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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大律师"与"大律所"

法律
纵横君8年前
反思"大律师"与"大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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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反思"大律师"与"大律所"




IPRdaily导读这几年,也许受风投、互联网+等风潮的影响,一些同行将心思从办理案件转移到“模式”上来,试图挣大钱、快钱。有的则将律师行业当作普通的生意领域,采取美容店式的快速发展连锁、扩大规模的形式,将律所作为其生意中的一环,视律师如马仔,放弃对业务质量、案件管理、客户体验方面精益求精的追求。有的则高擎“主义”的旗帜,用一个轰轰烈烈的宏观概念掩盖追求“主义”所需的精耕细作。





一、引子


有一次去某大厦卫生间,洗手池旁边放个大垃圾桶,桶上有个大塑料盖,但你是无论如何无法用盖子上的把手将其拎起来的。


作为曾经的工科男,我一直很费解是什么样的工程师才会设计出这种东西,又是什么样的老板决定把这种垃圾产品投入市场。

 

不可否认,日本、德国产品就很少有这种弱智的设计。


我这么说,有些“爱国”青年可能不爱听。但是,支持国货绝不是牺牲我去成全你。爱国,首先是要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到尽善尽美。

 
二、律师业的骚动


这一点,也完全适用于律师行业。

 

这几年,也许受风投、互联网+等风潮的影响,一些同行将心思从办理案件转移到“模式”上来,试图挣大钱、快钱。

 

有的则将律师行业当作普通的生意领域,采取美容店式的快速发展连锁、扩大规模的形式,将律所作为其生意中的一环,视律师如马仔,放弃对业务质量、案件管理、客户体验方面精益求精的追求。

 

有的则高擎“主义”的旗帜,用一个轰轰烈烈的宏观概念掩盖追求“主义”所需的精耕细作。

 
三、大律师不亲自办案子


有一次,就某个互联网案件开庭,证据约一千多页。

 

大约看到我在庭上说起双方证据都手到擒来,庭后,对方律师问我:杨律师,这些证据难道你还真的逐页去看?

 

我做了肯定的回答。看着他悲天悯人式的表情,我知道我已经把自己排除在“大律师”行列之外了。

 

我确实遇到不少资深律师,基本宣称自己很久不亲自办案子了。甚至,是否亲自办案子已经成了衡量律师是否资深的一种标志。


我曾经与某标杆性大所的律师团队合作过,该所合伙人接到案件后就甩手扔给手下两个年轻律师,自己接着去接案子。开会时,该合伙人明显对案情不熟,却又说的头头是道,不停地“指示”,手下律师也不知道是该应和还是反驳。

 

其实,我个人觉得,不亲自办案子,那还能叫做律师吗?合伙人主要精力不是办案子而是接案子,那么合伙人岂不跟案件掮客没有本质区别?或者说,这种模式就是倒买倒卖律师:将手下律师低价买进,再高价卖给客户。

 

天下的客户找律师,基本都是奔着信任二字,如果业务实际是客户并不认识的律师完成的,这种信任如何找到落脚点?

 

或有人说,现代律所的发展,就是类似公司,分工细致,有的人揽业务,有的办业务。另或有人说,我们是牛所,律师素质高,我们的管理体制保证出来的案件质量是有保障的。

 

我是相信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也是希望这种情况能得到真实运作。但是,这种说法其实是存在一定危险的。

 

原因就在于,律师业务的本质是需要律师亲自提供智力服务。这就不同于工业企业,只要原料、工艺等过关,有客观指标做依据,工业产品质量就容易鉴别并得到保障。所以,工业产品的揽业务的人和做业务的人是可以分开的。

 

但律师服务则不一样,其质量高度依赖人的能力、敬业程度等主观因素。同一名律师,花同样的时间,如果他处于非常上心的状态,则业务质量就会很高,而他如果处于懈怠一些的状态,则其质量就会下降。但这种质量好坏不象工业产品那样标准、易鉴别,不要说当事人,就是合伙人如果对案件没有深度介入,也是无法鉴别、控制质量的。这样,手下律师的提升空间也受到限制。

 

另外,律师服务成果往往是不可逆的,不象工业产品可以退换修理,所以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就难以得到挽救。

 

律师的价值,归根结底是靠双手为客户提供服务。所以,揽业务和做业务分开,从概率上讲会降低律师的价值,客户的风险会显著提高,而这种做法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就会对整个行业造成损害。

 

当然,不能否认,在律所经营发展以及个案办理上,律师团队进行分工,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核心的问题是,资深律师也应该深入介入案件的办理,而不应靠自己的知名度对案件只是进行倒手。

 
四、律所之“大”


常听到有同行说,“我们律所有XX百律师,XX千平米办公室,XX个分所”。这种说法其实是在强调律所的规模。

 

其实,无论对律所,还是对客户,规模本身并不应成为追求的目标,而“规模效应”则是可以追求的。

 

而所谓“规模效应”,就是规模本身能带来价值。

 

在工业领域,规模效应是容易取得的。一条生产线的钱投进去了,每天生产一个产品,和每天生产一万个产品,则每个产品上的成本显然差别是很大的。

 

但是,在律师这样主要靠人的自身服务为主要“产品”的领域,规模效应却是不大明显的。律所两大成本:房租与人员工资,不会随着规模扩大而降低,相反,基本是同步增加。律所的规模效应,最多体现为在市场投入、行政辅助成本等方面略有规模效应。

 

而对于客户而言,任何客户的任何业务,所需要的律师团队通常不超过十个人。也就是说,律师团队规模对客户并不一定会产生什么明显的价值。

 

正如同一个理发店,我只需要跟我家附近的某家理发店里的少数人打交道,他们能提供性价比好的服务就行了,至于这家理发店在全国有多少家分店,对我是没有意义的。

 

那么,一些理发店为什么也努力在全国开连锁店呢?这就跟他们的业务模式有关系。凡是这种开很多连锁店的理发店,都有个至关重要的业务模式:预付费,也就是常见的办卡打折。理发店的老板依靠这种模式聚拢资金去做别的事,也就是说,理发店实际上是他们的融资渠道而已。当然,也不排除理发店本身也是能挣钱的,但如果靠理发店本身挣钱,理发店的老板就不会有迅速开连锁店的动力。

 

那么,律所为什么特别强调规模呢?我想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装修公司模式”。有些所的合伙人从律师身上截留一部分“管理费”等收入,作为其盈利模式。社会上有些大的装修公司与装修队之间就是这种关系。这种模式本质上是律师之间的零和博弈,对行业和客户基本没有价值,而且会因为管理上的问题而降低用户体验。

 

第二,“理发店模式”。上文已经分析过,无论是以互联网+的形式体现,还是以联盟、实体分所的形式。这种模式是把律师事务所作为生意中的一环。由于这些模式本身并不会激发新的需求,所以蛋糕的大小是一样的,但吃蛋糕的人却因此类模式而增加了不少。尤其是如果借助非律师的投资人的钱,他投入一块钱最后是要拿走两块的。因此,这种模式本质上是由资本商人分走律师行业利润,对整个行业有害无益。


第三,“百货公司模式”。这种模式是基于这些综合性律所能提供较为全面的法律服务,能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对客户的价值还是有的。但这种规模到达一定程度,内部就完全同质化了,再进一步扩大的话,对客户的价值就丧失了。所以,现在很多懂行一些的客户都不再看人数、面积这些表面物理指标了。

 

第四,“KTV模式”。顾名思义,就是自娱自乐,总是有官员、律师就是喜欢“大”,这个倒是谁也管不着了。

 

当然,律所规模太小也是不行的,尤其是综合性的所,规模太小则难以保证足够的专业性及响应大业务的能力。

 
五、过分追求“主义”


 首先,我对于一些秉持正确的价值观依法执业的同行们,无论他们被称为“死磕”律师,还是其他敏感词,我都怀有深深的敬意。无论是他们引起一些人不高兴,还是让有的人觉得是在表演,我都认为,他们承受压力、冒着风险,依法通过个案途径推动依法治国落到实处,需要极大的勇气,也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律师群体中需要这样旗手呐喊,他们通过赤裸裸地揭示体制的缺陷,以寻求体制的改良,维护百姓的权益。

 

据说巫者能够在人和神之间沟通,那么在柴米油盐式的个案争议,以及神秘莫测的国家治理之间,律师就是这样的“巫者”。律师这个群体在一定程度上知道国家治理的缺失所在,由此喊出一些“主义”以补救这个缺失,是积极健康的社会自愈机制的一部分,应该得到支持鼓励。

 

但是,凡事过犹不及。

 

十多年前,我曾办理过一件因批评监督报道而引起的媒体侵犯企业名誉权案,我们代理媒体一方。当时,案件的代理有两个方案,一种方案认为我方就完全不举证,这样必然败诉,然后通过败诉来直指中国缺乏《新闻法》而给媒体带来的弊端。而我代表的方案则认为,既然发生了民事诉讼,我们就应该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则,一步步扎实举证,吃透案情,行使好法定的权利,而《新闻法》的诉求则属于案外的事。

 

我与当事记者对报道所涉及的批评性内容展开了细致周密的调查取证,并厘清了媒体所负举证责任的边界,取得了案件的完全胜利。

 

所以,对体制的改良,首先我们要遵守现行体制的一些规则,立足体制而改良体制,而不是跳出体制外与体制作对。

 

法治总要有个着力点,这个着力点也不能是空中楼阁,这个着力点就是现实。立足现实,依法维权,直视弊端,这就是现实情况下的法治行为。

 

律师代理案件,始终要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通过这种路径促进一些“主义”的实现,属于积极正当的途径,但如果反过来,把个案作为工具以实现个人推崇的某种“主义”,就违背了律师的职业伦理,也往往无助于“主义”的实现。

 

当然,在个案之外,律师的言行就另当别论。 

 
六、各种排行榜

 

当很多律师还吃不饱饭的时候,围绕着法律服务这口锅吃饭的其他人员却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就是关于律师的各种排行榜,比如xx斯,Axx等等。

 

我对这一类排行,主要的态度就是:不反对,不参加。

 

我无意质疑这一类排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但我本人和律所从未参加此类排名,原因就是:

 

其一,律师和律所的专业能力其实是非常动态的,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表现可能完全不一样。而这种排名类似贴标签,难以真实反映这种动态。而这种动态才是真正对客户有意义的。

 

其二,一名合伙人,如果手下带五名律师,那么他对每个人的表现应该很清楚,如果带十名律师,他对每个人的表现可能就懵懵懂懂了,而如果带二十名律师,那么这个合伙人就要沦为案件掮客了,因为他不可能深入去办理这么多案子,不能很恰如其分地了解和评价手下律师的工作。

 

所以,问题就来了,xx斯,Axx们如何评价全中国二十多万律师的工作呢?

 

其三,正如审案者才能断案一样,只要参与办理案件的人才有资格评价案件办的好坏。从这个角度而言,最能评价律师专业能力的,一是客户,而是同事、同行。如果律师行业把评价律师的职能让渡给从未办理这些案件的第三方,甚至不惜本钱争相趋附,获取一些华丽的水晶牌和证书,挟排行而自重,对行业是好还是不好呢?

 
七、回归“匠人精神”


家父终生务农。小时候跟他下地干农活,看到他把土块都要拍成粉末状,不能有一个大土块,很费事。问他为什么非要都弄得这么细,他答:如果春天你糊弄田地,秋天田地就会糊弄你。

 

十多年前,有一位同学善意地跟我争论,说我应该更关注一些国计民生的宏观问题,不要总陷在案子里做一个“法匠”!

 

这个评价现在看来,似乎在表扬我呢,连国家现在都在呼唤“工匠精神”,因为我们已经被劣质、平庸的国产货包围了。

 

欧美发达国家的律师出具的一份技术转移或专利许可合同,动辄数十页纸,而中国律师起草的一般就三四页纸。应该承认,出去一些故弄玄虚以延长工作小时数的做法之外,发达国家律师一代代积累的“工匠精神”还是需要我们潜心学习的,几十页纸精雕细琢的合同,就是“法匠”们的杰作。


“工匠精神”需要传承,不是有钱或者有学历就能解决的。就律师行业而言,新老律师之间的传承,到底是师傅带徒弟形式,还是雇佣关系,抑或是树倒猢狲散似的啸聚,尚有争议。不过,师徒形式似乎更有利于“工匠精神”的传承。

 

我看到律师行业因为竞争和生存问题等综合方面的原因,现在律师中也出现一些不好的倾向,比如:对挣钱的渴盼超过对学识的渴盼,对成功的渴盼超过对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渴盼,对展业手段的研究超过对客户的忠诚。干活越来越粗糙,缺乏耐心急于求得回报,解决问题时的视野和胸怀越来越窄,对客户和对团队的忠诚度双双下滑,这些将成为一个行业问题。

 

而对于资深律师和律所管理者而言,对运作模式的关注超过对案件质量和管理的关注,对获取案源的关注超过对每个案件精耕细作的关注,对鼓噪名声的关注超过在现有法律体系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关注,对“主义”的关注超过对建设性体制改良的关注,也都不利于“工匠精神”的养成。

 
八、小结


 据说,晚清名臣曾国藩天资并不高,其打仗要诀就是六个字:结硬寨、打呆仗。

 

就律师行业而言,说一千道一万,无论什么方式,当事人的业务总得由律师双手去完成。这没有太多可以取巧的地方。

 

没有一支业务素质精良、职业操守过硬的律师队伍,老老实实地为了客户利益而埋头踏实工作,其他的任何花样都对行业有害无益。 




来源:杨安进知识产权法律微信公众号

作者:杨静安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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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杨安进知识产权法律微信公众号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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