43000项高价值专利。 面对专利许可实践中的挑战,她指出行业存在透明度缺失、NPE诉讼激增、专利私掠等问题,呼吁建立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的许可机制。小米近几年已通过发布文章和国际参会等方式提升行业国际话语权,推动中国专利价值认可度,倡导产品创新公司与权利人共同构建可持续的IP生态。


5.9
小米集团战略合作部总经理 魏娜


快手集团专利总监李熙在题为《流媒体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挑战与共治》的演讲中,从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的视角探讨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之间融合互促的重要性,并深入分析了当前流媒体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在音视频领域,标准多而复杂、专利池许可存在诸如费率堆叠、不同专利池间费率标准差异大、透明度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凸显了传统意义上由通信企业主导的高专利许可费模式与新兴互联网实施者所倡导的开源主张之间的显著差异,进而导致新的冲突不断增加和爆发。为解决这些问题,她建议借鉴传统通信领域的许可经验,通过构建合理的累计费率机制,促进整个行业更积极地参与到专利布局及定价机制的建设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流媒体行业生态,进而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创新。


5.10
快手集团专利总监 李熙


(原标题: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业务交流活动在京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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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业务交流活动在京举办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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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159.html,发布时间为2025-07-16 1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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