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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圈“甄嬛传”——新百伦打假山寨企业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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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5年前
知识产权圈“甄嬛传”——新百伦打假山寨企业维权路

知识产权圈“甄嬛传”——新百伦打假山寨企业维权路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知识产权圈“甄嬛传”——新百伦打假山寨企业维权路


相信很多朋友都见过别人穿着一双侧面有“N”字母的鞋子,而看到这个标志不少人都会觉得是新百伦。其实,鞋子侧边有“N”字母的不止新百伦这个品牌。走在大街上,你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New Balance”、“纽巴伦”、“新百伦领跑”、“新百伦(中国)”,到底哪一个是正宗的?


新百伦在中国一直受到山寨品牌的困扰


最近几年,New balance运动鞋风靡全球,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却发现满大街的N字鞋不全是自己的,新百伦贸易便走上了“N”字母突围之路。


2016年7月,新百伦贸易将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等告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上使用“N”图形装潢,并进行宣传推广,其行为共同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2017年4月14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N”标志的运动鞋,赔偿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30万元。


2016年8月,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晋江市青阳新钮百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共计五名被告,称涉案侵权运动鞋未经授权使用New Balance最为人所知的“N”标识,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于2017年8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NB”、“NEWBAL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人民币1000万元的赔偿。


新百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案


近日,NewBalance运动鞋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二审结束,又走上了风口浪尖。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平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新百伦”的这场商标之争,最早可追溯到2015年。2015年4月29日,最亮瞎双眼的一个新闻不外乎“NewBalance被判侵权需赔9800万元”。


新百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案,咋回事?(附二审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早在上世纪90年代,New balance就已经进入中国,用的是“纽巴伦”的译名。此名也是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商——阳江友联鞋业公司所使用的中文名称。后来,这家代理商抢注“纽巴伦”商标,私自扩大产量,生产了大批印有“N”字样的复古鞋,获得巨额利润。New balance以代理商严重违反了经销商规则的名义取消了这家公司的独家代理权,同时退出了中国内地市场。


2003年,New balance通过代理制重新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


2006年12月27日,新百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成立,作为New balance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使用“新百伦”进行宣传和营销,未曾料又一次遭遇中文商标阻却战。


“新百伦”中文商标的拥有者是广东一家民营鞋企,老板周乐伦在2004年6月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同时还设立企业生产以“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2007年底,新百伦贸易向商标局提出过异议,认为“新百伦”商标涉嫌抄袭和模仿。法院最终裁定异议不成立。但这个“闭门羹”并没有让New balance放弃“新百伦”这个中文名,还在各类宣传以及网店中使用该名称。


2013年7月,周乐伦以新百伦贸易侵害了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后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9800万元,一审获得全额判赔。一审法院认为,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新百伦公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获利共约1.958亿元,酌情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此外,新百伦公司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广东高院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目前,广州新百伦虽然赢得了商标,但是网友对NewBalance持有的大都是力挺态度,最终广州新百伦的结局可能就是赢了官司却失去了市场与用户。对于NewBalance而言,要么选择从周某伦手中购回“新百伦”的商标,要么选择改用其他名称。不过,在经营了近10年之后的“新百伦”影响力,一旦改名,消费者能不能接受是一个问题,这必然也会导致NewBalance在中国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近些年来,New balance在中国知识产权圈可谓越来越引人注目,官司大大小小,输输赢赢,简直堪称一部“甄嬛传”。


归根结底,还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新百伦初入中国,都是因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没有提前布局商标。据了解,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前,需先注册英文商标,再将中文拼音、中文、LOGO图形全部都要注册完毕,以此确保不遭受抢注。一旦发现公司的中文商标被注册应该及早采取措施,从而避免此后在市场份额被蚕食、消费者被误导等方面付出更大代价。


而一家企业品牌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受到不正当企业的模仿,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了解品牌的真实性,这些山寨企业正是利用这种漏洞,仿造正牌产品,甚至会通过模仿商标或知名符号包装自家商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但是品牌自身维权意识较差,客观纵容了山寨企业的山寨行为。因此,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就要重视知识产权布局和维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辛德瑞拉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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