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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了解美国法院体系: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管辖边界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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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025-08-14
一文带你了解美国法院体系: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管辖边界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管辖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系统解析美国法院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厘清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管辖边界,并特别说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为何归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丽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8.1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系呈现独特的"双重二元制"特征——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并行运作,各自拥有独立的管辖权范围。对于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理解这一体系的结构与分工至关重要。本文将系统解析美国法院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厘清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管辖边界,并特别说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为何归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


PART 1
美国法院体系的双重结构:平行而独立的司法系统


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特征是联邦与州两级法院系统的独立并存。这种结构源于美国宪法对联邦权力与州权力的划分,形成了"双轨制"的司法管辖模式。

联邦法院系统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设立,采用三级金字塔结构:

联邦法院系统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设立,采用三级金字塔结构:

·基层法院:94个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s),作为联邦案件的初审法院,每个州至少设有一个,较大的州可能分为多个司法区。

·上诉法院:13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其中11个按地理区域划分(如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覆盖西海岸各州),第12个为DC巡回法院,第13个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拥有全国专属管辖权。


8.2


·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由9名终身任职大法官组成,对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具有终局性。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严格限制,仅审理宪法明确授权的案件,包括:涉及联邦法律的争议、跨州公民之间的纠纷(多元管辖权)、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以及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等特殊领域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享有终身任职保障,以确保司法独立。


(二)州法院系统:广泛管辖与多样化结构


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均拥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其结构因州而异,但通常也分为三级:

·初审法院:名称多样(如地区法院、县法院、巡回法院等),处理各类州法案件,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家庭法等。

·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机构,审查初审法院的判决。

·州最高法院:各州的最高司法机构,对州法律问题拥有最终解释权。

与联邦法院不同,州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可审理除联邦专属管辖外的几乎所有案件。州法院法官的产生方式多样,包括选举或任命,任期也因州而异。


PART 2
联邦与州法院的管辖边界:三大核心区分原则


美国宪法通过"礼让原则"和"至上条款"协调联邦与州法院的管辖权冲突,两者的界限主要通过以下原则划分:

(一)法律性质原则:联邦法vs州法

·联邦法院:对涉及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及国际条约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例如,专利侵权案件必须在联邦法院起诉,因为专利保护是联邦法律统一规定的事项。

·州法院:主要管辖涉及州法律的案件,如州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等。例如,普通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赔偿)、州内商业合同争议等通常由州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身份原则:跨州与涉外因素


联邦法院对两类涉及特殊当事人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多元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当案件发起时没有一个原告与任何一个被告来自同一个州,且争议金额超过7.5万美元时,原告可选择在联邦法院起诉(即使案件涉及州法)。这一制度旨在避免州法院对本州居民的偏袒。

·联邦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包括联邦政府起诉或被诉的案件,以及涉及外国政府的案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联邦法院即使不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对州法院管辖的争议行使补充管辖权。

(三)补充管辖权

条件是该争议与联邦法院拥有管辖权的其他争议基于相同的交易或事件。


PART 3
知识产权案件的联邦管辖:为何专利、商标、版权归联邦法院?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必须明确:专利、商标、版权案件原则上由联邦法院管辖,这一规则源于美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设计。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8条,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植物品种的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以及与这些案件合并起诉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任何州法院均不得受理此类案件。这一制度确保了全国范围内专利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依据:28 U.S. Code § 1338 -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opyrights, mask works, designs,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a)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 No State court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over any claim for relief arising under any Act of Congress relating to patents,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or copyrights.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section, the term “State” includes any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the United States Virgin Islands, American Samoa, Guam, and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b)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asserting a claim of unfair competition when joined with a substantial and related claim under the copyright, patent,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or trademark laws.

(c) Subsections (a) and (b) apply to exclusive rights in mask works under chapter 9 of title 17, and to exclusive rights in designs under chapter 13 of title 17, to the same extent as such subsections apply to copyrights.

(一)专利案件:联邦专属管辖的典型

美国法典明确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所有专利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常见包括包括: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
·专利权属争议

这一制度的核心原因在于:专利保护涉及国家创新政策,需要统一的法律标准和司法尺度。实践中,专利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技术专家,联邦法院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特别审理程序"(IP Special Proceedings),指定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专门处理此类案件,提升审理专业性。

专利案件的上诉路径也具有特殊性:对地区法院判决或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ITC)的裁决不服的,必须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而非按地理划分的普通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设立(1982年)旨在实现专利法律解释的全国统一,避免不同地区法院对专利有效性和侵权认定出现分歧。


(二)版权与商标案件:以联邦管辖为主,州管辖为辅


·版权案件: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8条,联邦法院对涉及联邦版权法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但州法院可审理涉及州版权法(如某些未固定的表演作品)的纠纷。另外,对于诉讼标的小于3万美金的版权纠纷,也可以自愿选择向美国版权争议委员会(The Copyright Claims Board )寻求解决(即版权小额诉讼程序),不仅速度快、费用低而且审理都是远程进行,非常便利。绝大多数版权案件因涉及联邦法律而由联邦法院审理,包括侵权诉讼、版权有效性争议等。

·商标案件:管辖模式更为灵活。联邦商标注册(通过USPTO)引发的纠纷由联邦法院管辖;而州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即普通法商标)纠纷和欺诈性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索赔,可由州法院审理。但由于商标侵权常伴随跨州商业活动,当事人多选择在联邦法院起诉,以利用联邦法院的广泛管辖权和统一法律适用。

(三)联邦管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对企业和律师而言,知识产权案件的联邦管辖具有三大优势:

·法律统一:避免各州法院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解释差异,尤其对专利案件而言,CAFC的专属上诉管辖权确保了全国范围内的裁判一致性。

·专业审理:联邦法官(尤其是指定的知识产权法官)具有更丰富的技术和法律经验,能高效处理复杂的技术争议。

·救济力度:联邦法院可授予跨州执行的禁令、三倍损害赔偿(针对故意侵权)等救济措施,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PART 4
律师视角: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策略与实践要点


基于上述体系,在处理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时,需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一)管辖法院的选择技巧

·专利案件:
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联邦地区法院。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的审理效率和裁判倾向存在差异(如德州东区法院以审理速度快以及对专利权人强保护著称),需结合案件特点选择最优管辖地。

·商标/版权案件:若同时涉及联邦和州法请求,可通过"补充管辖权"将全部请求纳入联邦法院审理,避免平行诉讼。

(二)利用联邦法院的程序优势

联邦法院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更为严格,有利于获取关键证据;同时,联邦法院对陪审团的使用可能影响案件结果,需在策略上做好准备。

(三)上诉路径的特殊考量

专利案件上诉至CAFC后,需特别关注其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严格审查标准;而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调卷审查(Certiorari)极为有限,仅针对涉及重大法律原则的案件(如Alice Corp.诉CLS Bank案对软件专利可专利性即对应101条款的认定)。


PART 5
结语:理解体系是有效维权的前提


美国双重法院体系的设计,既保障了联邦法律的统一实施,又保留了州司法的灵活性。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联邦与州法院的管辖边界,尤其是专利、商标、版权案件的联邦专属管辖规则,是制定诉讼策略、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的基础。在全球化背景下,深入理解这一体系不仅有助于高效处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更能为企业出海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原标题:一文带你了解美国法院体系: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管辖边界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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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丽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文带你了解美国法院体系:州法院与联邦法院的管辖边界及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管辖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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