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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比较中国、美国、欧洲三大法域对于非专利文献公开时间证明的标准差异,介绍典型案例以说明审查实践,并梳理常见证据类型及其实务可采性,重点讨论网络存档快照(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网页源代码中的JSON-LD datePublished字段、WordPress上传目录等技术性线索的法律效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证明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时间至关重要。专利法一般要求现有技术必须在申请日以前已向公众公开,因此请求人常提交学术论文、技术标准、网页资料等非专利文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然而,互联网时代大量技术资料以数字形式发布,要准确证明它们的公开时间并非易事。网页内容容易被修改或删除,发布时间信息可能隐藏在源代码或文件路径中,需要提取技术线索。本文将比较中国、美国、欧洲三大法域对于非专利文献公开时间证明的标准差异,介绍典型案例以说明审查实践,并梳理常见证据类型及其实务可采性,重点讨论网络存档快照(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网页源代码中的JSON-LD datePublished字段、WordPress上传目录等技术性线索的法律效力。
中国专利法将现有技术定义为申请日以前已向公众公开的技术信息。中国审查指南要求作为现有技术的出版物应当标明或有证据证明其公开出版的时间。也就是说,提交的非专利文献证据必须清楚显示出版日期,或提供独立证据证明其公开时间。
在证明标准上,中国无效程序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即要求合议组相信某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方可认定。当双方证据相互冲突且均不足以完全否定对方时,支持证明力明显较强的一方。因此,请求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且可信的证据链来证明非专利文献在申请日前已公开,通过多重证据互相印证来提高说服力。中国实践中非常注重证据形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于网络证据通常通过公证固定网页内容和时间,以防篡改;针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经过公证认证或符合公约的证明,除非能够证明该证据可通过国内公共渠道直接获取。总体而言,中国审查者对非专利文献公开时间持谨慎态度,更倾向于要求明确的出版时间标识或可靠的外部证据支持,并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手段增强证据可信度。
美国专利法将任何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公开可获得(publicly accessible)的书面资料视为现有技术,即“printed publication”(印刷出版物)。判断重点在于:相关文献在关键日期前是否已通过合理途径提供给相关公众,并能被其通过合理努力找到。仅证明文献在技术上存在于某日期并不够,还需证明当时有实际渠道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该文献。
美国对公开时间证据的要求还涉及证据的认证和可采性。在USPTO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可以依据文献上明确标注的日期来初步认定公开时间。但在PTAB和联邦法院阶段,证据必须符合联邦证据规则,包括真实性(认证)和传闻规则等。例如,如果仅凭网页上显示的发布日期来证明公开时间,可能被视为传闻而不被采纳。
为此,美国实务中通常采取多种措施证明公开时间:其一,互联网存档证据(如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经过官方认证或证人宣誓,可作为证据。其二,借助专家证言,由专家根据网页源代码、服务器日志等技术资料发表意见,证明某资料在特定日期已公开。在PTAB程序中,专家意见尤其有用——专家可以解释诸如JSON-LD字段、网站日志的含义,其意见可被接受为证据,即使其中引用了机器生成的数据。其三,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信息可以规避传闻障碍。美国法律将机器自动生成的数据视为非传闻(传闻仅指人的陈述)。PTAB曾接受软件手册中由系统生成的时间戳作为公开时间证据,认为该日期并非人为陈述,不受传闻规则限制。类似地,WordPress上传目录中的路径日期可主张为系统行为而非人为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传闻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专利无效诉讼中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若在联邦法院中主张某文献构成现有技术,需要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即使证据形式上可采,法官和陪审团仍会评估其证明力。如果只有JSON-LD里的日期或URL路径这样的线索,缺乏更直接的佐证,法院可能认为证明力有限。因此实践中,申请人往往组合多种证据:将网页自身的日期线索与存档记录、元数据、证人证言等相印证,以满足PTAB的“优势证据”标准或法院的“清晰可信”标准。
欧洲专利局(EPO)及欧洲各国专利实践中,对互联网公开证据的要求总体上较为灵活但注重可信度权衡。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申请日前向公众可获得的一切信息均可构成现有技术,不论载体形式。然而,由于网络资料易修改、难保存,确定一份网络文献的公开日期曾一度引发争议。EPO目前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来认定包括互联网证据在内的现有技术。这意味着审查或异议部门在权衡所有证据后,只要认为某事实更有可能为真即予认定。
在具体实践中,EPO对互联网证据上标明的发布日期通常给予表面可信(prima facie)的认可。根据EPO审查指南,如果网页上清晰标示了发布时间且无相反迹象,一般视为可信的公开日。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质疑方:如果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怀疑日期准确性,需提出相应反证。值得注意的是,“清晰标示的日期”主要指网页页面上人类可读的发布日期或官方发布信息;对于仅隐藏在源代码中的JSON-LD日期或URL路径含义,审查员往往要求进一步说明其来源及可信度,将其作为旁证而非直接证据。例如,EPO可能要求提交该页面的互联网存档截图、作者声明或出版编号等佐证来确认日期。如果通过合理努力仍无法确定公开日期,则该文献不能用于驳回专利,但可在检索报告中以附注形式提及。
EPO评估网络证据的可信性时,也考虑网站来源的可靠性。知名数据库或学术出版社网站的文章页面所示日期通常被认为可信度高;而个人博客、小型论坛等平台上的日期则需慎重对待。曾有EPO上诉案中,审查部门引用了一份从商业网站下载的PDF作为现有技术,并依据其封面上的日期认定公开时间。申请人质疑该日期是否等同于公开日。上诉委员会认为,仅凭文件封面的日期不足以证明文件当时已公开,尤其该文件来自商业网站而非公认能提供可靠发布日期的官方出版平台。由于缺乏进一步佐证,委员会认定在无法确定文件优先日前已对公众提供的情况下,不应将其视为现有技术。
整体而言,欧洲法域不预先排斥任何形式的证据,而是看其证明力大小。明确可靠的网页日期通常可以接受,但一旦被质疑,就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和额外证据,在概率优势基础上让审查者消除实质性疑虑,才能最终认定公开时间。相比之下,中国强调明确出版时间证据和较高证明强度,美国注重公众可获得性和证据认证,欧洲则侧重自由心证下的概率判断,倾向认可通常可靠来源所载明的日期。
在中国专利无效宣告第41813号决定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公司产品宣传手册作为对比证据,其封底印有“2016年4月印刷”字样。复审委认为该手册属于企业自行印制的非正规出版物,没有ISBN等出版信息,印刷时间不等于公开发行时间,且发行范围和方式不确定。因此不认可其在申请日前已公开。这体现出中国对非正规出版物公开时间的严格审查:仅有印刷日期不足以证明公开,需要进一步证据证明其已向不特定公众发放。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68592号(该案入选2024年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例)中,争议焦点是一份外文书籍《Introducing Windows 7 for Developers》的公开时间。请求人为证明该书在申请日前已公开,精心构建了一套证据链:包括亚马逊美国网站上显示的该书出版日期为2009年11月4日,以及2009年末至2010年间买家评论的网页打印件(经公证);CSDN技术论坛用户于2010年上传该电子书文件并通过第三方平台取得的可信时间戳认证;互联网档案馆(Wayback Machine)存档页面(公证截屏)显示该电子书网页于2011年1月24日被收录;isbnsearch数据库查询结果(经公证)显示ISBN对应的出版日期为2009年11月4日;另有Abebooks网上购书订单及收货视频、多家海外图书馆收藏该书的记录等证据佐证。专利权人则逐一质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例如主张亚马逊页面可能被修改、CSDN用户上传不代表正式出版等。合议组经审查后,首先适用“中国国内公共渠道获取”的规则,认定该外文书可以通过亚马逊中国站等途径直接购买,无需对亚马逊网页进行公证认证来源。接着,合议组核实了请求人当庭出示的实物书与证据内容一致且带有正规ISBN号,确认该书属于正规出版物。最后,针对公开时间,合议组综合考量了上述各项证据,认为它们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书已于2009年末通过公开渠道发行。据此,该书被认定为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点评:本案体现了中国实践中采用多种证据佐证同一事实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思路,以及对域外证据灵活适用规则以降低举证负担。正是凭借一系列独立来源的证据相互补强,合议组最终相信该书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
在美国Valve Corp. v. Ironburg Inventions Ltd.案中,请求人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R程序)中试图用一篇在线学术文章作为现有技术,但仅提交了该文章网页的Wayback Machine截图作为公开日期证据。PTAB认为仅凭未经认证的截图不足以证明公开日期,因此未将其视为现有技术。专利权人据此主张该文献不应计入现有技术范围。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后,2022年联邦巡回作出重要判决:认可经妥善认证的互联网档案可以作为确定公开时间的可靠证据。法院指出,专利审查员和PTAB可以将Wayback Machine视为确定网页公开日期的信息源,其时间戳具有高度说服力。在该案中,请求人提交了互联网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宣誓声明等认证材料,使得截图得以被接受。最终,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PTAB先前的不采信决定,认定Wayback存档所示日期应被接受,并将案件发回重新考虑。此案确立了在美国经过认证的网络存档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除非反对方能举出具体证据证明存档不可靠,否则应当采信。该判决为后续利用互联网档案证明公开时间的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美国First Solar, Inc. v. Rovshan Sade的两件IPR请求(2023年)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公司网站上的产品安装手册作为现有技术,互联网档案馆存档显示其发表于2005年。请求人提供了Internet Archive出具的标准证明书,确认该网页在2005年已有存档。然而,PTAB最终拒绝立案,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认为请求人未充分证明该手册在2005年对公众可获取。PTAB指出,请求人没有证据表明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找到该网页——既无证据显示有人知晓该公司或网址,也无证据证明搜索引擎在2005年已索引该手册。换言之,仅有存档证明某资料“技术上可访问”还不够,缺乏证明“公众可及”的要素。因为公开性要求的不仅是存在于服务器上,还包括公众能够通过常规途径获取。此案警示:在美国,用网络证据证明公开时间时,除了提供存档日期,还应证明该文献在当时通过合理检索可被定位。否则,即便有早期日期的存档,仍可能被认定不构成有效公开的“印刷出版物”。
在欧洲专利局T 286/10号案件中,争议焦点是一份由Internet Archive保存的网页,其公开日期受到质疑。专利权人主张网络存档的日期不可靠,试图否认其作为现有技术的效力。上诉委员会对此明确表示:仅凭泛泛质疑数字存档的可靠性,不足以推翻其所示日期的可信性。委员会按照通常的优势概率标准评估证据,认定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接受Internet Archive存档页面显示的日期为公开时间。这一裁决与其他多个EPO案例的结论一致:除非有具体证据显示存档信息错误,否则应将网络存档记录的日期视为真实的公开日。值得一提的是,T 545/08等同系列案件也持相同立场。这些案例反映出欧洲相对宽松的态度:无需像美国那样提交存档服务运营方的宣誓证明,只要基于常理和经验判断存档可信,就可采纳其日期。
在T 3000/19号案件中,上诉委员会提醒,当以互联网视频作为现有技术时,应注意保存该视频的内容形式和元数据证据以证明其公开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无效请求人引用诸如YouTube上的视频资料,需要通过公证截屏、平台信息截取等方式完整保全视频内容及其发布日期等信息,供各方查证。这一案例提示EPO审查部门在引用非常规网络文献(如视频、社交媒体帖文)时,会要求将其内容及发布时间固定为证据。如果提交方未能提供可靠的日期佐证,该视频可能因为公开时间无法确定而不被承认为现有技术。对无效请求人而言,在使用此类非常规文献时,一定要及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通过互联网存档或第三方平台将视频文件和发布日期进行存证,以确保在异议或诉讼中能证明该内容在特定时间已对公众开放。
综上,各国案例表明,认定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时间需要综合考虑证据来源、可靠性和公开程度等因素。中国侧重证据形式和链条完整,要求证据明确规范且相互印证(如Windows 7书籍案多证据链);美国强调公开可获得性的实质,需证明当时公众能够获取该信息(如First Solar案缺乏检索途径证据导致失败);欧洲倾向于在自由评价下采信表面可信的日期,除非有相反证据(如T 286/10案仅泛泛质疑不足以推翻存档日期)。在疑难情况下,多种辅助证据的组合往往是左右裁判结果的关键。
证明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时间往往需要借助多个线索和证据。以下是几类常见的重要证据类型,并说明其特点及在中、美、欧实践中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关于网络存档快照(如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
利用互联网档案服务获取网页在过往日期的存档页面及时间戳,是证明网页公开时间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例如,Wayback Machine保存的网页快照及其抓取日期可以证明某网页内容在该日期已经存在。各法域对这类证据总体上较为重视:在中国,通常需要通过公证或司法鉴定固定网络存档的真实性,然后方可采纳。未经公证的存档往往会被对方质疑真实性,但经公证认证的存档截图可作为公开日期证据,不过中国审查者仍可能要求结合网站知名度、访问量等因素论证该网页在当时确已对公众开放,单一存档的证明力中等,需要其他证据辅佐。在美国,网络存档被视为“印刷出版物”证据的一种,但需满足认证要求:实践中常通过Internet Archive官方的宣誓声明或证人证言来证明截图和时间戳的可靠性。一旦通过认证,PTAB和法院普遍认可其时间戳作为公开日期的强有力证据。联邦巡回法院已明确指出Wayback Machine的时间戳具有高度可信度。不过,美国仍要求证明当时公众能够找到该网页,否则即使存档时间早于申请日也可能不认定为有效公开(如前述First Solar案)。在欧洲,网络存档快照被普遍接受。EPO审查员经常主动查询Wayback Machine以确认网页发布日期。EPO认为Internet Archive的数据可信度高,在“概率优势”标准下通常予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即便存档不完全也不影响已存部分日期的可信度。由于欧洲不严格区分技术上的可访问与公众可得,存档显示页面当时存在且无访问限制,即可视为公开。总体看,经过验证的网络存档证据在欧美证明力较强,中国相对谨慎但通过公证等措施后亦可接受。
关于网站自身的发布日期及技术线索:
包括网页上显示的发布时间或最后更新日期、论坛或博客帖子的发表时间、网页源代码中的结构化数据(如JSON-LD脚本里的datePublished字段),以及网站内容管理系统的文件路径线索(如WordPress上传目录含年份/月份)等。这些由网站自身记录的时间信息往往直接指示内容上线时间。例如,许多现代网站在HTML源代码中嵌入Schema.org的JSON-LD数据,其中的datePublished属性标明内容首次发表日期;再如WordPress默认会在wp-content/uploads目录下按年/月创建子文件夹存储上传文件,如果某PDF链接URL包含“.../2025/08/...”,很可能表明该文件是于2025年8月上传到网站的。这类线索由服务器或软件自动生成,在技术上具有一定客观性。然而,其法律证明力因法域而异:在中国,网页自带的日期必须通过截屏+公证固定。即便如此,合议组倾向于要求外部证据佐证网页显示的日期。如果只有网页自身的日期而无其他支持,审查员可能认为网页日期可被篡改,可信度存疑。因此经公证的网页日期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但证明力取决于网页来源的可信度,官方机构站点的日期可信度高,个人博客的则低。在美国,法院通常要求对网页显示的日期进行认证,或通过证人证言解释日期来源。例如,如果是带日期的新闻稿或博客文章,且来源可靠,一般可认可该日期属实;但若遭质疑,则需要提交宣誓证词证明页面日期未被修改过。美国审查实践中,USPTO审查员可以直接引用网页上明确标示的日期作为公开日,但在PTAB或法院阶段仍要确保真实性。总的来说,只要来源可信且内容确实已对公众开放,网页自身标注的日期在美国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论坛帖子等易修改内容,通常辅以存档或数据库记录来提高可信度。在欧洲,EPO倾向于信任网站自带的时间戳。在无相反迹象时,网页显示的“Last modified”时间或文章发布日期即可视作公开日期。例如维基百科页面的编辑历史、论坛帖子的发布时间,EPO认为由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时间戳通常准确可靠。只有当申请人提出可信理由质疑时,审查部门才需要进一步验证。总体而言,网站自身注明的日期在欧洲有初步推定效力,证明力中等偏上。需要强调的是,此类证据只能证明“某内容在某日前已存在于网络上”,至于该内容是否确已被公众访问并不影响法律上的公开认定——只要内容在当时对公众可以获取即可认为已公开。
关于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记录及DOI元数据:
正式出版的期刊文章、书籍、行业标准等通常会有权威的出版发行信息作为公开时间凭据。例如,杂志期刊的封面或版权页上注明出版年月,书籍的版权页载明第一次出版年月及ISBN号,技术标准文件有发布公告或生效日期等。这类官方出版日期在所有法域都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公开证据。中国高度重视正式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信息,通常要求提供文献封面或版权页复印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或经公证确认,与文献内容对应。如果仅能提供印刷时间而无公开发行信息,审查会质疑其是否真正面向公众发行。总体上,正规出版社记录在中国具有很高可信度和证明力。对于电子期刊,通常可提供DOI注册信息或出版商官网截图,CNIPA也倾向予以采信。
关于图书馆馆藏记录和数据库收录:
公共图书馆的馆藏目录、藏书入库日期,或官方期刊数据库的收录时间等也能证明文献的公开时间。许多国家有法定送存制度,出版社在出版后需向国家图书馆送交样本,由此留下入藏记录。在中国,如果能取得国家图书馆等权威机构出具的馆藏证明,对证明该书在该日期前已公开流通非常有利。但还需确保该书不是内部保密资料,且确认馆藏即意味着对公众开放借阅。总体而言,权威图书馆的藏书入库日期可作为出版物公开时间的强有力补强证据,尤其当与出版物本身的日期相互印证时,更增加可信度。
关于会议资料(会议论文及演示):
很多技术资料通过学术会议或研讨会公开。证明这类文献的公开时间,关键在于证明其在某场会议上已提供给无特定限制的与会者。在中国,通常需要提供会议论文集或主办方出版的会议录。如果只有会议幻灯片或论文手稿,要证明这些材料在会上已分发给与会者且未受保密限制,才能算公开。实务中,可以提交会议通知/日程来证明会议日期,再辅以论文集出版信息来证明论文已在会上分发或会后由出版社出版。若论文集有ISBN号和出版日期且公开发行,则可直接按其出版日期作为公开时间;若论文只在会上散发,需要证明与会者不受保密义务且人数较多,会议当日可视为公开日。中国审查和法院有时会质疑会议资料的公开性,因此最好取得会议组织方出具的证明或会议出版登记资料。
上述各类证据在不同法域的重要性和证明效力有所差异。例如,正式出版物的日期记录无疑在各地都是最强有力的公开时间证据;而网络存档等电子证据在欧美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中国相对谨慎更多依赖公证。网站自带日期在欧洲可直接信任,美国也可接受且经认证后效力高,中国则倾向要求额外辅证支持。数字时间戳等新技术证据中国用得较多且日益受重视,欧美目前仍属辅助性证据。会议资料方面,各地原则接近,但中国可能要求更明确的公开证明细节。实践中通常需要多种证据互相补强,才能满足严格的证明要求,在异议或诉讼中立于有利地位。
一旦确定某份非专利文献可能作为对比文件,应第一时间收集多来源的证据予以固定。例如,同时获取网页的截图并公证、保存其Wayback Machine存档记录,下载DOI元数据或出版社发布公告,查询图书馆藏书信息等。多重独立证据相互印证可大幅提高公开日期的可信度。务必避免单一证据“孤证”,尤其对于互联网资料,最好存档 + 公证 + 原始页面三管齐下固定证据。
对于网页、论坛内容等易篡改的证据,在中国务必通过公证处在线取证,将网页内容和时间一并固定。在美国或欧洲,则可考虑邀请第三方见证或直接从Internet Archive获取官方证明信。如果涉及外文证据,在中国还应办理涉外公证或符合法定认证程序。通过权威机构的盖章或声明来认证证据真实性,可以预防对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大幅提升证据被采纳的机率。例如,可将网页源代码中的JSON-LD datePublished字段打印在公证书中,或获取服务器日志证明文件上传时间,这些都会使技术性线索更具可信度。
对于纸质出版物,尽可能提供原件或正式复印件(如封面、版权页、目录)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或附上ISBN查询结果、国家图书馆馆藏证明等。对于有DOI号的期刊论文,打印官方网站显示的发布时间或CrossRef的元数据记录。若能取得出版社或发行方出具的证明信,注明出版发行日期,那更是极具说服力的直接证据。总之,官方渠道直接出具的日期证明在任何法域都难以动摇,应尽力获取。
提交公开时间证据时,同时说明该文献在当时的传播途径和公众可达性。例如,如果证据是公司官网资料,可补充证明该网站在业内的知名度、当时通过搜索引擎已可检索到相关内容等;如果是会议论文,说明会议是否对公众开放、参会规模,并附上会议通知或论文集出版信息。通过这些说明,向审查者表明该文献在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可以获得,而非藏在无人知晓的角落。
充分利用数字时代的技术工具对证据进行长期保全。例如,使用可信数字时间戳服务或区块链存证平台,将关键电子文件(PDF、网页HTML等)的哈希值和获取时间记录在链,并获取认证报告。一旦将来网页下线或内容更改,可凭该报告验证原始内容和时间,从而证明某内容在某时已存在且未被改动。同时,可以定期将重要网页提交到Internet Archive等网络档案馆保存备份。一旦面临举证,需要证明网页历史状态时,这些技术手段形成的记录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证明某内容在彼时时刻存在且公开的说服力。
站在专利权人的角度,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点,提前准备反驳材料。例如,如果预料对方会质疑某网页日期的可靠性,可以同时提交多个不同日期的存档截图或其他网站引用的佐证;如果对方可能质疑证据来源不清,可以提供购书发票、物流记录等证明文件来源的清白。通过主动提供细节来自证,消除审查机构疑虑,增强其对证据所指向公开时间的信服程度。
综上所述,无效程序本质上是比拼证据说服力的过程。只有在准备阶段严把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运用多种手段固定并验证公开时间,才能令合议组或法官“高度可能”地相信所提交的非专利文献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从而达到预期的无效目的。
随着信息传播数字化趋势加强,如何认定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时间已成为专利实务中的重要课题。通过对中国、美国、欧洲法域标准与实践的比较可以看出,各国的法院和专利机关并非拒绝接受网页源代码中的发布日期或上传路径这类技术性线索作为证据,但都要求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和可靠性。对于证据提供方来说,关键在于严谨且全面地准备证据:保留好网页源代码截图或存档,利用公证或第三方存证服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再辅以专家对技术细节的解释,搭建起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在中国,需要让合议组相信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在美国,需要满足“优势证据”或“清晰可信”的证明标准;在欧洲,则需在“概率平衡”下令审查者信服地认定公开时间。只有做到心中有数、证据扎实,才能使得像JSON-LD的datePublished字段或WordPress上传目录日期这样的网络技术线索真正发挥作用,获得司法和行政机关的采信。
了解不同法域对此问题的态度,有助于在专利无效和诉讼中更有效地运用互联网证据。
(原标题:中美欧专利无效中“非专利文献公开时间”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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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中美欧专利无效中“非专利文献公开时间”如何证明?(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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