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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侵权方式多么隐蔽,主观恶意就是原罪。”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雪冰城”)是国内知名连锁饮品品牌,品牌以独特的“雪王”形象及红白色调装潢著称,具有极高的市场辨识度。被告淄博冰语时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冰语时间”)虽注册有“冰语时间” 商标 ,但其LOGO设计、门店装潢、产品宣传甚至店员工装等方面均摹仿蜜雪冰城,且从2017年就开展加盟业务。2023年蜜雪冰城将淄博冰语时间及其加盟商广州顺意小吃店(以下简称“顺意小吃店”)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淄博冰语时间判赔5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雪冰城”)创立于1997年,经过多年发展,已在全球拥有超四万家门店,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其以“”形象及红白色调为主的独特装潢风格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辨识度。
被告一淄博冰语时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冰语时间”)自2017年起开展“冰语时间”饮品加盟业务,根据其官方线上程序显示全国营业门店超400家,被告二广州顺意小吃店(以下简称“顺意小吃店”)曾作为淄博冰语时间的加盟商。蜜雪冰城发现,淄博冰语时间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高度近似的“
”标识,该标识在元素构成、表现形式和视觉效果上与蜜雪冰城拥有的第33299216号等5项“
”系列注册商标极为相似。此外,“冰语时间”在门店装修装潢、产品宣传以及周边物料等方面也大量模仿蜜雪冰城,包括店招设计、点餐单布局、员工工装样式以及宣传海报等。
自2022年起,蜜雪冰城针对“冰语时间”稳步推进商标维权战役,全面加强证据保全工作,奔赴多地对“冰语时间”线下门店共进行70余次证据保全,线上方面做到实时监控和定期取证保全。2023年10月,蜜雪冰城发起对“冰语时间”主体公司的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该标识与蜜雪冰城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淄博冰语时间授权加盟商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以及广州顺意小吃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均侵害了蜜雪冰城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蜜雪冰城的门店装修装潢具有独特性和较高的市场辨识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淄博冰语时间和广州顺意小吃店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蜜雪冰城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1.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停止对蜜雪冰城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淄博冰语时间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相同服务、商品上使用与蜜雪冰城近似的装潢;
3.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在微博平台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蜜雪冰城的影响;
4.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向蜜雪冰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5.判令广州顺意小吃店向蜜雪冰城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是餐饮连锁加盟行业大规模装潢类不正当竞争的胜诉案件。法院通过细致比对商标、装潢元素,结合品牌知名度、侵权规模及主观恶意,明确了“搭便车”行为的违法性,判决结果不仅为餐饮行业的竞争秩序划定清晰边界,也为连锁品牌在商标、装潢等多维度知识产权保护上提供了实践范本。
同时,本案的胜诉判决,也彰显出蜜雪冰城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维护企业品牌的决心。此外,从业者要明白,无论侵权方式多么隐蔽,主观恶意就是原罪,唯有尊重知识产权、坚持创新发展,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长远未来。
本案作为餐饮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标志性判例,引发了法律界与商界的广泛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权威专家及资深律师针对此案进行了深度解析,其点评要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1.连锁加盟领域侵权方式多样且隐蔽,知识产权保护需多维度
四川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杨丽表示,“蜜雪冰城”商标及其包装装潢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在行业和消费者中已产生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但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总有一些人不走正道,试图通过“傍品牌”等方式走捷径,恶意攀附他人品牌。 侵权人不只是单纯进行商标摹仿,而是从店铺装潢、海报设计、宣传口号、工服周边等方面入手,不仅要摹仿“你的名”,而且还要摹仿“你的人”,让消费者一时真假难辨。如今侵权方式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蔽,并通过加盟等方式不断扩大规模,波及面广,不仅严重损害了创业者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极大破坏了营商环境。由于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因素的影响,品牌方往往难以迅速应对,本案凸显了特许经营模式下商标与装潢的立体保护需求。
本案中,针对侵权人“先注册近似商标后实施侵权”的侵权模式,权利人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并行的维权策略,一方面通过行政程序对涉案侵权商标提起无效请求,另一方面,对侵权人使用近似标识、店招装潢等行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在证据和事实面前,最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损失500万元。在此提醒市场主体,商标是市场主体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标识。作为市场主体需诚信经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需依法赔偿被侵权人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权利人要重视商标布局、装潢设计的独创性保护,并通过公证取证固定侵权证据;而作为加盟商也应避免“搭便车”, 若存在恶意攀附在先知名标识及装潢的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
杨丽
四川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
2.主观恶意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姚兵兵表示,从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试图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注册与商标权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同时摹仿商标权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璜故意实施市场混淆行为,其客观上行为看似“合法”,但其主观上采取“搭便车”的意图却十分明显。法院基于当事人举证,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在对此类新型市场混淆行为在确定被告赔偿责任时,根据被告主、客观行为,特别是主观故意程度,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被告采用“举证妨碍”规则,即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并提供初步证据前提下,以被告的主观可归责性和妨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之严重性作为程度判断的标准,将被告故意模仿、拒不提供财务资料等情节作为加大赔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对恶意侵权加大制裁力度的明确导向。举证妨碍制度兼具救济和制裁的双重功能,是一种强制性举证责任推定,属于证明责任的范畴。法院判决很好地运用举证妨碍规则,从而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警示市场同业竞争者,应将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别自作聪明侥幸利用商标注册程序或信息不对称故意实施侵权,终将面临高额赔偿。
姚兵兵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
3.加盟商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表示,本案中,法院认定第二被告顺意小吃店“使用涉案被诉门头招牌、店铺装潢、茶饮产品进行开店经营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在诉讼中顺意小吃店辩称,其系“于 2023年 9 月份才接手涉案店铺,不清楚上一家店铺的情况”,且其“店铺现在做小吃,没有做饮品类的东西”,以此抗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需要明确的是,顺意小吃店的前手系第一被告淄博冰语时间的加盟商,本身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装潢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后手仅是变更新的投资人并更换新店名,其作为商主体本身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但法院也综合考虑顺意小吃店是加盟商,侵权主观恶意较小,其已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等因素,酌情判令其承担5000元的赔偿额,该判赔额与作为加盟商的顺意小吃店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损害后果相当。当然,顺意小吃店也可斟酌是否向其前手主张赔偿责任。该案例明确了加盟商投资主体及名称的变更,并不影响其作为商主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此外,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冯建坤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从实务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建议,他表示:
(1)商标确权与民事侵权诉讼同步推进的维权策略
本案被告注册了多个“冰语时间”商标。若按常规流程,需先解决商标权属问题再提起诉讼,耗时可能长达数年。但鉴于被告已发展四百余家加盟店且持续扩张,对蜜雪冰城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亟需制止侵权行为。因此,蜜雪冰城采取“商标确权与侵权诉讼双轨并行”策略:一方面对“冰语时间”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另一方面,绕开对仍然存续“冰语时间”商标的侵权主张,针对被告使用“”标识及店铺装潢同步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快速施压以遏制侵权行为。此策略对存在类似侵权困境的品牌具有借鉴意义。
(2)恶意注册商标无效后不产生合法信赖利益
被告淄博冰语公司以被诉“”标识曾为注册商标为由抗辩不侵权。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指出,无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其抗辩不成立。实践中,“先注册近似商标后实施侵权”是常见侵权模式,部分企业误以为注册商标即可完全规避风险。本案明确:即便在商标无效前使用,恶意注册行为亦不享有信赖保护,再次警示经营者须恪守诚信原则,杜绝攀附商誉。
(3)积极举证与证据规则协同促成高额判赔
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低”是普遍难题,但本案最终获赔500万元。关键突破在于:蜜雪冰城对案件进行精心筹备,跨省对“冰语时间”门店进行70余次证据保全,线上实施实时监控与定期取证保全,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原告充分举证基础上,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将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资料的行为纳入证据妨碍规则,加重其赔偿责任。可见,尽管赔偿标准存在客观因素,但个案中举证策略与司法规则的协同运用仍是破局关键。
冯建坤
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
(原标题:蜜雪冰城店面特有服务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获赔500万元——餐饮行业店面装潢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蜜雪冰城店面特有服务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获赔500万元——餐饮行业店面装潢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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