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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期限不仅是形式性的约束,更是决定权利存废的实质性规则。”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导语
2025年8月,德国电商公司expert e-Commerce在一场专利诉讼中原本全盘胜出,却在费用追偿环节因迟延一个月申请,被统一专利法院上诉庭明确驳回,11万欧元的费用追偿请求权随之丧失。对于胜诉方而言,这种从“赢得案件”到“失去利益”的突转,凸显出UPC程序规则的刚性边界(ORD_22147/2025- Application to leave to appeal a cost decision (RoP221))。
这并非单一案件的偶然,而是统一专利法院司法逻辑的再一次定型:程序期限不仅是形式性的约束,更是决定权利存废的实质性规则。理解这一点,才能真正读懂本案背后所揭示的六大裁判原则。
从胜诉到失利
这起纠纷最初源于Viosys针对德国expert e-Commerce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expert选择了强硬反击,在一审中不仅否认侵权,还提出专利无效反诉。最终,杜塞尔多夫地方法庭认定涉案专利EP 3 223 320无效,Viosys 的侵权主张全盘落败,并被判承担expert的诉讼费用。
对于expert而言,这是一次彻底的胜诉。下一步,他们只需依照《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RoP)第151条,在裁决送达后一个月内提出费用裁定申请,就能将11万欧元的支出转化为费用追偿。然而,真正的转折点正是出现在这个看似“程序性的环节”。
expert并未在期限内行动,而是直到2024年12月12日才提交费用申请,距离10月10日的裁决送达日,已经迟延两个月。Viosys随即提出抗辩:逾期即丧失费用追偿请求权。
面对这一攻防,expert试图主张:
《统一专利法院协定》(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第69条仅规定胜诉方享有追偿权,并未设定期限;
若要计算时效,应适用德国法的三年时效,或《UPCA》第72条规定的五年时效;
一个月的期限过短,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FR EU)第47条所保障的公平审判权。
然而,这些抗辩最终均未被采纳。上诉庭认为,该期限具有“实体性排除效力”,一旦逾期即导致费用追偿请求权的彻底丧失。
上诉庭的六项原则
在驳回expert 上诉的理由之前,上诉庭首先确立了六项“裁判标尺”。这些原则不仅决定了本案的走向,也为未来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处理类似争议提供了框架。
欧盟法解释的边界
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触及欧盟法。只有在以下两类情形,法院必须解释或援引欧盟法:
当《统一专利法院协定》(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或《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RoP)条款与欧盟法律文件存在衔接或转化关系时,例如涉及《知识产权执行指令》(Enforcement Directive, Directive 2004/48/EC);
当法院在案件中直接适用欧盟法时,例如引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FR EU),则必须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
法律位阶的顺序
法院明确指出,《UPCA》和《RoP》必须在欧盟法框架下进行解释。如果二者与具有直接效力的欧盟法产生冲突,且无法通过解释调和,则相关协定或规则不应适用。
欧盟法院的限度
许多当事方误以为“可以向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寻求解释”,但上诉庭重申了边界:
《UPCA》作为国际条约,不属于欧盟立法范畴,欧盟法院无权解释;
《RoP》作为 UPC 的内部程序规则,性质上类似各成员国的诉讼法,也不在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不必请求先行裁决的情形
根据《欧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267条,国家法院或国际法院可以向欧盟法院申请先行裁决。但若满足以下两种情形,则 UPC 可自行裁决,无须再向 CJEU 提请:
欧盟法院已有明确判例;
法律适用不存在合理疑问。
这些原则看似抽象,却在本案中发挥了直接作用——它们限定了 expert 上诉的论证边界,也解释了为何大部分主张“无从着力”。
裁判逻辑
在上诉中,expert的抗辩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RoP》第151条所设的一个月期限是否有效;二是是否需要向欧盟法院(CJEU)提出先行裁决申请。上诉庭在判决中分别回应。
1. 关于“一个月期限”的合法性
expert主张,《UPCA》第69条(Article 69 UPCA)仅确认胜诉方享有费用追偿请求权,并未设定期限;而即使存在时效,也应当参照德国法的三年时效,或《UPCA》第72条(Article 72 UPCA)规定的五年时效。同时,expert认为一个月的期限过于苛刻,违反了《CFR EU》第47条(Article 47 CFR EU)所保障的公平审判权。
上诉庭则援引原则3,明确指出《RoP》第151条的期限属于“实体性排除期限”(substantive preclusion period)。这意味着,逾期不仅是程序瑕疵,而是直接导致费用追偿请求权的丧失。法院进一步说明,该期限与欧盟法并不冲突:起算点明确(以裁决送达日为基准)、程序本身简明,并且存在补救机制(Rule 320 RoP 关于“恢复原状”,即restitutio in integrum)。因此,该期限在整体框架下与欧盟法“兼容”(compatible with EU law),并不构成对公平审判权的侵害。
2. 关于是否应请求欧盟法院解释
expert还要求上诉庭向CJEU提交四个先行裁决问题,涉及《UPCA》第69条与《RoP》第151条的效力,以及其与公平审判权的关系。
上诉庭则依次援引原则4至6予以驳回:
首先,《UPCA》作为成员国间的国际条约,不属于欧盟立法范畴,CJEU无权解释;
其次,《RoP》是UPC的内部程序规范,性质类似成员国诉讼法,同样不在CJEU的管辖范围内;
最后,关于合理期限与公平审判权的关系,CJEU已有明确判例。既然现有法律适用不存在合理疑问,便无需再度请求裁决。
3. 最终结果
在上述逻辑下,上诉庭裁定驳回expert的上诉许可申请,确认其11万欧元的费用追偿请求权因程序迟延而彻底丧失。
制度启示
本案清楚地表明:在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框架下,程序期限大多属于 “实体性排除期限”(substantive preclusion periods)。一旦错过,不仅无法补救,更直接导致权利丧失。由此可见,即便在实体上完全胜诉,当事方仍可能因程序上的疏漏而丧失应得的利益。
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程序性风险往往并非企业能够直接把控。无论是费用追偿申请(Rule 151 RoP)、上诉许可(Article 73 UPCA)还是其他程序性节点,操作几乎完全依赖代理事务所的专业执行。一旦代理事务所在期限管理或规则理解上发生失误,企业通常无法在第一时间介入修正。此前Hanshow v. VusionGroup (UPC_CoA_618/2024)一案便已显现同类问题。
对中国企业而言,应对之道并不在于“亲自盯住每一条期限”,而在于如何通过制度化安排降低因代理失误带来的风险:
选择与评估:在跨境专利诉讼中,应优先选择具有UPC实务经验、并建立成熟期限管理体系的代理团队。
监督与配合:企业内部可建立平行的时间提醒机制,与代理所的系统形成“双重保险”。
责任与约束: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因程序性过失(procedural negligence)导致损失时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风险单方面转嫁。
在UPC 的制度逻辑下,程序不再是附属性的“形式”,而是权利实现的前提。企业若忽视对代理团队的管理与监督,极可能在尚未进入实质性争议之前,就因程序性失误而先行败北。
结语
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当事方在实体层面已经取得全面胜利,却因程序迟延而最终丧失费用追偿请求权。这种“胜诉后的失利”凸显了统一专利法院(UPC)司法逻辑中的一个核心特征——程序与实体紧密相连,程序的失守同样会带来实质性的权利损失。
随着更多案件的累积,UPC正在通过判例不断勾勒其制度边界,而本案所展现的裁判思路,正是这一过程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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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UPC裁判逻辑|胜诉后的失手:费用追偿迟延与11万欧元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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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UPC裁判逻辑|胜诉后的失手:费用追偿迟延与11万欧元的消失(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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