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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第21698807号“吾皇万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1698807号“吾皇万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2121号
申请人: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哲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8807号“吾皇万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吾皇万睡”是申请人创作的漫画形象名称“吾皇”猫的情景状态,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吾皇万睡”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用多种形式对其“吾皇”、“吾皇万睡”、“吾皇驾到”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并且起到了良好的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经查询,在先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吾皇”及其创作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粱科栋简介;2、“吾皇”版权登记证书;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粱科栋签订的“吾皇”、“巴扎黑”动漫形象版权使用合同、合作协议等;4、“吾皇”品牌手册;5、吾皇漫画作品集排名;6、“吾皇”、“吾皇驾到”、“吾皇万睡”等的宣传使用情况;7、在先的“吾皇万睡”商标信息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吾皇万睡”,易使消费者联想为“吾皇万岁”,一般用作对封建帝王特定的称谓,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张亚军
2018年04月13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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