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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使用「他人音乐、商标」,是否侵权?

版权
豆豆7年前
广播电台使用「他人音乐、商标」,是否侵权?

广播电台使用「他人音乐、商标」,是否侵权?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博深知识产权

原标题:广播电台使用他人版权音乐、商标,是否侵权?


因儿时对知识产权的意式薄弱以至于笔者对于广播中听到的歌曲并没有购买“版权”这一概念,认为电台播放歌手的音乐歌曲是理所当然的,甚至于是“帮”歌手做了免费宣传。在大学学习了知识产权法以及从事知识产权行业之后,发现广播电台其实侵犯了版权。


而写这篇文章,是源于笔者在本地一电台的一则冠名播出的小节目中听到了米高梅公司的“狮吼”声音商标。


广播电台使用「他人音乐、商标」,是否侵权?


但是,这则冠名小节目,其实没有侵犯米高梅公司的“狮吼”的版权,却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


为何没有侵犯米高梅的版权?


一个作品一经完成即拥有了著作权,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那么,米高梅的“狮吼”究竟是何时发表的呢?


其实,这只狮子一直有变化,历史上,总共有七只狮子担任过“LEO”这位米高梅的形象大使。而最早的“狮子”图形商标是在1916年由当时的广告总监Howard Dietz设计出来的,他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狮子商标是用他母校的吉祥物做的蓝本。接着扮演“LEO”的狮子分别是1917年-1928期间年的“Slats”,1928年-1931年期间的“Jackie”,Jackie就是最早奠定米高梅低吼的飞狮的形象的狮子。接着是“Telly”、“Coffee”、“Tanner”、“George”、“Leo”,值得一提的是“Tanner”统治了22年好莱坞黄金时期的米高梅电影片头,人们称它是吼得最“怒”的一只狮子。而最后的“Leo”更是由1957年统治米高梅片头至今。


广播电台使用「他人音乐、商标」,是否侵权?

“Leo”在摄影棚拍摄


所以,为什么这则广告没有侵犯米高梅公司的版权?就是因为即使是最后一只狮子吼,由1957年至今已经超过50年的历史了,已经不在版权保护期了。


所以这则广告就不侵权了吗?


正如前面所说,即使没有侵犯版权,但商标权却是铁铁的侵权了!


因为米高梅公司于1985年8月15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他们的“狮吼”声音商标申请,并于1986年6月3日获得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广播电台使用「他人音乐、商标」,是否侵权?(图片来源于美国专利商标局)


广播电台使用「他人音乐、商标」,是否侵权?

(米高梅的“狮吼”商标证书,来源于美国专利商标局)


根据商标法第四章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注册人按时续展,那么商标注册人将一直保有商标权。由上图可知,米高梅公司依然保有这枚声音商标的商标权。


不过遗憾的是,笔者没有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到这枚声音商标(2017年4月米高梅申请注册了多枚商标并且在审中,无法查看相关具体信息,很有可能这枚声影商标就在其列)。但是,米高梅从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使用这只狮子图形作为片头,已经近百年,即使是“狮吼”的声音商标也有几十年的历史。每一部由米高梅出品的影片片头,几乎都可见狮子的身影以及声音,加上声音商标,必须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的特点。这么多年,“狮子吼”已经成为米高梅公司的标志性标识,已经具有驰名商标的意义。


根据《商标法》第一章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笔者认为:


所以媒体侵权行为的产生,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对于米高梅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从声誉到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虽然现下的广播电台市场,对于版权、商标在侵权诉讼方面的案件并不常见,但是在国家大力营造知识产权氛围下,广播电台能“免费”使用它人版权、商标作品的道路应该不长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博深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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