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将就AMC FRAND争议解决规则进行介绍,并就该机制作为SEP争议解决途径之一的实践情况及特点进行梳理和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鹏 牟雨菲
摘 要
目前,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依然高发,禁令诉、费率诉、反垄断诉等跨境诉讼相互交织,禁诉令、反禁诉令等程序性措施仍然存在,临时许可、诉讼担保等制度探索不断开展。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的本质内容在于,确定适合的全球许可费率。这使得单一法域的法院在解决这一类型纠纷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FRAND替代性争议解决指引》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积累的一系列案例,体现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具有程序的灵活性、内容的保密性、过程的高效性、结果可执行性等特点,对解决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提供了一种选择。本文结合实践情况回答如下三个问题:为什么选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解决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如何运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解决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解决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的新进展如何?以期对法律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仲裁与调解中心 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 仲裁 专家裁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1994年成立,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商业纠纷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以下简称“ADR”)服务。2013年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AMC”或“仲裁调解中心”)发布了关于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争议仲裁的示范提交协议,旨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解决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SEP”)实施许可纠纷的途径。自2015年起,WIPO AMC一直致力于提供定制化ADR服务,包括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同时辅助非限制性许可协议的谈判和成交,促进谈判进程,并发布了《WIPO FRAND替代性争议解决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帮助SEP争议解决当事各方和调解员/仲裁员理解并利用不同阶段程序进行选择及调配。本文将就AMC FRAND争议解决规则进行介绍,并就该机制作为SEP争议解决途径之一的实践情况及特点进行梳理和分析。
壹
问题1:为什么选择WIPO ADR机制解决SEP实施许可争议?
总体而言,选择WIPO ADR机制作为SEP FRAND案件的争议解决手段,相较于传统的司法诉讼解决途径存在显著特点,使其在特定情境下成为更优选择。这些特点包括当事人对仲裁员、调解员的选择权、对争议解决程序的调配自由度、程序保密性等,本部分将就上述特点进行拆解和分析。
1、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灵活性
首先,WIPO ADR程序具备审理人员(谁来审)上的灵活性。区别于传统司法诉讼,当事人仅能依靠对不同法院的案件审理态度在法院中进行预估选择,同时对审理人员并无选择的权利。在WIPO的ADR程序中,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兼具法律、技术与经济学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或者调解员,也可以根据仲裁员或者调解员的以往调解审理经验、对SEP实施许可商业逻辑的理解程度等进行选择,这对于往往涉及多重复杂维度的SEP/FRAND纠纷至关重要。
其次,WIPO ADR程序具备审理内容(审什么)上的灵活性。在典型的SEP/FRAND许可场景中,由于SEP组合通常包含众多源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同族专利,这些专利往往会成为多国法院基于各自境内SEP主张管辖权的争议焦点,引发择地诉讼(forum shopping)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平行诉讼造成的资源浪费,以及不同法院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目前,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依然高发,禁令诉、费率诉、反垄断诉等跨境诉讼相互交织,禁诉令、反禁诉令等程序性措施仍然存在,临时许可、诉讼担保等制度探索不断开展。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的本质内容在于,确定适合的全球许可费率。这使得单一法域的法院在解决这一类型纠纷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相比之下, ADR能更灵活地覆盖整个SEP组合,例如,仲裁庭能够不受地域性原则限制,可以同时审理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专利的案件。由一个仲裁庭统一评估专利族中所有(技术相同的)成员专利,而非通过多个国家法院分别审理,将大幅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就临时或保全措施而言,跨境紧急仲裁程序比在多国法院分别申请临时措施要高效得多。
最后,WIPO ADR程序具备适用规则(怎么审)上的灵活性。在WIPO ADR程序中,除双方选择的适用法以及WIPO仲裁框架规则外,其他软法组成部分也可在ADR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即便当事人未选择使其具有约束力,这些规则仍可作为最佳实践影响仲裁庭的裁决,此类软法规则涵盖仲裁协议草拟及解释、举证质证、仲裁庭调查程序等各方面指导性规则,仲裁当事人能够灵活协商适用。该领域非国家行为体主导的示范规则制定活动也在逐渐扩大。例如,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已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此议题[2],慕尼黑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论坛(Munich IPDR)近期发布了《FRAND ADR案件管理指南》。该指南基于与相关市场主体的深入磋商,重点阐释了SEP/FRAND ADR的核心要素,旨在为当事人和仲裁员处理复杂SEP/FRAND程序提供指引[3]。
综合上述特点,ADR能为专利权人提供相对有效灵活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同时,对于资源有限的标准实施者(如中小企业)而言,单一仲裁程序远比在多国法院同时展开诉讼更易管理,特别是在程序设置上节省时间和成本方面。
2、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内容的保密性
一方面,保密性是ADR程序对于SEP实施许可纠纷解决的一大关键特点。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且诉讼程序可能深度暴露当事人的许可实践与商业模式细节。ADR程序的保密性是当事人选择该机制而非国家法院解决纠纷的核心动因之一。这种保密需求具有正当性,尤其在需要保护诉讼过程中可能披露的商业机密时。在SEP FRAND仲裁裁决程序中,如果包含SEP许可费率的认定,则该认定结果可以作为可比协议在司法诉讼中提交,但需适当突破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在TCL诉爱立信案中,塞尔纳法官直接采纳了爱立信与华为仲裁案确定的许可协议作为可比协议。而伯斯法官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判决中虽未排除仲裁衍生协议的可比性,但设定了一个关键前提——法院不仅需要知悉最终许可条款,还需了解条款背后的裁决理由。这一立场部分源于法院较晚(且颇为被动)才获知相关可比协议的仲裁背景,但确实揭示了一个普遍原则:法院通常只有掌握许可条件的形成背景,才能准确评估其可比价值。
另一方面,类案裁决结果对于SEP纠纷当事人同样重要,当事人提交仲裁前,或需评估相关仲裁庭的类案裁决结果用以进行诉讼策略方面的决策。对于非经常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如中小企业)而言,信息不透明可能导致其难以评估参与ADR程序的胜算与策略。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其特性因集体标准制定而呈现竞争者间深度合作态势),若仲裁机制过度强调保密性,可能引发滥用SEP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风险,进而招致执法干预。在此背景下,大部分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双方磋商过程中相关市场自愿接受对保密性的适度限制[4]。
3、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过程的高效性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纠纷的相关诉讼往往面临较漫长的审理周期,WIPO的调解仲裁等ADR程序较为高效。以我国司法实践为例,华为诉交互数字案从起诉到二审耗时22个月,再审程序更是持续数年;华为诉康文森案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20个月,全程达34个月;Oppo诉夏普案仅管辖权异议程序就耗费17个月。国际诉讼同样存在周期冗长的问题。相较之下,仲裁程序展现出显著效率优势:华为与交互数字通过快速仲裁程序,分别在13个月和15个月内获得部分裁决与最终裁决[5];WIPO仲裁表明,其常规FRAND仲裁程序通常在14-16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更可缩短至6-8个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统计数据显示,仲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6.9个月。这些数据印证了仲裁机制在处理复杂FRAND争议方面具有的时效性优势,尤其当案件采用保密审理和快速程序时,效率提升更为明显。
4、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结果可执行性
一方面,全球主要行政及司法机构对于通过ADR解决SEP FRAND纠纷持积极态度,相关仲裁裁决及决定能够普遍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承认和执行。欧盟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华为诉中兴案判决中规定:若当事人无法就许可条件达成一致,可通过独立第三方确定FRAND条款[6]。鉴于判决未限定具体机构类型,主流观点认为该条款涵盖仲裁机制。根据德国法院判例[7],专利权人可通过提交许可要约(即使不完全符合FRAND标准)履行其FRAND许可义务,同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5条承诺在许可条件存疑时接受第三方裁定。此类裁定机构不限于国家法院,亦可采用ADR程序。欧盟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发布的《SEP政策声明》中更进一步明确表态:“委员会认为调解、仲裁等ADR机制能提供更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正协同欧盟知识产权局全面梳理知识产权调解与仲裁机制,以促进相关服务的推广应用”[8]。与此立场相呼应的是,欧盟委员会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均已在SEP/FRAND案件中指令采用仲裁机制[9]。欧洲议会近期关于该政策声明的评估报告,亦确认了欧盟层面支持ADR的政策导向[10]。
另一方面,对于SEP FRAND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一般而言,裁决只要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违反仲裁协议及仲裁程序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即可在全球主要SEP法域获得承认与执行,唯一较大障碍为《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违反公共政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起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商事仲裁;(2)向符合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3)没有《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相关事由[11];(4)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以及SEP案件性质来看,第五条第二款触发的情形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事项,即中国专利的有效性事项。
贰
问题2:如何运用WIPO ADR机制解决SEP实施许可纠纷?
WIPO AMC成立于1994年,作为案件管理机构,WIPO AMC负责管理依据其规则开展的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及专家裁决程序,相关程序机制被公认为适合用于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争议。针对知识产权争议解决,WIPO规则包含针对此类争议的专门条款,例如关于保密性的规定以及技术证据处理规则,包括实验验证、现场勘验及技术术语共识模型的建立等。WIPO AMC还可协助各方选任调解员、仲裁员或专家。为此,仲裁调解中心专门建立了覆盖10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庞大专家库,收录超过2,200名争议解决专业人士。鉴于ADR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立裁判者的专业水准,WIPO中立专家名册既包含精通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等特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专家,也涵盖经验丰富的综合性商事争议解决专家。为了支持WIPO AMC调解仲裁程序的开展,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和运用方面,仲裁调解中心还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咨询服务,就如何将现有争议提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ADR程序提供具体流程指引。仲裁调解中心特别提供了经推荐的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及专家裁决的标准合同条款和提交协议范本,同时还开发了基于仲裁调解中心案件经验的在线条款生成工具,根据个案需求进行补充性条款要素的调配和推荐。
1、WIPO AMC与SEP有关的ADR程序概览
第一,WIPO AMC针对特定行业领域进一步开发了定制化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服务方案,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所涉及的FRAND条款认定机制即为其中之一。在此背景下,仲裁调解中心与相关行业的利益相关方开展深入合作,提供针对FRAND WIPO ADR规则的专门调整方案、特定行业适用的示范条款和收费标准,并为各专业领域单独设立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中立专家名册等。
第二,WIPO发布用于将涉及SEP FRAND条款仲裁的争议提交WIPO仲裁及快速仲裁程序的示范协议文本。2013年12月, WIPO发布用于将涉及SEP FRAND条款仲裁的争议提交WIPO仲裁及快速仲裁程序的示范协议文本,包含一系列专门针对FRAND争议的可选条款。WIPO表示,这些协议旨在确保FRAND裁定程序兼具成本效益与时效性,其制定过程汇集了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的顶尖专利法、标准化及仲裁专家的咨询意见。此外,WIPO同步发布了两份包含“调解-仲裁”多阶段程序的标准提交协议范本,规定在启动仲裁程序前需先行进行调解。由于协议文本主要以WIPO标准仲裁规则为基础,未能结合涉SEP争议中的FRAND细节考量,曾被相关方批评为脱离FRAND争议事实,难以实质性推动涉SEP ADR程序的发展[12]。
第三, WIPO发布FRAND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指引,推动FRAND争议提交至WIPO调解与仲裁程序。2017年,在此前发布的ADR协议文本基础上,WIPO制定并发布《WIPO FRAND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指引》,旨在推动FRAND争议提交至WIPO调解与仲裁程序。该指引除其他内容外,详细阐释了仲裁流程各阶段可选择的程序方案,并列举了当事人可用于构建仲裁程序的关键要素。指引的制定基于AMC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自2015年以来在FRAND争议解决领域积累的专业知识。WIPO与包括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在内的主要标准制定组织(SDO)以及全球顶尖的专利法、标准化和仲裁专家进行了广泛磋商,确保指引内容既符合专业要求,又能满足产业实际需求。
2、WIPO发布FRAND替代性争议解决指引
如前所述,WIPO制定并发布《WIPO FRAND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指引》,该指引的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维度:首先,为FRAND争议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程序路线图,帮助其理解如何将纠纷提交调解、仲裁或专家裁决;其次,详细阐述当事人将FRAND争议提交WIPO ADR时程序设计的关键要素,特别是针对涉及大型SEP组合的复杂案件;最后,通过提供标准化的提交协议模板和程序时间表,指引致力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针对第一点,指引系统阐述了三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机制——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每种机制都具有独特的程序特点和适用场景。第一,调解机制在WIPO FRAND ADR框架中被定位为一种非正式的合意性程序,由中立调解员协助各方基于商业利益(而非严格法律立场)达成和解。与诉讼和仲裁不同,调解员无权强制作出决定,任何达成的和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调解的最大优势在于其非对抗性和灵活性,即使未能达成和解,也不排除后续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权利。第二,仲裁机制在FRAND争议解决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其最显著特征是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根据指引,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涉及SEP的所有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包括专利必要性、有效性、侵权认定、FRAND合规性评估以及许可费率确定等。第三,专家裁决是第三种ADR机制,特别适合解决FRAND许可谈判中的技术性争议。与仲裁不同,专家裁决通常聚焦于特定技术或专业问题,如专利必要性评估、FRAND费率计算等,程序更为灵活和非正式。(图1为三项主要机制的衔接及选择示意)
图1 WIPO FRAND ADR程序
针对第二点,指引的第三部分“对FRANDADR程序进行调整”专门阐述了最大化发挥ADR机制优势的方法,强调程序设计的灵活性应与法律确定性保持平衡。就提交协议模板当事人可在基于标准WIPO仲裁规则或适用于快速仲裁程序中进行选择,并自由调配加入针对FRAND争议的特别条款,如允许当事人约定仅就许可费率进行仲裁,或采用“抽样”方法处理大型专利组合。专利组合处理策略是针对大型SEP争议的特殊设计。指引明确允许当事人采用抽样方法,即选择专利组合中有代表性的部分专利进行详细分析,而非审查全部专利。针对取证调查及举证程序,WIPO规则提供了多种保密保障:特殊保护措施、保密顾问任命机制,以及限制敏感信息披露范围的裁量权,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进一步细化保密要求,如约定仅限仲裁庭接触核心商业数据,或对特定信息采用“仅律师可查阅”的保护级别。最后,当事人FRAND费率确定方法是程序设计中最具技术性的环节。指引宽泛列举了行业常见的几种做法供当事人选择或组合使用,在FRAND费率确定方法上,当事人存在基于合意选择的空间。
针对第三点,程序时间管理是FRAND仲裁设计的核心环节,指引附件提供了详细的时间表模板,明确各程序环节的期限。《WIPO仲裁规则》第4条(f)和(g)项允许缩短或延长时限,仲裁庭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程序进度。(详见图2)
图2 WIPO ADR程序期限示意
叁
问题3:WIPO ADR机制解决SEP实施许可纠纷的最新进展如何?
2024年,WIPO AMC共受理知识产权、创新及技术争议案件858件,较2023年增长25%。这些争议案件分别提交至WIPO调解、仲裁、快速仲裁、专家裁决及调解程序,以及与各国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及法院共同管理的合作机制进行处理。涉案当事人地域分布涵盖非洲、亚洲、欧洲、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北美和大洋洲,审理工作使用中文、英语、法语、韩语和西班牙语五种语言。(详见图3,WIPO AMC案件量增长趋势)
图3 WIPO AMC案件量增长趋势
争议案件涉及的主要行业领域包括:创意产业(集体管理、电子游戏与电竞、娱乐、软件);信息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电信);生命科学(生物技术与制药);时尚产业(奢侈品);以及研发与绿色技术。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WIPO交易调解机制成功促成了亚洲与欧洲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与实施方之间大型电信专利组合的许可协议[13]。
近年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受理的涉及FRAND许可谈判的调解请求显著增加。相关典型类案包括华为与InterDigital、诺基亚与LG电子等之间开展的调解,旨在促成FRAND许可条款的达成[14]。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已将10起信息通信技术(ICT)专利侵权案件委托WIPO调解,其中7起案件的原告来自欧洲。在欧盟成员国法院诉讼过程中,一家亚洲大型制造商就其与欧洲大型SEP持有者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向WIPO提交了单边调解请求[15]。截至目前,仲裁调解中心已处理80余件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调解案件,当事人涵盖中小企业、专利联盟及大型企业,涉及20多个司法管辖区(其中50%的案件当事人来自亚洲,包括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在这些案件中,多数当事人申请调解旨在促成FRAND许可条款的协商达成交易调解。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大部分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信息通信技术标准中SEP的FRAND许可重要性将进一步大幅提升。新兴市场领域正逐渐被纳入基于5G通信标准等ICT标准的数字化环境,包括流媒体厂商、汽车制造商智能家居制造厂商同样面临FRAND许可问题。而他们既往的专业知识、企业文化和利益诉求,有时与熟悉行业现状的传统ICT企业存在显著差异。付诸更为适宜、灵活的SEP FRAND许可冲突解决机制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尽管国家司法管辖仍将保持其核心地位,在适当情况下,WIPO ADR机制已逐渐发展为处理此类涉SEP纠纷的适宜工具之一。
注释:
[1]例如: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19) and IBA Guidelines for Draft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lauses (2010), www.ibanet.org/Publications/publications_ IBA_guides_and_free_materials.aspx; CIArb Guideline 5 Security for Costs, 2016, www.ciarb.org/ resources/guidelines-ethics/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2]AIPPI Standing Committee onStandards and Patents, http://aippi.org/committee/standards-and-patents.
[3]See www.ipdr-forum.org; the author Peter Georg Picht is a board member of the Munich IP Dispute Resolution Forum, but the article only expresses his own position, not necessarily that of the Forum.
[4]Munich IP Dispute Resolution Forum (IPDR), FRAND ADR Case Management Guidelines, 7, www.ipdr-forum.org/guidelines
[5]InterDigital v. Huawei (https://thepatentinvestor. com/2016/04/interdigital-fends-off-huawei-effort-to-annul-arbitration-award-in-paris-allowing case-in-federal-court-to-proceed)
[6]Case C-170/13 Huawei Technologies v. ZTE, para. 68 (16 July 2015).
[7]Regional Court of Düsseldorf (LG Düsseldorf), 31 Mar. 2016, 4a O 73/14, para. 406
[8]EU Commission, Antitrust Decisions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 Motorola Mobility and Samsung Electronic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Memo of 29 Apr. 2014, http:// 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4-322_en.html
[9]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The Significance of Consent Orders in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Competition Enforcement Efforts 10–11 (17 Sept. 2013), https://www.ftc.gov/sites/default/files/docu ments/public_statements/significance-consent-orders-federal-trade-commission%E2%80%99s-compe tition-enforcement-efforts-gcr-live/130917gcrspeech.pdf
[10]Policy Department for Citizens’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7, 12, 25 (Jan. 2019), 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IDAN/2019/ 608854/IPOL_IDA(2019)608854_EN.pdf.
[11]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规定,存在以下两类情形的,中国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并举证的事由):(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程序中未进行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一 方当事人未能申辩;(3)构成超裁;(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协议或适用法律;(5)裁决尚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被撤销。
第五条第二款(法院可依职权审查的事由):(1)仲裁事项依承认国法律不得仲裁;(2)裁决违反承认国公共政策。
[12]Eli Greenbaum, “Forgetting FRAND: The WIPO Model Submission Agreements”, June 2015. Available at: https://www.wipo.int/documents/d/amc/docs-en-frand_2015.pdf
[13]WIPO ADR Highlights 2024, available at: 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summary2024.html
[14]InterDigital v. Huawei (https://thepatentinvestor. com/2016/04/interdigital-fends-off-huawei-effort-to-annul-arbitration-award-in-paris-allowing case-in-federal-court-to-proceed); Nokia v. LG Electronics (www.ipwatchdog.com/2017/09/26/ nokia-favorable-arbitration-award-patent-license-lg-electronics/id=88063)
[15]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specific-sectors/ict/frand/#accordion
(原标题:实践三问: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如何寻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栏目支持,共建合作伙伴持续招募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鹏 牟雨菲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实践三问: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如何寻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