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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无效案

深度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透视!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无效案

​透视!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无效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案透视

 

《阿迪痛失三条纹商标!》、《阿迪达斯使用70年的三条纹商标被判无效》……近段时间,有关阿迪三条纹商标无效的文章在网上流传,欧盟普通法院判决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无效的新闻成为热点话题。通过调查及咨询知识产权专家了解到,判决仅涉及一件三条纹商标,阿迪达斯已注册的其他三条纹商标依然有效。而且,由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地域性,欧盟法院的判决对阿迪达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注册的商标并无影响。


模糊报道引发误读

 

引发舆论热潮的判决是6月底欧盟普通法院作出的,涉及阿迪达斯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媒体报道后,新浪微博设置“阿迪达斯三条纹LOGO被判无效”这一话题,累计阅读量达1.5亿次,8000多名网友发表评论,至今热度不减。在百度上搜索“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相关资讯达几万条。

 

虽然判决仅涉及第12442166号这一件三条纹商标,但包括《华尔街日报》《每日经济新闻》等在内的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均未明确介绍具体是哪一件商标,而是笼统表述为“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个别自媒体为吸引眼球,使用《阿迪达斯不能拥有三条纹商标!》《当三条纹不再独属于阿迪达斯》这样的标题,令不少消费者产生困惑。例如,有网友@紫衣喋喋留言说:“那以后就见不到三条杠了吗?”@妗之则发出疑问:“然后呢,(阿迪达斯)要换logo吗?”

 

同时,由于相关报道未详细介绍判决内容,仅指出法院的理由是“缺乏显著性”,导致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表示难以理解。网友@BiuBiu卜0415说:“三道杠就是阿迪啊,还不够特色吗?” @Mt-Leong 表示:“发展到现在,一看到三道杠不都是想到阿迪吗?经典的代表。”@潘潘胖多啦说:“不太理解……况且阿迪已经很有影响力,大多数人看到三条杠就能想到阿迪了吧,明显符合商标的显著特点且便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要求。”

 

个别文章甚至基本事实错误。如某网站的一篇文章标题为《从此再无三叶草!阿迪达斯商标被判无效》,但实际上三叶草图形商标与本次判决毫无关系。

 

随着相关报道持续发酵,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先后发表文章或评论,指出媒体报道不够严谨。也有网友如@黑海岸的奥伯丁评论说:“隔行如隔山……再简单的logo,即使是三条杠,也是有明确的标准的。所以这个判决的报道就不是很认真,大有忽悠外行的意思。” 但上述文章或观点仅限于行业内传播,对此案作出错误解读的文章和言论仍不时出现。

 

专家解读释疑解惑

 

8月中旬,有自媒体发布了判决书的中文译本,字数近两万。判决显示,第12442166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注册文件中包含商标描述“商标由三条平行等距的同等宽度的条纹组成,可以以任何朝向应用在商品上”。既然不少网友认为三条纹商标就是阿迪达斯的代表,为什么欧盟普通法院却认为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缺乏显著性呢?相关专家对判决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据介绍,此案发生在2014年,欧洲比利时鞋品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确认阿迪达斯该商标无效。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此项请求,理由是该商标缺乏内在显著性特征,阿迪达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阿迪达斯随后提出申诉,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上诉委员会在2017年驳回申诉,宣布该商标无效。阿迪达斯起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法院于6月19日作出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杜颖指出,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必要条件,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这是各国商标法的普遍规定。在这起案件中,阿迪达斯就是希望法院认可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判决重点围绕商标的定义、使用的认定以及证据的确认等方面展开。

 

据了解,为证明这件三条纹商标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阿迪达斯提交了接近1.2万页的证据,包括显示三条纹图形商标图案的产品目录、宣传材料及与营业额、营销广告费用有关的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

 

但是,由于阿迪达斯与法院对第12442166号商标的定义理解不同,造成双方在“使用”的认定上产生较大分歧。杜颖解释说,从描述来看,按照阿迪达斯的理解,申请说明中没有限定高度(长度)及朝向,因此这件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延伸、剪裁或以倾斜角度剪裁。普通法院则认为,商标说明中没有指出长度可以变动或斜角剪裁,因此变动后的图形都不是争议商标。也就是说,法院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严格限制,比阿迪达斯的理解范围狭窄很多,这种限缩解释直接影响法院对“使用”的认定。

 

由于理解不同,阿迪达斯认为只要没有改变第12442166号商标的显著特征,只是改动某些元素,也是对该商标的使用。欧盟普通法院则认为,由于商标“太过简单”,因此轻微的改动即构成显著特征的改变,“白条黑底三条纹”的反向配色、条纹倾斜或改变条纹长度等,都不是对原商标的使用。基于上述标准,阿迪达斯提供的大部分证据被法院排除在外。

 

同时,法院认为,对于一开始在欧盟所有成员国都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只有证明该商标通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取得显著性,才能获得注册。法院指出,阿迪达斯提交的使用产生显著性的市场调查只在5个成员国进行,仅涵盖欧盟部分地区,这些市场调查证据不能证明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

 

已注册商标仍受法律保护

 

似是而非的报道让一些网友以为阿迪达斯不能再使用三条纹商标,担心山寨产品会更猖狂。有的网友如@地瓜熊老六则错误地认为:“既然这件商标是无效的,那么在欧盟范围内,任何商家都可以随便使用该商标了。”

 

针对判决的效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欧盟普通法院认定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无效,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在其他地区以及具体的欧盟成员国无法获得商标权保护。而且,阿迪达斯还有很多件不同图案、颜色、形状的三条纹商标,这些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欧盟依旧受到法律保护。在德国、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阿迪达斯的三条纹都是有效注册商标

 

据了解,阿迪达斯是由阿道夫·阿迪·达斯勒(Adolf Adi Dassler)以自己的名字为灵感创立的。1949年,阿迪·达斯勒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和首枚标志,该标志由“ADOLF DASSLER ADIDAS SPORTSCHUHE”文字和一双带有三条纹的运动鞋构成,从此三条纹一直用于阿迪达斯运动鞋上。1967年,阿迪达斯推出服装产品,并在上衣袖子和裤腿侧边使用三条纹标志。三条纹商标伴随阿迪达斯已有70年之久,在阿迪达斯的产品、广告、办公大楼,随处可见三条纹商标

 

杜颖指出,欧盟普通法院认定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无效,主要是因为对商标图形作了非常严格的限缩解释,因此大量排除阿迪达斯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阿迪达斯按照欧盟普通法院所界定的范围进行新一轮申请,并根据其申请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则结果也许会不一样。

 

阿迪达斯方面则表示,无论如何,品牌将一如既往维护商标权益,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商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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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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