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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实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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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2025-06-02
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实务考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聚焦于商事主体间的技术类保密协议,结合中国法律实践与典型案例,探讨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边界与实务优化路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海凤


引言:在技术合作日益频繁的商业环境中,保密协议(NDA)不仅是法律风险的“防火墙”,更是商业合作的“信任基石”。技术类保密协议因其标的的特殊性(如算法、专利、实验数据),其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直接关系到企业核心技术的保护与商务合作的稳定性,需紧密贴合业务场景的底层需求。


本文聚焦于商事主体间的技术类保密协议,结合中国法律实践与典型案例,探讨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边界与实务优化路径。


一、保密协议的业务场景


技术类保密协议的应用场景复杂多元,不同业务目标对争议解决条款提出差异化要求。例如,在技术合作与联合研发场景中,企业间交换的往往是处于实验阶段的核心技术(如新能源电池的化学配方)。此时,争议解决条款的核心诉求在于快速止损。例如,当披露方怀疑技术泄露时,能否在几日内通过临时禁令冻结对方的技术使用权限,成为条款设计的重点。对于初创企业技术融资场景,保密协议的博弈更为微妙。初创公司向风投机构披露技术原型时,往往处于谈判弱势地位,被迫接受对投资人有利的争议解决条款(如约定争议在境外诉讼或仲裁)。但此类条款可能导致初创企业维权成本高企,甚至因境外诉讼程序复杂而放弃追责。例如,一家位于北京的生物科技初创公司在与一家总部位于开曼群岛的投资机构签署NDA时,被要求接受在开曼群岛进行仲裁的条款,一旦发生技术泄露争议,高昂的境外仲裁费用和复杂的程序将使其维权面临巨大挑战。


二、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框架


争议解决条款作为争议解决的“路线图”,需明确三个核心问题: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适用法律、以及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在实践中,协议管辖条款(法院)与仲裁条款作为两大主流选择,均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程序及结果的预期[1]。


(一)仲裁管辖


仲裁因保密性与跨境执行力优势,成为技术类保密协议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仲裁采用保密审理流程,可以有效地避免因诉讼公开性而导致二次泄密。但需要注意取决于协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适用法律和仲裁机构的选择可能有所限制。


1.非涉外保密协议的仲裁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的条款通常无效。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需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1.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法人,或主要营业地在境外;

2.客体涉外:合同标的物位于境外;

3.法律事实涉外:合同签订、履行或争议事实涉及境外;

4.兜底条款:其他可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如自贸区特殊政策下外商独资企业的关联性)。


因此,非涉外保密协议指协议主体、标的及法律事实均不涉及境外因素,例如双方均为中国境内注册企业,保密信息产生及使用均在国内。


最高院在北京朝来案中明确,”我国法律未授权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或者在我国境外临时仲裁,故本案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的条款属无效协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保密协议如果约定在境外仲裁,即便仲裁程序已完成,该境外裁决仍有可能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而被拒绝承认。这一立场在江苏万源案中进一步强化,强调仲裁管辖权的授予需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2.涉外保密协议的仲裁管辖


如果技术类保密协议具有涉外因素,则可灵活选择仲裁机构与适用法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二)法院管辖


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相比于仲裁,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程序优势。例如,当技术泄露风险紧急时,披露方可利用本地法院快速申请行为保全(临时禁令)。


在NDA协议条款设计时,审核合同时可以首先判断默认的管辖法院对我方是否有利,如果对我方有利那么自然就无需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管辖法院,如果对我方不利,再来对法院管辖条款的约定进行斟酌处理。所谓对我方有利,一是指法院在我方所在地或者在该地法院处理案件我方的诉讼成本较低,二是适当考虑我方和对方在该地法院诉讼的经验等。


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看,保密协议属于民商事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直接适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因此,如果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可以依据以下判断默认管辖法院: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或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若接收方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即使协议未约定管辖,披露方可直接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技术类保密协议中,合同履行地通常指向技术交付或保密措施执行的核心区域。例如,技术资料的传输地、保密信息的使用地或保密义务的实际履行地,均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若协议未明确履行地,法院可能依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或“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进行推定。


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2]的规定。因此,合同双方也可以选择在管辖条款中指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如果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可以选择的法院范围更广,甚至可以选择外国法院。但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时,需确保该外国法院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实务建议


(一)条款设计的优化路径


1.涉外协议优先选择仲裁


技术类保密协议在涉及跨境合作时,宜约定仲裁条款,兼顾保密需求与跨境执行便利。建议选择《纽约公约》缔约国(如新加坡、香港)的仲裁机构,并明确约定保密审理程序。例如:“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裁决书仅向当事人披露。”选择适用被广泛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助于提高裁决的跨境执行力。


2.避免非涉外协议约定境外仲裁


纯国内技术合作中,应选择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地方性的仲裁委员会)。若存在潜在技术跨境流动或未来有海外合作的预期,可以通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由该SPV作为合同一方签署保密协议,从而引入“涉外因素”,为合法约定境外仲裁提供基础。


(二)条款的示例表述


1. 仲裁管辖的示例表述


涉外协议示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选择具体的境外仲裁机构名称,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选择具体的仲裁地点,如香港或新加坡]。仲裁语言为[选择仲裁语言,如中文或英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非涉外协议示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北京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法院管辖的示例表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乙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省市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省市区)】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结语


技术类保密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本质是商业地位与技术价值的博弈工具。披露方需在效率与合规性之间取舍,接收方则要在成本与风险之间平衡。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均应回归技术合作的长期价值——通过专业化、场景化的条款设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原标题: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实务考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海凤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保密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实务考虑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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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39787.html,发布时间为2025-06-02 14: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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