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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四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4家专代机构执业许可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四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湘行某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数量较多,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北京湘行某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深圳市某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较多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深圳市某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州大象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众多,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广州大象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州某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较多,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广州某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湘行×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湘行×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曾用名:长沙湘行×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D38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婷
合伙人:石×疆、彭×婷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为其他代理机构、企业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634件。
经查,当事人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
2025年8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数量较多,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湘行×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W1B
机构代码:446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居×浩
合伙人:居×浩、祝×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经认定,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从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
2025年8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和专利审查工作秩序;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较多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深圳市×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大象×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广州大象×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W
机构代码:44745
法定代表人:李×明
股东:沈×园、蒋×、李×明、徐×平、梁×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新港东路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为其他代理机构和企业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99件。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现股东均未在当事人处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
2025年8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众多,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广州大象×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广州×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E
机构代码:44492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才
合伙人:陈×才、王×萍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我局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为其他代理机构、企业和个人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224件。
经查,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其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合伙人均未在当事人处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并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并且,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
2025年8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较多,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广州×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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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挂证、代理非正常!国知局吊销4家专代机构执业许可证|附处罚决定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挂证、代理非正常!国知局吊销4家专代机构执业许可证|附处罚决定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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