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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共享单车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例,探讨专利侵权举证困难的根源,并提出从专利撰写源头上优化专利布局的策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邱小波 北京超凡宏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引言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与此同时,越来越多企业将关注焦点从专利授权转向专利侵权维护。然而,专利侵权举证困难已成为众多企业面临的共同挑战。近期,在与国内某知名共享电单车X企业的知识产权总负责人交流中,笔者获悉该企业同样处于这一困境之中。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共享单车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例,探讨专利侵权举证困难的根源,并提出从专利撰写源头上优化专利布局的策略,以期降低未来的侵权举证难度,提高专利的可维权性。
图1 共享单车
2、专利侵权举证难的现状分析
2.1专利侵权举证的特殊性
专利侵权举证与一般民事诉讼举证存在显著差异。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据通常具有科技属性,取证技术要求高[1]。获得授权的专利通常是各领域的先进技术,这使得证据的取证技术要求也随之提高。例如,某半导体公司指控竞争对手的芯片产品侵犯其晶体管布局专利,控方取证时可能需采用逆向工程等专业技术手段,这类取证的技术门槛显然是较高的。
此外,专利侵权证据的隐蔽性也相对较强,这就增加了取证的难度[2]。以方法发明专利为例,其通常是一个行为的实施过程,往往需要亲临现场,才能了解被控侵权者的生产过程和方法,这使得取证面临诸多困难。
2.2专利侵权举证难的典型案例分析
2.2.1案件概况
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原告称,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其已授权专利ZL 201310268509.X“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被告方则辩称侵权指控不成立。最终,一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随后先后诉至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因此驳回了胡涛的再审申请。[3-5]
图2 摩拜单车“扫码开锁”涉嫌侵权案一审开庭现场
2.2.2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分析
涉案专利(CN103318299B)的独权为:
“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微型摄像头与图形解码器电连接,图形解码器和存储器同时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二维码比对器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与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比对并发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的启动或/和多媒体播放,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
2.2.3侵权判定焦点分析
在一审到终审的三场论述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侵权,聚焦在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比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电动车控制系统”的限定作用:
- 原告认为自行车和电动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 被告认为两者属于不同技术领域
- 法院认为,虽然“电动车”对专利权具有限定作用,但其并非锁装置的组成部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可以完全脱离电动车实施,且专利文本将自行车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列为对比文件,因此摩拜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2. 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元器件(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是否需要集成在一起:
- 原告认为可以不集成
- 被告认为必须集成
- 法院认为,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描述,二维码识别器由四个元器件集成在一起,且“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而非无线连接。
3. “电连接”是否包括无线信号连接:
- 原告认为包括
- 被告认为不包括
- 法院认为根据说明书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
4. “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
- 原告认为可以理解为控制报警或不报警
- 被告认为仅指控制报警
- 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是建立在二维码比对器对接受的数据进行比对的基础之上,与被控侵权产品在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向报警器发送任何信号的技术特征不相同。
3、专利撰写缺陷与侵权举证难的关系
3.1主题名称过度限定技术领域,削弱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明确将技术领域限定于电动车场景。尽管原告主张自行车与电动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但法院认为专利说明书中多次强调“电动车”的技术背景和发明目的,且被控侵权产品应用于自行车锁控制,属于不同应用场景。
撰写失误:主题名称未采用更上位的表述(例如“车辆控制系统”或“基于二维码的锁控装置”),导致保护范围被严格限制在“电动车”领域。说明书中亦未提供其他应用场景的实施例,难以通过等同原则扩展保护。
3.2技术特征过于具体化,缺乏对替代方案的覆盖
权利要求1限定了二维码识别器必须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四个硬件组件“构成”,且需通过物理电连接集成。摩拜单车的二维码识别功能由用户手机(摄像头、解码器)、云端服务器(比对器)及车载锁控装置(存储器)分散实现,组件间通过无线信号连接。法院据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缺少“集成式硬件结构”和“物理电连接”特征。
撰写失误:权利要求仅描述硬件结构的物理集成,未采用功能性描述(例如“图像采集模块”、“数据处理模块”等)或允许分布式组件的可能性,导致技术方案被严格限定为特定硬件架构。此外,说明书未对“电连接”可能包含的无线通信方式作出解释,无法支持等同侵权主张。
3.3权利要求缺乏层次化布局,未构建防御性保护网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采用单一技术路径,未通过从属权利要求覆盖可能的变体(如无线连接、云端比对等)。当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不同技术手段实现相同功能时,原告无法通过从属权利要求主张侵权。
撰写失误:未构建“核心发明点+扩展实施例”的权利要求体系。例如,权1可聚焦“二维码比对控制”的核心逻辑,从属权利要求则细化硬件集成方式、连接类型(有线/无线)或应用场景(电动车/自行车),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保护范围。
3.4说明书未充分支持技术特征的广义解释
法院在解释“电连接”时,依据说明书和本领域常识认定其为物理电路连接。尽管原告主张“电连接”包括无线信号传输,但说明书中仅提及物理连接实施例,且未定义术语的扩展含义,导致法院拒绝采纳广义解释。
撰写失误:说明书未预见技术发展的可能方向(如无线通信普及),亦未通过实施例或定义条款明确技术特征的包容性。例如,可补充说明“电连接包括直接电路连接或通过通信协议的信号传输”,为后续等同原则适用提供依据。
4、基于"源头防控"的专利撰写优化策略
4.1主题名称上位化
主题名称设计上可以采用“功能+装置”的命名方式,例如:“基于二维码识别的车辆锁控系统及方法”,避免直接限定具体产品类型。
4.2技术领域多场景扩展
在说明书中描述发明可应用的多种场景,例如电动车、自行车、共享租赁设备等,并通过从属权利要求覆盖不同场景,防止因领域限定过窄而丧失保护机会。
4.3"功能性语言+硬件抽象化"的技术特征描述
对于核心发明点,例如本案中的二维码比对控制逻辑,可以采用“手段+功能”式描述,例如:“图像采集模块,用于获取二维码信息;数据处理模块,用于比对二维码数据并生成控制信号”,从而避免绑定具体硬件结构。
此外,还可以通过模块化描述替代具体元器件,例如将微型摄像头“扩展为”图像采集装置,并在说明书中列举多种实现方式(如摄像头、手机拍照、扫描仪等),从而实现硬件抽象化。
4.4权利要求多层次防御设计
首先,独立权利要求应聚焦最核心的技术方案,确保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次,通过从属权利要求覆盖可能的替代方案(如无线连接、分布式组件、云端数据处理等),形成“核心+外围”的多层次保护网。例如,本案其中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可限定为“所述电连接包括有线或无线通信连接”。
4.5强化说明书中的定义解释
在撰写说明书时,一方面要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进行定义与必要的扩展,例如,在说明书中明确定义关键术语(如“电连接”包括物理电路连接和无线信号传输),并同时提供多种实施例支持广义解释。另一方面,还需要强调技术问题与效果关联。具体地,详细说明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如防盗性能不足)及实现效果,避免法院因技术领域差异而缩小保护范围。例如,可以强调“本发明的核心在于通过二维码比对实现安全解锁,可应用于任何需要防盗锁控的场景”。
4.6侵权举证的显性设计
事实证明,技术特征显性化程度与举证成本成反比。因此,通过引入可检测特征,在权利要求中嵌入易于取证的技术特征(例如:特定信号传输协议、唯一标识符生成逻辑),有助于后续通过反向工程或日志分析获取侵权证据。并且,还可以将方法权利要求与系统权利要求结合,对于涉及软件控制的技术,同时申请方法权利要求(例如:“一种二维码解锁控制方法”),以覆盖侵权方可能采用的不同硬件架构。
5、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共享单车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例,揭示了专利撰写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出了从源头上优化专利撰写的策略,以降低未来的侵权举证难度。该案例中,专利撰写中的主要缺陷包括:主题名称过度限定技术领域、技术特征过于具体化、权利要求缺乏层次化布局以及说明书未充分支持技术特征的广义解释等。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六项优化策略:主题名称上位化、技术领域多场景扩展、“功能性语言+硬件抽象化”的技术特征描述、权利要求多层次防御设计、强化说明书中的定义解释以及侵权举证的显性设计。这些策略旨在通过优化专利撰写,构建“自带证据链”的专利资产,显著降低未来维权成本。
笔者认为,专利侵权举证难的本质,往往源于权利要求撰写时的“短视”——过度追求授权成功率而牺牲保护范围的弹性。专利侵权举证难的破局之道,在于将“可验证性”思维前置至撰写源头,以文章开头提到的X企业为例,对于共享电单车等软硬结合型产品,唯有让技术特征“看得见、测得准、抓得住”,方能在侵权诉讼中掌握主动权。另外,胡涛案也启示我们,仅靠事后诉讼策略难以弥补撰写阶段的缺陷,企业需在申请阶段即树立“源头防控”意识,通过灵活运用本文所给出的六项撰写优化策略,构建既能通过审查又能有效抵御侵权的专利资产。唯有如此,方能在日益激烈的技术竞争中,将专利真正转化为市场护城河。
参考文献:
[1]王伟.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及其若干程序性救济[J].经济与法,2007(11):304.
[2]胡学军.分合之道-两种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举证责任规则变迁评析[J].当代法学,2014(1):103
[3]胡涛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73民初278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日期:2017年8月16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访问日期:2025年4月21日.
[4]胡涛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民终369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日期:2018年1月4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访问日期:2025年4月21日.
[5]胡涛、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沪民终3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年1月4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访问日期:2025年4月21日.
邱小波作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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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利侵权举证难:从源头撰写优化专利的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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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小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侵权举证难:从源头撰写优化专利的方法探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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