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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如何确认身份?权利如何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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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如何确认身份?权利如何归属?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如何确认身份?权利如何归属?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明涛 王涵 兰台知产律师团队

原标题: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身份确认与权利归属


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有版权吗?》一文中,谈到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构成了对传统版权体系的巨大挑战。即,人工智能创作物突破了原有的版权客体保护范围,文章围绕这一新型的版权客体能否纳入版权法的客体保护范围展开探讨。


在此,进一步需要讨的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是谁,权利归属如何认定。当前,不管是基于版权法的完善、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是产业的良性发展,都需要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身份确认及权利归属问题做出回应。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身份确认


当人工智能创作物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时,其版权主体应如何确定?本质上讲,版权主体制度是以“作者”为核心而建立的制度体系,版权主体身份确认实际上就是“作者”身份确认。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中,《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者认定的实质要件,而是交由各缔约国国内法解决。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同时,从理论上讲,作者身份的确认,应考虑创作者本身、创作意图、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等要件。笔者认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认定,应准确把握“作者”的本质内涵,把握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应是自然人


作品创作本身蕴含着人类的自我情感,是创作者思想、情感、观念表达的方式。因此,只有生理意义上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通过比较“动物创作作品”与“机器创作作品“,可以更加深刻理解这一观点。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如何确认身份?权利如何归属?


1、动物创作作品。当前,经常会有动物创作作品的报道。比如,在泰国Maesa大象基地,大象通过特殊方式训练,能够独立创作出具有艺术美感的美术作品,供游客观赏。此外,“猴子自拍照”也是一个有趣的事例。户外摄影师斯莱特将偶然捕获的猴子自拍照发布到网上,随后,这张照片被维基百科收录到维基共享资源网中,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这些图片,斯莱特声称自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主张获得版权费,而维基百科则认为,斯莱特对这张猴子自己拍的照片没有版权,由此掀起了维基百科和摄影师的版权大战。


笔者认为,动物创作作品中,如果将动物确认为作者,将导致民事主体制度彻底颠覆,即动物将与自然人、法人并列,成为新的民事主体,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当前民事法律体系下,动物只能是民事客体而非主体。因此,动物创作的作品,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却可以成为民事客体——“物”,受到物权法保护。该“物”的权利主体应是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果动物创作作品是人类不断训练的结果,即人类在训练的过程中通过对其肉体上刺激,形成应激反应,“创作”所谓作品,也可以考虑动物所有者和管理者成为“作者”的可行性。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如何确认身份?权利如何归属?


2、机器创作作品。机器同样不能被确认为作者。比如,在英国的Express Newpapers v.Liverpool Daily Post案,原告Express Newpapers公司为促进报纸的销售,开展了“每周百万富翁”活动,向用户提供一种带有5个字母的卡片,如卡片上的字母与原告报纸公布的字母一致即中奖,这种中奖的字母排列表是由计算机生成的。Liverpool Daily Post为代表的四个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数字排列表。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此案不仅涉及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是否可以获得版权保护,更为关键的是谁可以成为计算机作品的作者。对此,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者可以成为作者,计算机不能成为作者。


就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其本质是机器创作作品,只不过是“一种具有智能的高级机器创作而已”。虽然人工智能通过算法程序,深度学习已有信息,进行创作。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始终是在人的掌控之下,人工智能程序的设计者才能成为作者。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创作意图”认定


创作作品时,作者应具有创作意图,而意图要件向来很难判断。Nimmer教授的《死海卷宗的版权确认:作者身份与原创性》一文中对意图要件进行了判断。其认为,意图的推定是解释创作是否具有版权的关键因素,要具备独创性,作者必须具有产生某些个性和主观东西的意图。故要使创作的作品具有原创性,作者主观的情感、思想和观念必须要融入作品之中。


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创作意图的认定,由于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创作意图,虽然人工智能可以客观从事创作活动,但创作物实仍是算法程序运行的结果。因此,人工智能不具有人脑的思维能力,是否就无法认定创作意图呢?


其实,“创作意图”不应狭隘理解为“作品本身的创作意图”,而是“整体的创作意图”,即希望成为作品的作者,并从事作品的创作活动,不管该创作活动是直接思想转化,还是借助其他手段,比如“人工智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工智能设计者具有成为作者的创作意图。


综上所述,在可版权性的前提下,虽然人工智能能够“创作”作品,但仍不能“成为”作者,只有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才具有创作意图,并具有成为作者的可能性。至于权利归属,则是作者身份确认后的制度安排,属于人工智能力设计的自然人,还是从事人工智能投资开发的单位,应结合相关因素具体分析。


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考量因素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如何确认身份?权利如何归属?


对产业投资者的保护,贯穿于版权法历史发展始终。例如,基于对出版产业的保护,产生了最早的版权法;基于对单位投资利益的保护,在版权法中设计了职务作品制度,同时对电影作品、软件作品进行特殊规定;基于对于传播产业的保护,而为唱片组织、广播组织专门设计了邻接权制度。


同样,在人工智能领域,版权法也应重视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目前,科技巨头都在争相发展人工智能产业,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与企业资金投入紧密相连。像谷歌、微软、百度、腾讯等科技企业,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以此为目标进行企业发展战略布局。2017年3月2日,百度牵头的深度学习国家工程实验室举行了揭牌仪式。李彦宏在揭牌仪式上表示,人工智能是百度业务中的核心,在过去两年半的时间里百度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投入高达200亿。腾讯与硅谷风投机构Felicis Ventures最近领投了人工智能创业公司Diffbot1000万美元的A轮融资。微软在12月13日凌晨发布消息,宣布将成立一个新的投资基金,更好的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因此,版权法在“权利归属”问题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投资、促进产业发展”因素。


一方面,可以在版权法中设立专门条款,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于投资者。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理论认为,作者创作的作品本身是一种商品,会产生信息商品市场,通过作者投资者权利,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同样,如果不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就不会有更多的资本投入,从而激励更多创作者从事作品创作。在人工智能领域,企业才是人工智能创新的主体,通过资本、程序设计人员(劳力)、技术的整合,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人工智能产业的长期、持续、繁荣发展,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给投资者,可以在版权法中予以专条设计。


另一方面,现代创作方式的转变,也不得不将权利归属于投资者。不同于传统作品的创作方式,当前一些类型作品,其创作已经无法由个体力量完成,这也导致了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制度的出现。以电影作品为例,不仅需要大量人员的专业化分工合作,还需要制片人投入巨大资金和付出极大成本。例如,全球著名的影片《阿凡达》,其制作成本就高达2.5亿美元,雇佣的演职人员多达上千人。这样精细的专业分工和高额的投入,不是普通的作品创作所能比拟的,也不是普通创作人所能承担的。因此,版权法将权利归属于投资人也成为必然。同样,人工智能领域的创作,也是众多程序设计人员集体劳动的成果,难以将权利归属给某个个体。


结合我国版权制度的实际,应当否认“人工智能本身”成为作者的可能,只有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才具有创作意图,可以成为作者。在权利归属认定问题上,考虑保护投资、促进产业发展这一重要因素,并通过专门制度设计予以保障,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2]参见搜狐新闻词条:“大象作画”,访问网址:http://sports.sohu.com/20170222/n48142254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8日。

[3]参见观察者词条:“猴子自拍”,访问网址:http://www.guancha.cn/america/2014_08_08_25458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8日。

[4] Express Newspaper v. Liverpool Daily Post,1985F.S.R.306,310(1985)

[5]See Russ VerSteeg,Intent,Originality,Creativity and Joint Authorship,68 Brooklyn L.Rev.125;David Nimmer,Cppyright in Dead Sea Scrolls:authorship and originality 110-159 HOUS.L.REV.1(2001).

[6] 参见百度词条“深度学习揭牌仪式”,访问网址:http://caishimedia.baijia.baidu.com/article/787524,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8日。

[7] 参见百度词条“腾讯人工智能”,访问网址:http://junstapo.baijia.baidu.com/article/31975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8日。

[8]参见新浪词条:“微软成立新基金以支持人工智能创业公司”,访问网址:http://tech.sina.com.cn/it/2016-12-13/doc-ifxypipt112994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8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明涛 王涵 兰台知产律师团队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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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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