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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被请求人拒绝配合案件处理行为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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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被请求人拒绝配合案件处理行为的应对措施

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被请求人拒绝配合案件处理行为的应对措施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原标题: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被请求人拒绝配合案件处理行为的应对措施---从宝鸡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在专利纠纷处理中采取强制措施并缺席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谈起


由于知识产权部门执法社会知晓度较低,加之有些当事人尊重知识产权意识较差,经常碰到被请求人在案件处理中不配合案件处理的情况,比如不签收法律文书、拒绝调查取证或不参加案件处理等,这给案件审理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专利执法中如何应对呢?让我们从宝鸡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在专利纠纷处理中采取强制措施并缺席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谈起。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河北省专利权人宋某发现陕西省宝鸡市某建材城内有人出售涉嫌侵犯其专利的用于装修包裹管道的包管支架。经过调查是刘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出售与专利产品“合金包管支架”类似产品并有大量库存,宋某在刘某处购买了一套涉嫌侵权产品,经其对比,认为涉嫌侵权。于是宋某作为请求人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要求知识产权局依法判定被请求人刘某侵犯其专利权并停止销售专利产品,销毁现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处理结果】:宝鸡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在被请求人不配合执法情况下,在被请求人在场情况下,执法人员在其营业门店留置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和公开口审通知书,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也不愿意参加公开审理。2018年11月22日在被请求人缺席情况下,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查明并认为:一.请求人专利合法有效,应当受我国专利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二.被请求人销售和许诺销售了涉案产品,且产品结构落入了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自2018年10月起开始销售涉案产品,总进货量50套,涉案金额6000多元。以上有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销售处拍摄的涉案产品照片和调查笔录、请求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以及请求人在被请求人销售处拍摄的涉案产品照片在案佐证。


处理决定如下:1、被请求人销售的“合金包管支架”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2、被请求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自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合金包管支架产品。3、因被求人不愿意调解赔偿,故驳回请求人关于赔偿的请求。


处理决定作出后给被请求人留置送达了处理决定书,双方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经生效。据事后了解,被请求人目前已经向制造商退回未销售完产品,停止了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行为。


【对案件的思考】:在当事人拒绝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时,执法人员要敢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因为当事人不配合执法而耽误或影响案件处理。该案为宝鸡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中采取强制措施并缺席审理,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后第一次给被请求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被请求人拒绝签收,于是执法人员依法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在其经营场所留置答辩通知等法律文书后,还对其所销售产品进行拍照取证。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在第二次送达口审通知时,被请求人还是拒绝签收,执法人员果断再次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口审当日,被请求人也未参加口头审理,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当场通过电话通知后,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作出处理决定。


由于知识产权部门执法社会知晓度较低,加之有些当事人尊重知识产权意识较差,经常碰到被请求人在案件处理中不配合案件处理的情况,比如不签收法律文书、拒绝调查取证或不参加案件处理等,这给案件审理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宝鸡局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并缺席审理,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维护了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威信,树立了专利法的尊严。


那么,关于行政执法中采用留置送达、调查取证的等强制措施和缺席审理有哪些规定,又要注意那些问题呢?


1、关于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的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依法将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关于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送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场;(2)、受送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明确表示拒绝签名或受送达当事人在场不明确表示是否签名、其同住成年家属明确表示拒绝签名时;(3)、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如,邻居或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所在村委会代表(如,村主任或村委会其他成员)在场见证送达;(4)、必须在受送达当事人住所或办公场所;(5)、送达人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拒收日期、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可见,留置送达在专利行政执法中使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应对被请求人不愿意配合不参与案件处理的一个有效应对手段。


2、留置送达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其本质要义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应该采取以下两种操作方式:


(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在本案处理中,宝鸡局执法人员采用了第(2)种留置方式,确保了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3、互联网环境下电子送达方式的探索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送达方式也在探索和创新之中。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对电子送达的方式和注意要点进行了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遵照并加以运用,不仅可以避免直面当事人矛盾,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要注意以下问题:


(1)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2)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3)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决定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4)终局处理决定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行政执法过程文件送达,对于处理决定不能采用。


 4、在专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中,当事人不配合的应对


在专利行政执法中,被请求人除了不愿意签收法律文书,也经常采取拒绝调查取证,试图阻挠执法的情况。


根据《专利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 专利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2)询问当事人和证人;(3)采用测量、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4)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可见,主动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专利执法人员的权利,当事人不得拒绝,否则将会依据《治安管理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处理中,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权产品拍摄的照片和取得的调查笔录拒绝签字,由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并签名后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5、缺席审理的法律规定


专利纠纷案件缺席审理与法院缺席判决类似,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专利执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因此,专利纠纷处理中缺席审理具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在被请求人不愿意参加口头审理情况下,适用缺席审理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保证了案件正常处理。


6、缺席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执法人员对请求人提供证据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和正当怀疑。按照执法办法规定,专利纠纷处理中采信证据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有部分人认为被请求人不参加审理活动,就是放弃质证,可以按照请求人所举证直接做出决定,这种观点表面上看程序合法,但是,根据专利执法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具有主动调查取证权利,自然也是义务,同时也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因此,对于请求人所举证的证据执法人员自然具有合理注意义务和正当怀疑权利。执法人员根据经验明显知道某些事实要件的缺失将会直接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客观公正相距甚远时,应当及时对被请求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不能及时充分举证的后果,在具体的处理案件时既要保持客观中立又要尊重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杜绝仅仅以请求人举证做出处理决定,不仅要对请求人举证进行核实和甄别,需要调查取证时一定要主动取证,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2)缺席审理处理决定与对席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处理决定送达和告知义务也应当完整有效。


对于缺席审理,执法人员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被请求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并保障被请求人的法律救济权利的充分行使。


在本案处理中,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并未单方面按照请求人的要求处理案件,而是在执法人员详细调查取证后,依照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了处理决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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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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