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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Gmail邮件向客户发送新产品信息是外贸企业进行业务推广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邮件记载的产品信息在邮件发送之日即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韦超峰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目 录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要点
三、无效决定观点
四、案件启示
通过Gmail邮件向客户发送新产品信息是外贸企业进行业务推广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邮件记载的产品信息在邮件发送之日即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案情简介
江苏A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主要做金属箱类产品出口,2024年底,A公司与某客户洽谈过程中,应客户要求对其产品做不侵权分析。根据侵权调查发现,其金属箱产品被B公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外观几乎一致,这导致A公司金属箱产品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
A公司认为该产品属于他们原创设计,并找到了他们于2021年8月向客户发送的产品推广邮件,该邮件批量发送有50余封,而且指向不同的收件人,邮件内容出来产品图品和视频信息,清楚的记载了产品的外观结构。B公司专利是2021年10月申请,晚于邮件发送日期。据此,代理A公司将该邮件内容进行了公证,作为涉案专利无效的证据,对B公司的金属箱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
案件要点
通过类案检索,利用邮件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起专利无效,已有部分成功案例,但并未查询到利用Gmail邮箱内容作为证据的成功案例。那么对于本案,核心要点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1)该邮件通过Gmail邮箱发送,Gmail邮箱通过国内网络一般是无法直接登录的,是否能够被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对国内案件的调研,目前的判例大多都是关于国内网络邮箱运营平台作为公开证据的案件,那么Gmail邮箱无法在国内直接登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为了解决该要点可能带来的问题,在案件办理中选择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取证。部分公证处开通有专门的域外网络权限,而且很多外贸企业,也都是开通有域外网络权限的,这很好的说明了在国内是可以合法、合规登录域外网站的,获得证据的合法性没有问题。
2)对于邮件的真实性,需要予以说明。首先,Gmail邮箱产品是google公司的全球性产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次,gmail邮件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收件人无权对系统显示的邮件收发时间以及接收的邮件内容进行修改;其三,Gmail邮箱通过安全的TLS连接发送电子邮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证据中的邮件也明确带有TLS标志,这能够证明Gmail邮箱内容是无法进行篡改的。
3)邮件内容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是本案的关键。
首先,邮件主题为“更新金属箱报价202108XX”,内容记载有:请查看附件中的金属箱的更新报价和视频,如果您有兴趣,请回复我,我会向您发送更多相关信息。该邮件内容通过批量发送的形式向50多收件人发送邮件,并有多封来自不同收件人的回信。A公司的邮件内容明确表明了推广宣传的意图,可以明显知晓其邮件行为具有宣传推广、邀约的普遍性,希望产品被更多商家所知悉,并不针对特定人。
其次,根据邮件内容可以看出,邮件推广邀单过程中未对受邀各方的收件人有保密方面的要求,受邀的各方对其获知的产品照片和视频内容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保密义务,其他人通过收件人能够好产品获得产品信息。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2.1节现有技术中规定,现有技术应当是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所提交证据1邮件中附有销售人员的电话、邮箱和微信,只要有意愿获得该信息的人,均能够通过发件人获得该产品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收件人获得产品信息,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构成审查指南规定的现有技术。
无效决定观点
在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Gmail是谷歌公司提供的全球知名电子邮件服务,信誉度较高,管理机制也相对规范。Gmail地址一旦创建,电子邮件地址就不能更改,对于 Gmail已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不可修改,所显示的发送时间均由其服务器自动生成,不能直接修改电子邮件的收件时间和日期,仅可通过转发间接实现编辑和修改。因此,该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及其与发送时间的对应性予以确认。
关于公开性,已发送邮件包括相同的文字、图片和附件,发送邮件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其金属箱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该群发邮件的收件人涉及约50 多个不同的电子邮件地址,多个回复邮件能够直接证明收到邮件即为看到邮件并获取到邮件内容,基于行业通常做法和一般惯例,邮件所附产品图片和视频不是针对特定主体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为视频发布的产品信息在邮件发送之日即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所述邮件发送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中显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在此基础上,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整体形状、结构基本相同,各组成部分的形状、位置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高度一致,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案件启示
本案件在具体产品比对上并不复杂,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被认定为现有设计,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公证对Gmail邮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从邮件的内容以及发送形式表明该邮件并不针对特定的人。事实证明,这些问题也是合议组在审查中关注的焦点问题,无效前期充分的细节考虑和准备,对于案件能否成功具有较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被对手抄袭并被申请专利的情形呈现多发趋势,这暴露出企业在内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过于积极的宣传导致产品还没有申请专利就已经在企业网站、B站或小红书等平台公开。这无疑将会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大隐患。企业产品市场很重要,专利先行,并不是要阻碍产品提前进入市场,而是让产品在市场中行稳至远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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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贸企业的Gmail邮件构成专利无效中的“现有设计”)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韦超峰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外贸企业的Gmail邮件构成专利无效中的“现有设计”(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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