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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AI技术领域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世界各国立法、实务等相关情况进行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胡世琪
目录
一、AI技术生成内容(AIGC,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的著作权权属和归属
二、AI技术平台训练支持的AI生成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过错责任的适用
三、AI技术提供者对自身训练数据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承担的界定
四、AI技术的其它知识产权保护
五、目前世界各国对AI技术监管和保护的相关立法情况
六、完善 AI 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总结和思考
引言
AI技术作为当今时代最具变革性的力量之一,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各个领域,从医疗诊断到金融交易,从艺术创作到工业制造,其影响力无处不在。然而,AI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技术革新。AI技术带来巨大创新和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带来了诸多复杂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在促进AI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构建起完善且适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法律界、科技界以及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这不仅关系到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更关系到AI产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的创新生态和经济秩序有着深远影响。以下对AI技术领域目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世界各国立法、实务等相关情况进行探讨。
一、AI技术生成内容(AIGC,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的著作权权属和归属
AI生成物的作品属性与权利归属争议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对于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权利归属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在权利归属方面,若AI生成物被认定为作品,那么其权利应归属于谁?归属于训练数据的提供者、AI开发者,还是使用者?以下通过两个案例进行探讨。
(一)中国首个AI技术生成作品(AIGC)侵权案
原告李先生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随后分别输入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和提示词引导系数等,生成图片并取名《春风送来了温柔》,并发布在社交平台。2023年3月2日,李先生发现刘某在自媒体账号发布文章《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其中使用了他制作的该作品图片。因此,李先生起诉被告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此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在于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被告侵害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春风送来了温柔》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二)江苏首个AI技术生成内容(AIGC)侵权案
2023年2月14日,上海的一名设计师林先生通过输入提示词到Midjourney软件,利用其文生图进行创作,生成“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的AI图片,然后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然后再次修改提示词导入Midjourney和利用PS进行修改,如此反复修改迭代,最终形成作品《伴心》。2023年4月7日,林先生将这个图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
2024年,林先生发现自己的这幅作品图被两被告在社交平台、网店等使用,其中一家公司还将他的作品搭建成了实体装置并展示在常熟琴湖上,用于相关商业项目广告宣传。林先生跟被告沟通无果后,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林先生对其作品《伴心》享有著作权,并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作品《伴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成为江苏首例AI版权图片案,也是中国目前为止第二个AIGC著作权判例。
《伴心》图源@土豆人 Tudou_man
随着AI技术的发展,可能AI技术生成作品纠纷案件的对象不仅是美术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的纠纷案件将都会出现。
以上两个判决,为中国法院对作品《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判决和作品《伴心》著作权侵权案的判决,分别构成中国法院的第一个AIGC著作权判例和第二个AIGC著作权判例,法院明确认定具有AI技术生成内容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和归属问题,即具有人的独创性投入的AI技术生成内容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且在AI技术提供者和AI用户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归属于AI用户。法院认为,原告通过选择提示词、调整参数等过程体现了“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生成内容体现人类独创性(如参数调整、内容筛选),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单纯AI输出可能不构成作品。AI被视为创作工具,著作权归属使用者,强调“人本主义”理念,即法律主体仍为人类,AI技术生成内容成为人类思想与机器执行力的复合载体。
我国《著作权法》尚未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的属性和归属。而以上两判例凸显了当AI技术的发展模糊了创作边界时,法律制度对强化创造性本质的捍卫,也是对《著作权法》鼓励创造立法旨意的捍卫。
但值得注意的是,《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到2021年3月,已有179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自动在其它成员国自动获得保护,由此推理中国的AI技术生成作品会自动在其它成员国获得保护。但是目前的问题是,各国确权和维权的口径也不同,例如,美国版权局和法院明确拒绝完全由AI自主生成内容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虽也提出若人对AI生成内容有显著干预如选择、编排或修改等,可能被视为合作作品,但目前尚无明确的判例支持此类情况,这会导致在中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AIGC作品在尚未认可AI技术生成作品的国家如美国等国家获得保护的问题,不能对等履行《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应该是中国法院的判决和相关司法解释将要考虑的问题。国际协作需求增加,需协调跨国AI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与侵权管辖。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AI创作涉及开发者、平台、用户等多方主体,权利划分较为复杂。当利用AI技术平台进行创作时,要留意用户协议等关于AI技术生成内容归属的的相关约定,这会直接影响到AI技术生成作品最终属于AI创作开发者、平台还是用户。
二、AI技术平台训练支持的AI生成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过错责任的适用
(一)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
上海某公司获涉案奥特曼动漫形象知识产权及维权权,指控杭州某智科公司AI平台用户生成传播的AI图片及模型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平台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整合技术,不提供训练数据,属避风港规则下免责范围。2024年9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删除已生成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模型,停止相关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该案件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同时,法院认定AI平台技术中立,商业模式未违反诚信原则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未支持原告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用户通过某AI平台生成的侵权图片 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该案件是关于知识产权方起诉AI技术平台运营方,是关于AI技术训练模型促成AI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侵权担责问题。AI技术平台经营方是否可以根据避风港原则而免责?最终法院认定AI技术平台的经营者未采取合理措施防范而侵权。因鉴于奥特曼动漫形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被告作为AI技术提供方应当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却未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虽未直接上传侵权图片,但需承担过错责任。
(二)全国首例AI技术《庆余年》一键成片侵权案
某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含 “AI一键成片” 功能,在未经版权方某科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热门古装权谋剧《庆余年》切成3到7秒短视频,提供给用户或让用户以此生成新视频,还借此吸引流量并通过会员收费获利,引发版权方某科技公司的不满。某科技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该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某网络公司辩称软件是剪辑工具,自己是技术服务提供者,不构成侵权,且强调用户对素材有控制权,侵权行为是用户自行选择的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未获授权传播《庆余年》片段,未履行注意义务,也未建立有效的侵权风险防范机制,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80万元。被告某网络公司不服上诉,2024年12月30日,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为全国首例AI技术《庆余年》一键成片侵权案。
该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过错责任”为核心,未因技术本身否定AI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类同,重点考察其是否建立合理的侵权防范机制,最终判决被告侵权承担法律责任。该案判决为AI技术应用划定了法律红线,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类似情况下的责任认定标准,为后续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上述两个案子均为AI技术平台支持训练的AI生成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定责的界定,均适用过错责任由AI技术平台的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两案件均明确要求AI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数据训练模型等AI技术服务功能的同时,需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做好用户内容过滤机制如过滤侵权关键词等,主动防范用户侵权行为,尤其在内容生成领域。AI技术平台需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完善用户协议例如明确禁止侵权内容生成,并主动监测侵权行为AI平台基于开源模型优化后商业化运营,盈利方式是会员充值等,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这一裁判思路既避免过度抑制技术发展,又防止平台以“技术中立”为由逃避责任。这种“个案衡平”策略既维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技术创新保留了空间。该两判决也揭示了平台、创作者、用户三方协同的必要性。可以预见,随着AI技术向通用化迈进,法律与技术的对话将愈发频繁。
三、AI技术提供者对自身训练数据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承担的界定
美国首例汤森路透诉罗斯AI训练数据版权案
原告汤森路透是全球知名法律信息服务商,其拥有Westlaw摘要和关键编号系统版权,其Westlaw数据库包含多种法律资源。被告罗斯公司开发AI法律检索工具,在申请使用Westlaw数据遭拒后,通过第三方获取25,000份基于Westlaw案头批注编写的批量备忘录用于训练AI搜索引擎。随后原告以被告构成版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则以合理使用等理由抗辩,称其使用具有转换性,且复制仅为开发新型工具的 “中间步骤”,故不构成侵权。该案争议焦点为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2023年,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驳回汤森路透的简易判决动议,认为案头批注及关键编码系统的原创性和合理使用问题需陪审团审理。2025年2月11日,法院修正判决,认定汤森路透部分胜诉,罗斯公司未经授权使用2243个案头批注进行AI训练的行为构成版权侵权,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该案首次明确AI训练中“中间复制”可能直接侵权。
通过汤森路透诉罗斯案,我们可以看到AI技术与版权法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合理使用制度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的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的AI法律检索工具并不会像生成式AI一样生成 “新的内容”,而仅是显示 “已存在的司法判决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原告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目的与原告相同,即帮助法律研究者查找相关司法意见,缺乏 “转换性” 使用目的,故驳回了被告合理使用的抗辩。这一判决结果可能会对AI产业产生一定的影响。AI模型的训练依赖于海量数据,而这些数据中往往包含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这些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至关重要。如果AI训练的数据包含未经授权的受版权保护作品,那么基于这些数据产生的AI成果,无疑存在侵权风险。在未来,AI公司在使用他人的版权材料进行训练时,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以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合理使用制度需要的是在保护版权所有者权利、促进AI技术创新和满足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更加合理的平衡。因此,这也可能促使AI公司更加注重开发自己的原创数据,或者通过合法的授权途径获取训练数据。
四、AI技术的其它知识产权保护
AI技术模仿人类大脑神经网络工作原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结构。从其技术分层结构简略表述如下图,自左至右分为五层,基础设施层、算法层、框架与工具层、模型层和应用层,每层的的结构、构造、方法或设计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基础层的硬件设置的AI芯片可以申请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基础层的软件设施可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算法层的算法特征可以申请专利权,框架与工具层、模型层和应用层中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专利权等;每个层级的商业秘密保护也是AI技术开发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AI技术的目标是产品服务,因此,常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于AI技术分层结构中。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AI技术本身的算法、模型等是否能申请专利,是特别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方面,通常AI算法的创新性和实用性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AI算法其抽象性和难以界定的特点,如何在专利保护中准确衡量AI技术的独特性,是否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专利审查带来的难点和重要课题。 2019年10月24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汇聚世界五大局欧洲、日本、韩国、中国和美国专利局的代表们,重点讨论了人工智能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也就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确权标准,并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包含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相关规定,将《专利审查指南》公告(第343号)的内容纳入其中。2024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作为部门规章,对AI技术算法的专利申请审查进行了明确规范。202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实施《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常见类型及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指示。
五、目前世界各国对AI技术监管和保护的相关立法情况
AI技术遍布世界每个角落,AI技术的监管和保护各个国家基本采用以前的基础法律进行监管和保护。
目前,世界上首个也是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立法是欧盟《人工智能法案》,2024年8月1日部分生效,预计2026年全面生效。其主要目标是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其中,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披露训练数据来源,要求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如用户明示同意),违者面临全球营业额4%的罚款。而美国,美国版权局和法院明确拒绝完全由AI自主生成的作品获得版权保护,虽也提出,若人类对AI生成内容有显著干预(如选择、编排或修改),可能被视为合作作品,但目前尚无明确判例支持此类情况。 美国联邦目前为止没有出台统一针对AI技术的法律,虽陆续有一些法令,但为非强制性指导性文件。其它国家对AI技术监管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也未出台或未实施。
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人工智能法案,规范AI技术领域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以对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规范和调整。中国专门针对AI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生效),是由工信部、广电总局等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将开始实施,对“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进行标识,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
六、完善AI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总结和思考
ChatGPT、DeepSeek的横空出世点燃全球对AI技术的讨论热潮,AI技术给21世纪的我们带来了第四次技术革命。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对AI技术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我国正以动态立法和前瞻性实践构建规则体系,围绕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筑建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规范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AI技术的迅猛发展,多模态大模型技术的广泛深入运用,也推动了知识产权审查例如专利审查工作实现质效双升,AI专利分析工具也帮助了科研机构预判创新方向,大幅提升研发效率。
为完善AI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一些思考:
1、明确AI技术生成的作品属性和权利归属规则。本文所述案例中,AI技术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的权属和归属,在AI平台协议属于AI用户的情况下,法院认可AI用户享有著作权。建议通过修订或出台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服务办法,对AI生成物构成作品的条件进行明确界定,综合考虑AI在创作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人类的干预程度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被认定为作品;同时,详细规定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原则,例如,如果AI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设定了特定的创作规则和目标,且AI生成物符合这些预设,那么权利可归属于开发者;若使用者利用AI进行个性化创作,在一定条件下权利可归属于使用者等。
2. 规范训练数据的使用规则。本文所述案例中,AI技术平台训练支持的AI生成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适用过错责任,要求AI技术提供者主动做好防范措施,防止AI生成内容侵权。AI技术平台训练来源于其技术服务模型基于海量数据的训练,AI技术提供者更要把控自身训练数据的合法合规,防止侵权。由于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大量数据信息资源作为支撑,针对训练数据的版权问题,建议立法应明确区分不同使用目的下训练数据的使用规则。对于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学术研究等公共目的的训练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允许未经授权使用,但需对使用方式、范围等进行严格限制,并要求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公开。对于商业目的的训练行为,应建立强制授权制度,同时规定合理的付费标准和版权管理机制,确保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AI技术算法的专利申请。中国在人工智能算法的专利保护通过《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实施《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人工智能算法只有解决技术问题、有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时才可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AI技术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专利布局是AI技术算法专利保护的重中之重! 4. 加强案例指导。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各级法院在审理AI技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参考。指导性案例应详细阐述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理由,明确不同情况下的侵权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司法裁判更加统一、规范,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
本文提及的AI 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若干首个开创性司法判例,标志着该领域的法律探索进入实质阶段。随着技术迭代与司法经验的持续积累,相信未来将逐渐完善相关立法,形成 “司法判例引导—立法细化—技术支撑” 的三维治理体系 ,推动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发展。
(原标题:AI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胡世琪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AI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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