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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事务所涉嫌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涉案专利共224件,按照100元/件的标准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为22400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某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的224件专利,未与专利申请人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也未与专利发明人进行技术交底或实质性的沟通核实,而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账号出租出借给4家机构进行申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涉案专利共224件,按照100元/件的标准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为22400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
(二)罚款50000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罚〔2025〕广州办203号)
当事人:******事务所(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转送专利代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材料的函》(专代案字〔2025〕106号)的线索,本局于2025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从事专利代理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代理的申请号为******等的224件专利,未与专利申请人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也未与专利发明人进行技术交底或实质性的沟通核实,而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账号出租出借给4家机构进行申报,其中:******有限公司申报1件、******有限公司169件、******有限公司13件、******41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涉案专利共224件,按照100元/件的标准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为22400元。
上述事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关于转送相关材料的函》(专代案字〔2025〕106号)、《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机构代理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专利申请文件来源清单》、《******专利申请文件来源汇总》、涉案《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账记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2025〕广州办203号)。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提出申辩意见: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代理申请224件专利等行为,拟给予“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8月21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0号),当事人请求省局撤回对其处罚。本局经复核认为:我局是对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代理申请专利单一行为拟给予财产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对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代理申请专利等多个行为拟给予资格罚,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专利代理许可资质出租出借给其他4家机构使用,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情形,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本案已取得的证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400元;
(二)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2400元(人民币柒萬贰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原标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罚〔2025〕广州办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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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100元/件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许可资质!一代理机构被罚72400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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