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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日前发布的《2024年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显示,2024年全年,共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5.32万次,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6万批、8160.51万件,共有来自58个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人通过海关保护维护自身权益。”
目 录
前言
正文
一、2024年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
二、海关保护制度基础不断夯实
三、重点领域侵权行为有效治理
四、智慧知识产权项目落地运用
五、“智关强国”行动扎实推进
六、跨关区协作模式创新升级
七、支持企业创新维权成效显著
八、立足“三十周年”持续提升保护能力
结语
前言
2024年,是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30周年。全国海关凝心聚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合智慧海关建设和“智关强国”行动,不断夯实支持创新制度基础,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积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海关力量。
正文
一、2024年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
2024年,全国海关积极服务于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持打击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高压态势。全年共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5.32万次,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6万批、8160.51万件,共有来自58个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人通过海关保护维护自身权益。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愈发深入人心
2024年,更多的权利人选择借助海关保护捍卫自身权益。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用户注册方面,共有4836个权利人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用户注册申请,审核通过备案用户4516个,同比增长11.4%,受理代理人用户注册申请964件,同比增长22.34%。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方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29541件,备案申请年受理总量首次接近3万件。审核通过备案申请21614件,其中国内权利人备案16034件,同比增长24.19%。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方面,受理权利人总担保申请141件,同比增长12.8%。
——以商标权保护为主导,专利及著作权保护成效明显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型。2024年,全国海关共扣留涉嫌侵犯商标权货物4.13万批、7639.01万件,分别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批次、数量的99.5%和93.57%,以商标权保护为主的执法情势未发生明显变化。专利权、著作权保护成效逐步显现,共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著作权货物24.9万件和499.59万件,分别同比增长71.33%和393.61%。
——以出口环节保护为主,依职权保护为主要形式
在执法环节方面,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出口环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2万批、8033.37万件,分别占全部扣留批次和数量的99.17%、98.41%,进口环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45批、130.15万件,同比分别下降34.16%和26.52%,出口环节仍是全国海关执法保护的主战场。
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货运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732批,同比增长31.81%。其中,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627批、6514.2万件,分别占货运渠道扣留批次和数量的97.16%和97.81%。采取依申请保护措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44.35万余件,同比增长近5倍。
——主要新兴业态执法效果明显
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领域执法连续多年呈现增长态势。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跨境电商渠道(含B2B,下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53万批、2027.38万件,跨境电商渠道执法在扣留批次上成为2024年全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扣留批次最多的执法渠道。2024年,全国海关共扣留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出口侵权嫌疑货物1207批、2553.78万件,在货运渠道执法中的占比分别为32.33%和38.35%,较去年同期占比分别增长了3个百分点。
——中西部海关执法能力稳步提升
2024年,深圳、上海、广州、宁波等东部沿海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16万批,8024.03万件,分别占比76%和98%;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等边境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151批、86.18万件;成都、西安、南昌等中西部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0.88万批、53.32万件;石家庄、南昌、合肥等海关扣留批次同比增长2倍以上;重庆、太原等海关的年扣留数量较2023年有大幅增长。
——侵权货物结构未出现明显改变
以扣留批次统计,服装鞋帽、电子电器、皮具箱包等货物依然占据前三位,分别为2.16万批、0.55万批和0.48万批。以扣留数量统计,电子电器、运动器械、烟草制品等货物的数量占据前三位,分别为2796.61万件、1107.48万件和446.31万件。
二、海关保护制度基础不断夯实
(一)全面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课题研究,面向各直属海关以及行业协会、权利人组织征求修订意见、建议共343条。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意见,按专题组织课题研究,不断完善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基础。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明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编发《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题文告,对裁量基准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提升执法透明度。细化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培训,提高全国海关裁量基准适用准确性与统一性,依法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可以不罚”规定,宽严相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海关以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方式,处理货运渠道查发侵权货物81批、1.33万件。
(三)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相关工作,重点对CPTPP中过境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进行研究。以上海海关为试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就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先行先试,结合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兼容、相衔接的制度架构和监管模式。
三、重点领域侵权行为有效治理
2024年,全国海关以专项执法行动为主要抓手,继续保持对进出口侵权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在重点渠道、重点领域加强对侵权高风险商品管控查处,取得明显成效。
(一)以“龙腾行动”全面加强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连续第8年部署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通过集中一线执法力量,针对侵权行为严格开展监管查验,强化智慧知识产权科技赋能,全面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全国海关强化侵权风险分析,综合运用“预定+即决”式布控手段强化侵权风险防控,在各渠道加强对输往重点贸易国家侵权商品的监管,查处一批行业性、区域性侵权大案;密切关注与消费者健康安全相关的“入口”“贴身”类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扣留大量食品饮料、化妆品、洗护用品、纸尿裤等侵权货物;结合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及电商购物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针对相关侵权高风险商品加大布控与查验力度,坚决遏制特定时间节点下的进出口侵权行为易发态势。
(二)以“蓝网行动”强化寄递渠道侵权精准管控。聚焦寄递渠道“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治理,全国海关同步开展“蓝网行动2024”,在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持续加大打击侵权力度,有效遏制侵权高发易发态势。以“商品+国别”建立侵权高风险要素信息库,强化进出境商品侵权风险分析与布控;以“机检+人工”加强侵权高风险商品查验,提升打击侵权效能;以“关地+关企”合作引导寄递企业规范申报,加强侵权源头治理,推动全链条打击。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在寄递渠道累计扣留侵权嫌疑商品11488批、2.51万件,有力震慑了寄递渠道进出境侵权违法行为。
(三)以“净网行动”严控出口转运货物侵权风险。为严厉打击出口转运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侵权货物“口岸漂移”风险,海关总署部署广东分署及23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2024”,重点打击通过货运、寄递等渠道输往香港、澳门或者经由香港、澳门转运的侵权货物,并在行动中指导相关海关有效应对以“中转”方式为掩护的侵权新手法。广东省内海关依托口岸区域特点,织密区域联动保护网络,扣留输往香港、澳门或者经由香港、澳门转运的侵权嫌疑货物846批、912.77万件,其中扣留经香港等地“中转”侵权嫌疑货物25批、59.9万件。
(四)以“对非专项行动”推进中非经贸合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服务大国外交、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的作用。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峰会成功举办后,海关总署迅速部署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非专项行动(2024)”,严厉打击向非洲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中国制造”在非良好形象,促进中非经贸关系健康发展。行动中,全国海关结合口岸特征、输非商品结构等,在海运、空运渠道分析研判输非商品侵权风险趋势,加大查处力度,共扣留输非侵权嫌疑货物2060批、1008.68万件。
四、智慧知识产权项目落地运用
全国海关按照《智慧海关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项目化、清单化全力推进智慧知识产权场景建设和实施运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智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系。
(一)科技赋能打造“智慧执法”。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系统更新升级,完成与报关单动态数据库、海关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以及跨境电商、快件、旅客通关管理系统等8个海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自动获取、反馈案件关键信息,减少人工录入项目28项,办案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搭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智能甄别模型,开发侵权风险特征标签,自动提炼侵权风险要素与实时报关单数据进行对碰,实现对涉及侵权风险的报关单的即时“靶向定位、定向处置”。
(二)推进数智化决策辅助。建设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库,上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知识点近100项,为日常执法提供专业、便捷的数字化支持。持续推广“商标智能识别”“智能审图”等科技成果应用,各地海关积极运用移动查验单兵系统的商标识别功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近800批。
(三)建设“互联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阵地。优化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义乌)功能布局,改造升级展示中心软硬件设施160余项,增设典型案例等6大展示区域,创新以“实景+动漫”联动方式呈现“智慧海关”监管流程。更新迭代上海海关“科创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心云展厅”,全面生动展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效。
五、“智关强国”行动扎实推进
全国海关落实“智关强国”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深化跨部门执法协作,构建“大保护”格局,持续巩固和深化海关执法国际合作,积极发出中国声音。
(一)积极融入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多地海关与各级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邮政、烟草专卖等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助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会同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开展“2024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持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地海关与省级公安厅(局)、食药环侦总队或地市级公安机关签署合作备忘录、出台协作意见,建立侵权案件线索快速通报和立案信息反馈机制,推进信息共享、线索互通、重案联办,进一步提升“行刑衔接”效能。2024年,全国海关共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线索332次,移送案件42起,协助捣毁制假藏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力推动对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治理。
(二)持续巩固和深化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持续加强双边交流,召开中欧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参加中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第十四次会议、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十次会议。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知识产权事务,派遣专家执行世界海关组织(WCO)知识产权保护对非援助项目,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并完成WCO知识产权保护专家考核;参加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第五十八次会议、WCO区域保护知识产权高峰会议、WCO反假冒盗版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进一步深化机制性合作,与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海关持续开展数据交换、案件信息共享、立法及执法实践交流。
六、跨关区协作模式创新升级
全国海关跨关区执法协作进一步深化,常态化情报线索共享、企业培塑、课题研究、培训宣传等方面的合作模式创新升级,知识产权一体化协同保护格局进一步强化。
(一)巩固和深化区域执法协作。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海关开展跨关区执法协作。京津冀海关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赴雄安新区开展联合培训和调研座谈,支持雄安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企业创新发展和“新三样”加速出海。广东分署组织省内海关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开展3次粤港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联合执法行动。黄河流域海关进一步密切“11+1”海关合作,联合印发《黄河流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试行)》,构筑区域联动保护网络,防范侵权嫌疑货物口岸漂移。成都海关、重庆海关发挥跨境班列策源地功能,联合申报的《成渝海关为“一带一路”跨境班列高质量发展提供“知”力支撑》入选第三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
(二)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围绕海关中心工作,创新执法合作模式,将全国42个直属海关划分为7个跨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各协作组立足地域特点、业务特色和人才优势,对拓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对接国际高标准保护规则,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备案、担保、处置程序和时限等课题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对境外海关通报侵权案件信息、输非商品侵权趋势的分析;多地海关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实地调研和协同保护,借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机制开展信息共享、趋势研判和联合布控,织密打击跨境侵权协作网,形成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一盘棋”。
七、支持企业创新维权成效显著
全国海关聚焦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需求,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帮扶与支持并举,建机制、搭平台、优服务,实现关企间政策直联、诉求直通、服务直达,因势利导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焕发创新活力。
(一)赋能新质生产力,助力自主企业“走出去”。着眼新质生产力发展动能培育,深入自主创新企业开展实践服务,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出口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围绕核心专利和优势品牌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帮助企业及时处置知识产权风险,巩固出口优势。加强“新三样”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运用关企合作和关际联动机制,强化对相关产品进出口情况监测,对行业性侵权风险态势开展研判,保障“新三样”产品高质量出口。强化文化创意产品、民俗工艺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推动“敦煌文创”、莫高窟“九层楼”等商标办理海关保护备案,助力中国文化出海迈向新高度。
(二)保护外资企业权益,促进外贸保稳提质。聚力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对话平台,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会等方式与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交流前沿信息与动态,共同研判新业态、新市场侵权风险趋势,提升打击侵权精度。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维权诉求,有效处置各类侵权线索和风险信息,有力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利益,增强企业在华投资信心。严格规范公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着力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贸易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八、立足“三十周年”持续提升保护能力
2024年是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全国海关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回顾历程、展示成效,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组织多层级培训持续提升保护能力和执法水平。
(一)多渠道宣传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开展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发布《2023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特辑》和典型案例,制作宣传册及视频,对中国海关三十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历史回顾及成果展示。全国海关积极运用“报、网、端、微、屏”等资源宣传普法,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举措与成效,持续发挥位于义乌、厦门、青岛的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作用,举办专题成果展,进一步营造海关执法工作良好氛围。部分海关组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展会”活动,进驻进博会、广交会、国际车展、动漫博览会、酒业博览会、消费者博览会等,搭建服务台,向参展企业发放宣传册,为中外参展客商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咨询服务。
(二)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人才梯队建设。甄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业务专家组建人才库,集中力量开展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执法检查、风险分析、国际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能力提升。海关总署举办全国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培训班,邀请相关部委及海关系统内专家进行授课,90名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业务骨干参加培训。2024年,全国海关开展多层级培训,灵活运用线上直播、线下研讨、执法实训、联合培训等方式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升培训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共组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培训535场,累计参训3.68万人次。
结语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编制的谋划之年。全国海关将继续牢记嘱托、锐意进取,切实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做好“十五五”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谋篇布局,促进创新、激发活力,以扎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全面助力稳外资稳外贸,为维护国家安全,服务大国外交,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作出积极贡献,当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海关引入技术调查官查办涉嫌侵犯专利权光伏设备案
2024年9月,深圳某新能源装备公司发现1批涉嫌侵犯其“一种侧向上下舟装置”专利权的光伏生产设备即将出口,货值人民币1079万元,向深圳海关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深圳海关审核后立即启动依申请保护程序,对该批货物实施布控并中止通关。鉴于货物涉及专利技术特征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且当事双方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深圳海关所属大鹏海关联系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创新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执法。依托其专业协助,海关查验人员精准锁定实货查验目标,科学制定外勤查验方案,严谨实施查验取证和扣留程序。这一创新举措既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货物装卸损毁、延期交付等风险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目前,权利人已依据海关查验取得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作为全国海关系统首次成功引入技术调查官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典型案例,由技术调查官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协助海关对设备中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结构部件进行查验取证,在保障权利人查看货物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压缩查验时间,保障了发货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技术调查机制对海关保护措施的专业支撑作用,为海关系统深入开展专利权保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对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
上海海关查获侵权外贸“新三样”产品系列案
2024年3月,上海海关所属外高桥港区海关在对1批出口太阳能组件查验时,发现737件申报为“无品牌”的太阳能组件,涉嫌侵犯“SUNTECH及图形”商标权,货值人民币24.38万元。随后上海海关进一步梳理太阳能组件等光伏产品出口信息,又查获涉嫌侵犯“JINKO”商标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共计2480件,货值人民币109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下达布控指令,对4批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出口太阳能电池组件实施精准拦截,查获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3730个,货值人民币628万元,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
以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为代表的外贸“新三样”,凭借新技术、新产品,收获出口新优势,体现了我国出口新动能由中国制造逐步向中国创造迈进。光伏产品作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新能源应用电源端,已逐步成为稳外贸的“新名片”。海关围绕“品牌知名度大、侵权现状严重、侵权线索较为明确”等要素打击侵犯商标权的光伏产品,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综合运用“风控+综合+现场”的联动处理机制,打击侵犯专利权的光伏产品,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及转型升级动力,为外贸“新三样”产品高质量出口贡献海关力量。
案例三
杭州海关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行刑衔接查获侵权钻头案
2024年7月,杭州海关所属义乌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使用“SKF及图形”商标标识的钻头590600个,以及使用“DORMER”商标标识的钻头59300个。由于这批钻头数量多、估值高,海关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经权利人确认,该批钻头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办案人员敏锐察觉发货人补充提交的涉案钻头采购交易清单及转账记录仅为8万元,与市场一般行情存在较大差距,判断8万元仅为定金,而非货物真实成交价格。海关及时固定买卖合同、货运委托协议等涉案关键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侵权鉴定、涉案价格认定等工作,积极推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2024年10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经有关部门认定,该批钻头价值人民币95.57万元。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是海关应对数量或案值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涉及重大或敏感商品的案件采取的有效手段。该案中,海关办案人员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时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顺利推动公安机关立案,是海关与公安机关深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合力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全链条打击的典型案件。
案例四
厦门海关筑牢“入口”防护网查获侵权调味品系列案
2024年4月,厦门海关所属泉州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13.91万袋酸汤粉、味精、炸鸡粉等调味品使用“KNORR”“AJINOMOTO”商标标识。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查办案件的同时,厦门海关聚焦“入口”侵权商品,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专题侵权风险研判,筛查通关数据及案件信息,对航线特点、物流走向进行全面分析、提炼高风险侵权特征,对重点商品加强布控分析,同年6月、11月再次查获侵犯“AJINOMOTO”“Maggi”商标专用权的鸡精共21.36万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论何时都是民生领域的头等大事。该系列案中,海关从查发的1起侵权案件入手,通过大数据分析筛查高风险商品进行专项布控,陆续查发类似侵权调味品2批次,有效截断侵权货物流入国际市场,体现了海关在食品安全领域落实“没有最严,只有更严”的执法标准。该系列案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是海关重拳打击“入口”侵权商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
北京等海关推动一体化保护护航文化创意产品“出海”案
2024年12月,北京海关对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开展精准培塑,针对辖区内文创企业遭遇侵权情况,细致分析行业性、区域性侵权趋势,提炼侵权商品类别、渠道和贸易国别等特征,借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机制开展跨关区信息共享,协助相关海关加强侵权风险分析布控。同月,多地海关陆续查获涉嫌侵犯“Labubu”等著作权的文创产品9批次、14万件,货值人民币17万元。
2024年7月,海关总署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机制,各地海关共享信息、共研线索,构建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格局。泡泡玛特作为中国潮流文化“出海”的代表企业,随着中国文创IP在全球影响力提升,相关产品在东南亚国家供不应求,被侵权风险急剧上升。本案中,海关鼓励文创企业开展海关备案,提升维权效能,通过跨关区协同执法形成打击侵权保护创新的强大合力。该案是海关纵深推进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护航文创产品“出海”的典型案例。
案例六
广州海关查获进口侵权体育用品系列案
2024年国际性体育赛事密集,体育用品被侵权风险加大。2024年1月,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在对某贸易公司申报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MOLTEN”“ERREA”“KIPSTA”等商标标识的足球1.3万件,货值人民币41.5万元。查发该案件后,广州海关对进口自相同国家的同类货物进行梳理及布控,同年7月,广州海关所属番禺海关在对另一贸易公司自同一国家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MOLTEN”商标标识的足球3079个,货值人民币10.1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着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的产业转移,进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愈发重要。全国海关坚持“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理念,通过提炼侵权特征,研判舱单信息,锁定物流线路,实施精准布控,有效阻断侵权体育用品流入国内市场,切实维护国内市场正常贸易秩序,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本系列案体现了海关关员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深刻认识和专业素养,是海关积极打击进口环节侵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
黄埔等海关高效协同查获转运侵权运动鞋案
2024年11月,黄埔海关接到权利人举报,称有1批侵权运动鞋即将从该关申报出口。黄埔海关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和数据模型两大核心优势,借助海关智慧风控海运轨迹监控分析功能,实时追踪集装箱轨迹。发现该批货物已装船离港正运往香港后,黄埔海关通过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系香港海关对该集装箱实施监控拦截,香港海关查明该集装箱已转向深圳出口,随即将该信息通报深圳海关,深圳海关进一步查明该集装箱中途换船后,成功查获使用“TIMBERLAND”等商标标识的侵权运动鞋13000余双,货值人民币23.58万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针对侵权货物漂移新趋势,粤港两地海关在跨关区、跨区域联合执法方面迅速共享风险信息,层层实施布控拦截,合作开展案件调查,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合作机制。本案是粤港两地海关密切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海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职责担当。
案例八
青岛、宁波海关查获出口非洲国家侵权货物系列案
2024年10月,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查获2批出口至利比亚的侵权冷柜68台,货值人民币20.46万元,使用了“百事图形”商标标识的冷柜。海关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起案件合并侦办。
2024年10月,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在对1批出口至加纳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图形)商标标识的电焊条119万支,货值人民币17.85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迅速固定证据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2024年9月,中非合作论坛峰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提出,“扩大与非洲国家海关在通关便利、执法和能力建设等领域合作,共同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同年9月,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非专项行动(2024)”。上述案例充分展现了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效,强化了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了中国品牌和“中国制造”在非洲国家的良好形象,是海关践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服务大国外交的集中体现。
案例九
成都、乌鲁木齐、拱北海关查获跨境电商渠道侵权货物系列案
2024年1月,成都海关所属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在对1批出口跨境电商货物查验时,发现使用“UGG”等商标标识的侵权嫌疑靴子,其后对同一企业加强布控,连续查获使用相同商标标识的鞋类、箱包473件,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货物。
2024年7月,乌鲁木齐海关所属阿拉山口海关在对1批出口跨境电商货物查验时,发现使用“PINK”商标标识的手提包1050个,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货物。
2024年12月,拱北海关所属港珠澳大桥海关在对1批出口跨境电商货物查验时,发现夹藏于灯饰中的使用“云烟”“MARLBORO”等商标标识的香烟4054条,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货物。
我国跨境电商规模从小到大,质量做强做优,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和全球经贸领域的新亮点。海关通过加强对跨境电商侵权货物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该系列案是海关加强跨境电商新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十
南京、天津、大连海关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系列案
2023年12月,南京海关所属新生圩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141件球衣等货物使用了“MANCHESTER CITY 1894及图形”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4240.85元。经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公布施行。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符合《裁量基准(三)》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数量二百件以下且价值五千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于2024年1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并予以教育。
2023年12月,天津海关所属新港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有72辆自行车使用“FOREVER”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9299.06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裁量基准(三)》公布施行。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符合《裁量基准(三)》第八条规定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数量五百件以下且价值一万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初次违法可以不罚情形,于2024年1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并予以教育。
2024年4月,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在对1批出口轴承查验时,发现其中10套轴承使用“NTN”商标标识,价值人民币1444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案发前一年内曾两次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于2024年6月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25%罚款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三)》是海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规范行政裁量权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海关严格规范公正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三)》施行以来,全国海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适用不同裁量阶次,体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对于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海关执法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海关发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2024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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