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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实施!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正高级职称奖励1万/人,中级职称2000元/人|附通知

行业
纳暮2025-08-11
即日起实施!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正高级职称奖励1万/人,中级职称2000元/人|附通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全文发布。”


近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二条为激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支持高校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新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并纳入学历教育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执业专利代理师,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对首次取得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师所在机构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培养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才,按照中级2000元/人、高级5000元/人、正高级10000元/人的标准,对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人员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市监发〔2025〕62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推进西安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保护示范区建设,依据《西安市促进专利转化运用保护若干措施》(市政办函〔2025〕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列入清算或已吊销注销、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单位不包含在本细则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 实施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方式。主要通过政策奖补和计划引导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有效供给、转化运用、服务保护、保障管理等进行支持、扶持、奖励、激励。主要类型有:

(一)政策奖补类项目。主要是指依据本政策标准,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二)计划引导类项目。主要是指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以国家、省、市部署的知识产权重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为指引,依据本政策标准,采取事前或事后资助的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供给


第五条 推进高质量专利供给。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创新机制,按照其高价值发明专利及开放许可增量排名,年度奖励前10名单位。

(一)对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年度增幅达20%或增加200件以上,并达成开放许可专利20件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年度增幅达10%或增加100件以上,并达成开放许可专利1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激励高价值专利创造。

(一)对新荣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权利人,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荣获陕西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的权利人,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促进专利就地转移转化。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就地转移转化专利技术成果。对在西安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实现专利技术成果交易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年度内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总量达到200件(次)的,且单项合同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按照其专利成果实际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30万元。

(二)对年度内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总量达到50件(次)的,且单项合同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按照其专利成果实际交易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参与专利转移转化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和本单位专利运营团队或个人。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一)对首次获批国际专利、国际商标的权利人,分别给予6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获批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权利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培育地理标志特色产业。

(一)对首次获批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认定的权利人或其指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个地理标志只享受一次奖励。

(二)对首次获批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在用标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检验检测费用,按照年度实际费用的7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0元。

(四)对已获批地理标志的产品,新制定或修订其产品标准并发布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三章 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承接专利成果。

(一)对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吸纳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照其专利技术实际交易额的8%给予补贴,对在西安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再给予2%奖励,年度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运营服务,按照其撮合企业承接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年度最高50万元。

第十一条 推动专利产业化发展。支持初创科技企业(注册成立3年内)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及自研专利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运营,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定的专利产业化发展项目,给予80万元资助。年度择优资助不超过10家企业。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成效显著,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专利产品年均销售增幅达到20%以上、占其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培育知识产权强企。

(一)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年度择优资助前20家企业。

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发明专利增幅达到15%以上,专利产品年均销售增幅超过10%,核心专利产品备案率100%或新增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专利产业化率不低于60%。

(二)对新获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对新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支持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产业园区共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推进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给予150万元资助。年度择优资助不超过3个区县。

项目执行期内,示范园区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成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不少于20家,相关领域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海外同族授权发明专利合计不低于100件,备案认定专利密集型产品不少于100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以上。

第十四条 鼓励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首次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每件产品1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五条 促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

(一)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或《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GJB9158-2017)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次通过认证的,给予3万元补贴。

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二)对年度内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融合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


第十六条 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年度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数量达1000件(次)以上,且交易金额总量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年度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数量达500件(次)以上,且交易金额总量达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年度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数量达300件(次)以上,且交易金额总量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年度择优资助不超过3家单位。

项目执行期内,建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搭建知识产权供需资源库,年度首发供需信息超过5000条,撮合转化专利和技术成果交易超过200件次,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超过10场次,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培训超过10场次、受众人员超过1000人次。

第十七条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年度择优资助不超过10家服务机构。

项目执行期内,服务机构专利、商标代理量超过500件(次)、授权(注册)率超过60%,执业专利代理师达到5人以上,知识产权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

第十八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涉及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建设并通过实施效果核验或评估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开展知识产权公益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科创企业提供“一对一帮扶”或“集中托管”知识产权公益服务。对年度服务企业10家以上,管理服务规范且年度考评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每家企业3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一)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产业规划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定的产业规划类和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年度资助不超过20家单位。

(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分析利用,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科创企业开展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合规分析利用,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强化知识产权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一)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担保费、评估费总额的50%,不超过贷款额的3%,给予企业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其中评估费单笔补贴金额最高3万元),最多享受2年补贴。

(二)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ABS或ABN)获得融资,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贴,同一产品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融资期限不低于2年。

(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按照商业银行年度知识产权信贷额的0.5‰和保险公司年度知识产权保险额的2‰,分别给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前3名资金奖励,每年最高20万元、10万元。

上述条款政策,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激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一)支持高校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新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并纳入学历教育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执业专利代理师,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对首次取得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师所在机构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培养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人才,按照中级2000元/人、高级5000元/人、正高级10000元/人的标准,对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人员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章 强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主动维权。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行政裁决、仲裁支持其维权请求并已生效的,按照其实际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贴,国内维权补贴最高10万元,涉外维权补贴最高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对经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支持具有资质的社会调解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每成功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给予1500元补贴(同1个权利人主张的同批量案件视为一个案件),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站。对于西安市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站和联合工作站,年度服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管理和服务规范且年度考评合格的,按照其服务每家企业3000元/年的标准,分别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和10万元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申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部委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给予案例报送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度只奖励一次。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本《实施细则》政策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加强公示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评估、审计。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查(评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与绩效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评估督导和验收评价,制定资金安排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与绩效目标,及时拨付资金,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成立知识产权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评审,研究知识产权资金、项目相关重大事项。

组 长:局知识产权工作分管负责同志

副组长: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知识产权保护处主要负责同志

组 员:局办公室、财务与科技处、综合规划处、法规处、机关纪委、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十条区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资金项目要求负责初审、推荐工作,并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市级下达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及时下达预算,会同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监管,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年内停止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政策奖补类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各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具备条件的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

(二)立项审核(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区县、开发区汇总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初步拟定奖补项目名单。项目审核由项目管理处室负责,需组织评审的,由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领域专家(3—7名)组成立项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审核(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市局党委会审定。

(三)立项审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拟奖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奖补资金。

第三十三条 计划引导类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各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具备条件的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

(二)立项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由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领域专家(3—7名)组成立项评审组,采取实质性材料审核或答辩论证等形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报请市局党委会审定。

(三)立项审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需要部门联合审定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与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下达。

(四)项目实施。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编制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金,区县、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已立项审批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资金首次拨付不超过70%。

1.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市局项目管处室提交书面申请,按审批程序报审,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2.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终止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

(2)项目执行中出现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行为;

(3)项目单位被列入破产清算和吊销或注销的;

(4)存在虚报、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5)项目单位主动放弃或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况。

(五)项目验收。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验收评审,由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领域专家(3—7名)组成验收评审组,评审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市局党委会审定。

1.验收评审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情况等为主要依据,按百分制评分,评价分值在7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70分以下为未通过验收。

2.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组织实施。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实施的,由项目管理处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组织验收。

3.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申请延期验收的,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因项目延期产生的相关验收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4.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前期已拨付财政资金未使用到项目或有结余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还,后续资金不予拨付,三年内停止其项目申报资格。

5.终止实施的项目,前期已拨付财政资金,应当全部予以退还,后续资金不予拨付,三年内停止其项目申报资格。因不可抗力终止实施的,前期已拨付财政资金未使用到项目或有结余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六)结果公布。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拨付后续资金。


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政策中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地理标志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为实施主体。

第三十五条 政策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产品认定等,均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权属的登记、备案、认定和转移。数据知识产权适用本实施细则中知识产权交易、增信融资等相关政策条款。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市级政策,制定本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备。本实施细则涉及申报材料,以当期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发生的奖补资助,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西安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市监发〔2023〕69号)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办法》《意见》同时废止。


(原标题: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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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即日起实施!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正高级职称奖励1万/人,中级职称2000元/人|附通知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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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40363.html,发布时间为2025-08-11 1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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