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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牙协定国际申请在日本的审查程序及流程事务的介绍 ​

深度
知联社2年前
关于海牙协定国际申请在日本的审查程序及流程事务的介绍  ​

关于海牙协定国际申请在日本的审查程序及流程事务的介绍  ​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日本于2015年2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交存海牙协定加入书,并于同年5月13日起,海牙协定正式在日本生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韩明花 TMI律师事务所


一、外国企业指定日本的国际申请 进入日本国家程序后的审查流程


1、作为指定当局的日本专利局的审查程序


指定日本的国际申请,国际公布后将自动进入日本国家程序。进入日本后的审查程序可参见以下流程图。


 1)前期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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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并编辑自日本专利局资料


 2)后期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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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并编辑自日本专利局资料


2、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的处理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意匠法)的规定,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进入日本国家程序后,日本专利局将自动视为以每一项外观设计而提出的多件外观设计申请而处理,无需办理分案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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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并编辑自日本专利局资料


如下表所示,进入日本国家程序后,日本专利局将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自动拆分为多件申请,给予日本国内申请号。


日本专利局定期在日本专利局网站上发布或更新与国际注册号及外观设计编号对应的日本申请号一览表,并将日本申请号记载在拒绝通知(Notification of Refusal)等官文上。申请人对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在日本专利局办理业务时,需要对每项外观设计(即每一件日本审查阶段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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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日本专利局网站 


3、拒绝通知(Notification of Refusal)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在日本对外观设计申请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因此,指定当局的日本专利局采用的拒绝通知期间(Period for Notification of Refusal)为国际公布后12个月。日本专利局经审查,如发现拒绝理由,则在该拒绝通知期间内向WIPO国际局发出拒绝通知。


另外,国际公布后,申请人可向日本专利局请求优先审查。


拒绝通知的答复


申请人针对日本专利局发出的拒绝通知作意见陈述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需要直接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答复。外国申请人,需要委托日本代理人办理,拒绝通知的答复期限为自发文日起3个月。


在拒绝通知的答复期限内或答复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向日本专利局提出答复期限延长请求的,可将答复期限从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2个月。最多可提一次延长请求。若在答复期限内提出的,延长请求费为2,100日元;若答复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提出的,则拒绝通知的答复期限延长请求费为7,200日元。


常见的拒绝理由(Grounds for refusal)


(1)属于日本外观设计法第9条第2款规定的驳回的情形


如上所述,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在日本自动视为同日递交的多件外观设计申请而处理。如果这些多件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多项外观设计之间构成相似的外观设计,且国际申请时未在国际注册申请表(DM/1)的“16. Relation with a Principal Design”(与基本外观设计的关联)栏中输入或填写关联外观设计(Relate Designs)以及基本外观设计(Principal Design)的信息,则会在日本审查阶段收到以属于同日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为拒绝理由的拒绝通知。


如果收到这种拒绝通知,则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中任意一个克服。若如下第3种途径③中的申请人的意见未被日本专利局采纳,或未对被指出的所有申请作答复的,日本专利局将会发出驳回通知。


①利用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向日本专利局通过提交修改及协议结果书,将多项相似的外观设计中,指定一件申请的一项外观设计作为基本外观设计,其他申请的外观设计作为其关联外观设计


②保留一项外观设计,向国际局办理限定(Limitation)手续而撤回国际申请中的其他相似外观设计


③如果不服日本专利局的审查意见,则向日本专利局提交被指出的那些外观设计不构成相似外观设计的意见陈述书


(2)属于日本外观设计法第7条规定的驳回的情形


国际申请时,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8. Product Indication”(产品名的表示)栏中输入或填写的产品名称不符合日本外观设计实务要求的,也会收到拒绝通知。例如,要求保护局部外观设计时,产品名称中包含“局部”例如“Strap portions of wallet”,则需要删除“Strap portions”而改为“wallet”等;再例如,产品名称写成上位概念的名称例如“Furniture”,则需要修改为具体的产品名称“Chair”或“Desk”等。


4、给予保护声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


未发出拒绝通知而直接发送给予保护声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 Where No Notification of Refusal Has Been Communicated)


日本专利局经审查,未发现拒绝理由而可授权的,在日本专利局所采用的拒绝通知期间(国际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际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从该声明中所记载的权利生效日起,其国际注册的外观设计在日本得到保护。


拒绝通知后的给予保护声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 Following a Refusal)


日本专利局经审查,如果发现拒绝理由,则在日本专利局所采用的拒绝通知期间(国际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际局发出拒绝通知。经申请人答复而克服了日本专利局发出的拒绝通知,日本专利局向国际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从该声明中所记载的权利生效日起,其国际注册的外观设计在日本得到保护。


5、日本专利局的各项通知的收件人


如下表所示,日本专利局直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时,不会发到国际局代理人(IB代理人);经由国际局向申请人发出通知时,不会发到日本代理人(JPO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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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所在国家停止接收国际寄件且未委托日本国内代理人的,则将授权通知附在给予保护声明而经由国际局发给申请人或IB代理人)


6、优先权证明文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日本专利局对于在国际申请时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13. Priority Claim”(优先权要求)栏中输入或填写相应信息而提出了要求优先权声明、但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在国际公布后立即(国际公布2周后)向申请人发送关于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提醒通知(行政服务性通知)。在国际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外国申请人通过日本代理人直接向日本专利局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供DAS码。若在上述期限内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文件或提供DAS码或者日本专利局未能通过DAS获取证明文件的,日本专利局向申请人或日本代理人发送优先权证明文件未提交通知,从该通知的发文日起2个月内可补充提交证明文件或DAS码。


另外,日本专利局不收取优先权要求费,并且即使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也不要求提交相关的转让证明文件。


7、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新颖性宽限期)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新颖性宽限期为1年,国际注册日前1年内申请人以任何方式公开(专利或商标有关的公报上公开的除外)的外观设计均可成为适用对象。


希望在日本享受新颖性宽限期,但国际申请时未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15. Exception to Lack of Novelty”(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栏中输入或填写相应信息而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则需要在国际公布之日起30天内,外国申请人通过日本代理人直接向日本专利局办理相关申请并提交证明文件。


8、日本国内外观设计公报


为便于进行外观设计文献检索,对于在日本授权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与普通外观设计申请那样,日本专利局发行外观设计授权后公报。


9、保护期限


在日本,国际注册日于2020年4月1日以后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是自国际注册日起25年,自日本的外观设计权的授权登记之日(给予保护声明中记载的权利生效日)起给予保护。国际申请时缴纳最初5年的年费,之后每5年为期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国际注册的续展(Rene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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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并编辑自日本专利局资料


关联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是从基本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如果基本外观设计是国际申请,则国际注册日)起25年。


另外,国际公布后,符合日本外观设计法的一定要求的情况下,赋予补偿金请求权(享受临时保护)。


10、外国申请人向日本专利局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注意事项


需通过日本国内代理人办理业务


在日本没有住所或居所(法人为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通过日本国内代理人才能办理业务。


可向日本专利局办理业务的时期


国际公布后便可办理,日本专利局不接受在国际公布之前提交的任何手续文件。


需以每项外观设计办理业务


申请人对含多项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在日本专利局办理业务时,需要对每项外观设计(即每一件日本审查阶段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办理。


需以纸件形式办理业务


除了一些特殊程序(对驳回通知的复审请求及对修改撤销通知的复审请求程序)以外,日本专利局目前只接受以书面形式办理,而不能通过电子系统办理。除了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事项外,均需以日文撰写。


二、日本企业通过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程序


1、国际申请的程序


国际申请


•直接向WIPO国际局,通过eHague系统以电子形式或通过纸件形式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表(DM/1)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图片或照片(Reproductions of Industrial Design)等 


•或者,通过日本专利局,以纸件形式向国际局转交上述文件


国际注册


•国际局经形式审查,若无形式问题,在国际注册簿(International Register)上进行国际注册


•经国际注册,发生与向各指定缔约国递交的正规申请同等的效力 


•原则上国际注册日为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国际公布


•原则上国际注册日起12个月后,在WIPO网站 (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https://www.wipo.int/haguebulletin/?locale=en )上公布 


•可选择国际注册后立即公布、或者选择在指定的时间公布


权利生效


•国际公布后6个月或12个月的拒绝通知期间(Period for Notification of Refusal)内,若指定缔约国未发出拒绝通知(Notification of Refusal),在那些指定缔约国发生效力 


•在发出拒绝通知的指定缔约国,从给予保护声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中记载的权利生效日或者撤回驳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Withdrawal of Refusal)中记载的权利生效日起生效


续展管理


•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国际注册的续展、所有权的变更等管理


2、通过日本专利局的国际申请(间接申请)


可通过日本专利局转交国际申请的,仅限于①日本人、日本法人、②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法人为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法人。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文件时,应当提前向国际局缴纳相应的国际申请费,日本专利局不代收申请费。但需要向日本专利局缴纳转交费3,500日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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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并编辑自日本专利局资料


日本专利局只接受纸件形式的申请,申请文件可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原则上日本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收到日为国际申请日。


3、将日本作为指定缔约国的各阶段的注意事项


国际申请时


(1)外观设计的设计人信息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意匠法)的规定,要求提交外观设计的设计人信息。所以如果国际申请指定了日本,则需要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11. Identity of the Creator”(设计人)栏中输入或填写相应信息。


(2)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物品、建筑物、操作或显示图像、及其局部的外观设计,可成为保护对象。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店铺、办公室或其他设施内部的室内设计与陈设的物品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构成统一美感的,可以作为室内设计(一项外观设计)而得到保护。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套使用的且属于规定的43种类型中的任何一种的物品、建筑物或图像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构成统一美感的,可以作为成套外观设计(一项外观设计)而得到保护。


(3)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Reproductions of Industrial Design


图片或照片(Reproductions)中提交足够数量的图(例如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以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交立体图、剖面图等其他图片。并且,建议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10. Legends”(图例)栏中输入或填写相应信息,如有省略的图,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9. Description”(说明)栏中进行相应说明。


要求保护物品等的局部外观设计时,在图片或照片(Reproductions)中提交表示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图片,并建议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9. Description”(说明)栏中也进行相应说明。


(4)要求优先权


如果要求优先权,则需要在国际申请时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13. Priority Claim”(优先权要求)栏中输入或填写所需信息,申请后不能补充或增加优先权声明,也不能向指定当局的日本专利局事后要求优先权。


对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日本专利局要求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个途径提交:①国际申请时,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13. Priority Claim”(优先权要求)栏中记载DAS码;②国际申请时,使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附件V(ANNEX V)提交,若通过eHague系统电子申请,上传彩色扫描件;③国际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日本专利局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供DAS码。


(5)新颖性丧失例外(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


如上述一之第7项中所述,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新颖性宽限期为1年,国际注册日前1年内以任何方式公开(专利或商标有关的公报上公开的除外)的外观设计均可成为适用对象。


如果希望在日本享受新颖性宽限期,则需在国际申请时,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15. Exception to Lack of Novelty”(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栏中输入或填写相应信息,并使用附件II(ANNEX II)提交新颖性丧失例外的证明。该申请程序也可以在国际公布之日起30天内,直接向日本专利局办理。


(6)与基本外观设计的关联Relation with a Principal Design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与同申请人的同日或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关联外观设计而得到保护。


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多项相似的外观设计或者国际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与同申请人的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相似,则需在国际注册申请表的“16. Relation with a Principal Design”(与基本外观设计的关联)栏中输入或填写相应信息,或者也可以在国际公布后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相应修改,可详见上述一之第3项。 


(7)保密外观设计制度不适用于国际申请


在日本有一种保密外观设计制度,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最迟授权登记日起3年内不公开授权外观设计的制度。由于国际申请将最迟在国际注册日(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公开,因此国际申请在日本不适用该保密外观设计制度。


国际公布后向日本专利局办理业务时


如果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时通过记载国际注册申请表中的相应的栏而提出了优先权声明,但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提供DAS码,则需要在国际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日本专利局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供DAS码。可详见上述一之第6项。


希望在日本享受新颖性宽限期,但在国际申请时未提出申请或未提交证明文件,则需要在国际公布之日起30天内,直接向日本专利局办理相关申请并提交证明文件。


另外,国际公布后,申请人可向日本专利局请求优先审查。


答复日本专利局发出的拒绝通知时


可详见上述一之第3项。另外,本国申请人的拒绝通知的答复期限为自发文日起60天。


单独指定费的退回请求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6个月内向日本专利局请求退回一部分日本单独指定费,退款币种为日元。


在日本驳回通知或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生效时


申请人向国际局通过限定(Limitation)或放弃(Renunciation)手续撤回指定日本的外观设计或者因其他程序在日本被视为撤回时


4、国际申请后向国际局办理的主要手续


以下手续均需要直接向国际局办理并向国际局缴纳相关手续费。办理后,大致1个月后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并公布于国际局网站(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 https://www.wipo.int/haguebulletin/?locale=en)。向国际局办理的包括所有权变更的以下所有手续,自动适用于指定缔约国的日本,无需再向日本专利局办理其他手续。   


但是,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的规定,在日本对成套外观设计或者关联外观设计,不允许仅转让其一部分外观设计。因此,如果向国际局办理了对一件国际申请中所包含的多项外观设计中的一部分外观设计的所有权变更,但在日本那些多项外观设计以成套外观设计或者关联外观设计得到保护的,则日本专利局将向国际局发出该所有权的变更未发生效力声明(Declaration That a Change in Ownership Has No Effect),并在日本维持原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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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日本专利局的资料):

日本特许厅官网


TMI律师事务所的简介


TMI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日,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2022年7月)已发展成为拥有约90名日本专利代理师、500余名日本及外国律师,总人数1100多名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是日本五大律师事务所(Big Five Law Firms)之一。成立之时设有知识产权部门,长期以来被称为“知财TMI”,本所的专利代理师与律师协同工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利业务涵盖专利申请、侵权诉讼、无效程序、侵权分析/专利有效性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等专利有关的所有业务。


TMI律师事务所主页:https://www.tmi.gr.jp/


(原标题:关于海牙协定国际申请在日本的审查程序及流程事务的介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韩明花 TMI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 关于海牙协定国际申请在日本的审查程序及流程事务的介绍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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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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