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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 | 近日最新337动向

国际视野
纳暮2025-06-03
337调查 | 近日最新337动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近日汇总的多则337调查信息。”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30秒快读


01美国ITC发布对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02美国ITC发布对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03美国ITC发布对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04美国ITC发布对尿液防溅装置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05美国ITC发布对蜂窝基站通信设备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06美国ITC发布对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和模块的337部分终裁

07美国ITC发布对制作机器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美国ITC发布对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52)作出337部分终裁:本案存在盗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向经由列名被告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ceuticals Co. Ltd. of Shaoxing,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 Inc.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制药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Bioscience Co., Ltd.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国上海Gannex Pharma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甘莱制药有限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涉案产品发布时长七年的有限排除令,并对上述列名被告发布禁止令,列名被告Jinzi Jason Wu存在侵权但撤销对其惩罚,本案调查终止。

2025年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的最终初裁(final initial determination,FID)进行全部复审,利益相关方可在2025年2月28日前向ITC提交关于公众利益、救济措施、征税相关的书面材料。2024年10月3日,ITC发布FID确认存在侵权,并发布建议救济措施。2024年11月8日,列名被告及其前诉讼律师、美国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等要求对FID提出复审请求,同日申请方也要求复审。

202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如果本案存在侵权,建议对本案列名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并就建议救济措施向公众和利益相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初裁(No.40)进行复审,部分撤销原初裁,即关于美国国内库存是否具有“商业意义(commercially significant)”或“重大意义(significant)”的调查结果留待调查的救济阶段处理。

2023年1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41)不予复审,部分批准申请方提出的动议,即本次调查中涉及的某些文件是真实的,未发布关于其他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列名被告是否成功获取文件包含的商业秘密。

2023年9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37)不予复审,即美国Foster, Murphy, Altman & Nickel, PC成为第三人(intervene)。

2023年2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52)。

2022年12月29日,美国Viking Therapeutics, Inc. of San Diego,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盗取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 Inc.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制药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ceuticals Co. Ltd. of Shaoxing,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Bioscience Co., Ltd.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国上海Gannex Pharma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甘莱制药有限公司、美国Jinzi Jason Wu of Seattle, WA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9)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111,227第12-16、20项申诉的调查。

2025年3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的初裁(No.8)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和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一起提出的申请,终止对该列名被告的调查。

2024年1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29)。

2024年11月18日,韩国International Semiconductor Group Co., Ltd. of Seoul, South Kore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75,262、9,271,308、10,111,227、10,616,919),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Dell Technologies Inc. of Round Rock, TX、美国Dell Products L.P. of Round Rock, TX、中国四川Dell (Chengdu) Co. Ltd. of China戴尔(成都)有限公司、美国HP, Inc. of Palo Alto, CA、美国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 Co. of Spring, TX、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Mobile Phon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75)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初裁(No.66)不予复审,即基于专利许可和仲裁达成和解,本案调查终止。

2025年4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4月3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将建议救济措施的发布日期延长至2025年5月16日,将调查终止日期延长至2025年8月11日,将最终初裁的发布日期延长至2025年8月11日。

2025年1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初裁(No.50)进行复审,即复审关于申请方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要求。当事人没有对该初裁提出复审要求;2024年12月17日,ITC作出最终初裁(Final ID),认为存在侵权本案的四项专利;当事人对最终初裁提出复审要求,ITC决定进行复审。

2024年7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初裁(No.4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306,669第10、16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7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初裁(No.30)不予复审,即根据双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Hong Kong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初裁(No.3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515,893第3、6、7、9、10、12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1,317,342第1-16、18-32、35、36、38、40、42、43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425,817第11、16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306,669第1-7、11-13、18-23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3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2月7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306,669第14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月3日作出的初裁(No.10)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317,342第17、37项申诉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515,893第2、5、8、11项申诉的调查。

2023年1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Mobile Phon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75)。

2023年10月11日,瑞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425,817、10,306,669、11,317,342、11,515,89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Motorola Mobility LLC of Chicago, IL、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湖北Motorola (Wuhan) Mobility Technologies Communication Co., LTD. of China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尿液防溅装置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尿液防溅装置及其组件(Certain Urine Splash Guard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30)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初裁(No.13)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中国广东Hezeyunjiangjixieshebeiyouxiangongsi (d/b/a Maomoahouse), Shenzhen, China、中国安徽Hefeiweifengshidaishidaimaoyiyouxiangongsi (d/b/a HealthSTEC), Hefei City,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Shi Julonghui Trading Co., Ltd. (d/b/a Edermurs), Shenzhen, China深圳市聚隆汇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shi Lishian Keji Youxiangongsi (d/b/a Lishian), Shenzhen, China深圳市立视安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Lesenyu Dianzishangwu Youxiangongsi (d/b/a Le Sengyu), Guangzhou, China广州乐森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缺席被告。

2025年4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尿液防溅装置及其组件(Certain Urine Splash Guard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30)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初裁(No.10、11)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shi Dijaaotuman Trading Co., Ltd (d/b/a Tigaman), Shenzhen, China深圳市迪迦凹凸曼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福建Junyaxincaiwuzixunyouxiangongsi (d/b/a junyxin), Xiamen City, China骏雅信财务咨询(厦门)有限公司的调查。

2025年4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初裁(No.5、6、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shi Paisi Industrial Co., Ltd. (d/b/a Sunyoka123), Shenzhen, China深圳市派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ibaite Industrial Co., Ltd. (d/b/a SeLucky), Shenzhen City, China深圳市斯柏特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shiranbodianziyouxiangongsi (d/b/a Eurbus), Shenzhen, China的调查。

202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尿液防溅装置及其组件(Certain Urine Splash Guard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30)。

2024年12月6日,美国For Kids By Parents, Inc. of Potomac, Maryland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870,619、11,812,901),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Shenzhenshi Dijaaotuman Trading Co., Ltd (d/b/a Tigaman), Shenzhen, China深圳市迪迦凹凸曼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福建Junyaxincaiwuzixunyouxiangongsi (d/b/a junyxin), Xiamen City, China骏雅信财务咨询(厦门)有限公司、中国广东Hezeyunjiangjixieshebeiyouxiangongsi (d/b/a Maomoahouse), Shenzhen,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shiranbodianziyouxiangongsi (d/b/a Eurbus), Shenzhen, China、中国安徽Hefeiweifengshidaishidaimaoyiyouxiangongsi (d/b/a HealthSTEC), Hefei City,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Shi Julonghui Trading Co., Ltd. (d/b/a Edermurs), Shenzhen, China深圳市聚隆汇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shi Lishian Keji Youxiangongsi (d/b/a Lishian), Shenzhen, China深圳市立视安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shi Paisi Industrial Co., Ltd. (d/b/a Sunyoka123), Shenzhen, China深圳市派斯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Lesenyu Dianzishangwu Youxiangongsi (d/b/a Le Sengyu), Guangzhou, China广州乐森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ibaite Industrial Co., Ltd. (d/b/a SeLucky), Shenzhen City, China深圳市斯柏特实业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蜂窝基站通信设备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蜂窝基站通信设备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Cellular Base Station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97)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初裁(No.24)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调查。

2024年4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蜂窝基站通信设备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Cellular Base Station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97)。

2024年3月11日,美国Motorola Mobility LLC of Chicago, Illinoi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1,076,304、11,711,706),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瑞典Ericsson AB、瑞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美国Ericsson Inc.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和模块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和模块(Certain Electronic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and Module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87)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的初裁(No.39)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所有调查。

2024年1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的初裁(No.33)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641,841第5-6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11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20)予以复审后确认该初裁,本案申请方满足关于涉案专利的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要求。

2024年10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的初裁(No.16)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以下调查:美国注册专利号10,708,613全部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708,618第1-8、10-19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9,641,841第1-3、7、9、14-16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142,659第1-3、5、6、13-16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9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初裁(No.16)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Lenovo Group Limited of Beijing, China的调查。

2024年1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计算设备及其组件和模块(Certain Electronic Computing Devices, and Components and Module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87)。

2023年12月12日,瑞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of Swede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641,841、10,142,659、10,708,618、10,708,61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中国北京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联想集团、中国上海Lenovo (Shangha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联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北京Lenovo Beijing Co., Limited of China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中国香港Lenovo PC HK Limited of China、中国广东Lenovo Information Products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联想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制作机器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制作机器及其组件(Certain Crafting Machin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的初裁(No.16)不予复审,即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湖南Hunan Siji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湖南肆玖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国香港HK Sijiu International Share Co、中国广东Guangdong Rongt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东戎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美国注册专利号D1,029,090的调查,并发布同意令;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初裁(No.17)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中国湖北LiPing Zhan of China、中国上海Shanghai Sishun E-commerce Co., Ltd. of China上海司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安徽Bozhou Wanxingy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亳州万兴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徽Bozhou Zhongdaxiang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亳州中达翔科技有限公司为缺席被告。

2025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3月6日作出的初裁(No.10)不予复审,即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湖南Hunan Siji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的调查,增补HK Sijiu International Share Co.为列名被告和美国注册设计号D877,214为调查对象,将调查期延长至2026年5月13日。2025年4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初裁(No.1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208,758第19、20项申诉的调查。

2025年1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初裁(No.5)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ainStore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并发布一项同意令。

2024年12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制作机器及其组件(Certain Crafting Machin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26)。

2024年10月4日,美国Cricut, Inc. of South Jordan, Utah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1,208,758、11,905,646、D893,563、D910,724、D926,237、D1,029,090),请求美国ITC对11,208,758、11,905,646、D1,029,090发布有限排除令,对D893,563、D910,724、D926,237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湖南Hunan Siji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湖南肆玖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国湖南Hunan Siji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Guangdong Rongt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东戎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北LiPing Zhan of China、中国广东SainStore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上海Shanghai Sishun E-commerce Co., Ltd. of China上海司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安徽Bozhou Wanxingy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亳州万兴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徽Bozhou Zhongdaxiang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亳州中达翔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原标题:337调查 | 近日最新337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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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337调查 | 近日最新337动向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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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796.html,发布时间为2025-06-03 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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