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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审查、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犯罪侦查等相关从业经历可申请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行业
纳暮2025-11-03
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审查、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犯罪侦查等相关从业经历可申请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陕西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近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陕西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提到入选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理工农医类专业优先);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5年以上生产、设计、研发等工作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审查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犯罪侦查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限限制。


3.1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相关单位:


《陕西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


陕西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保护部门聘任,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办案需要,技术调查官在案件办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询问、案件审理;
(三)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和维护本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组织开展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管理和调派等工作。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选任和管理辖区内的技术调查官,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县级以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司法等部门,可根据案件需要,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入选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理工农医类专业优先);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5年以上生产、设计、研发等工作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审查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犯罪侦查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限限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聘任合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被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选聘技术调查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开发布选聘通知。

(二)接受单位、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个人自荐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单位推荐应当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拟聘任的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四)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任为技术调查官的人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可直接入选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任职形式为兼职,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技术调查官基本信息和办案情况及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和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积极参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及研讨等活动,培训情况记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履行技术调查职责,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应当获得相应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按财务、劳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因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由实际办案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识产权局核实后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任职条件;
(二)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四)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
(五)累计无故拒绝或未按时完成工作3次以上;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履职情况和实践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申请解聘的,应当书面提出,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聘的决定。

未续聘或解聘者应当移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并不得再以技术调查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规范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由省知识产权局指派参与案件办理。案件主办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后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不能胜任或不适宜参与案件办理的,案件主办人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请省知识产权局重新指派。

第十七条 请求指派、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的单位,应当在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技术调查官协助办理案件的情况。

第十八条 案件办理部门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四)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排查并报告是否存在回避事由。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报告案件主办人员并备案。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案件主办人员报省知识产权局确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技术调查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向技术调查官提供相关案卷材料。技术调查官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上述案卷材料并及时退还。技术调查官为查明相关技术事实,可以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技术调查官可在调查取证、勘验、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就技术事实开展询问。询问应当记入有关笔录,符合案件办理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可列席案件合议,对参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
(四)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有两名以上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且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将相应意见一并记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等情形,技术调查官应当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技术调查意见仅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按照办案程序性规定,在相关文书上署名。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职责终止。其后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再负有参与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技术调查意见。对办案中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司法、调解、仲裁、维权援助等工作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遴选和履职有关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原标题: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审查、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犯罪侦查等相关从业经历可申请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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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952.html,发布时间为2025-11-03 10: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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