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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播组织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对新浪与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的评论

产业
IPRdaily9年前
网络广播组织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对新浪与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的评论
网络广播组织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对新浪与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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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明涛(兰台知识产团队)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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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新浪与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案,涉及传统广播与网络广播、著作权与邻接权、著作权人与广播组织、节目内容与节目信号等概念的深刻理解。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广播组织要对节目内容进行编排加工,是广播技术本身的要求,也不属于著作权。

 

网络广播组织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对新浪与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的评论 所谓的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终于有了审理结果。

 

今年3月18日,因认为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新浪互联公司起诉了凤凰网的运营商天盈九州公司。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以合作方式转播涉案赛事的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新浪网就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以及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该案既涉及广播组织权利的理解,也涉及“网络广播”这一极具国际争议性话题。但是,本案裁判者审理对此好像完全不加理会,独创了自己的审理思路,产生了值得商榷的判决结果。

 

网络广播组织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广播组织

 

回顾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史,广播组织伴随着广播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一种不断扩张的趋势。

 

1961年制定的《罗马公约》第3条第1款(6项)只将广播组织定义为无线广播组织,那是因为当初广播技术只限于无线广播。随着有线广播技术的出现,一些国家开始在著作权法中保护有线广播组织。1974年,《卫星公约》又将卫星广播组织纳入到保护范围内。

 

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网络广播组织是否构成权利主体引起了巨大争议。

 

从表面上,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的表现形式并无二致,适用新技术的发展,理应受到保护。然而,网络广播不同于传统广播,其技术复杂程度不高。理论上,任何人只要拥有个人电脑,都可以成为广播组织,这就会导致广播组织泛滥化。另外,著作权法之所以保护广播组织,是传统广播组织负载了大量投资,理应受到合理回报。但是,网络广播不一定存在上述情形。

 

因此,在WIPO的《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制定过程中,网络广播组织作为一个争议议题被搁置。

 

就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而言,广播组织被作为著作邻接权进行保护。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依据中超公司与体奥动力签定的协议,中超公司将门户网站与电视转播权、电视产品权等分开授权。而根据中超公司向新浪互联公司出具授权书,应认为新浪互联公司对涉案赛事转播享有权利。

 

这实际是将新浪互联公司作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并列的主体,认为应受到邻接权保护,显然是错误的。

 

广播组织对体育节目的编排加工不属于著作权

 

就广播组织而言,其保护的客体是节目的信号,而不是节目的内容本身,但这不妨碍对节目内容进行编排加工,因为这也是广播技术本身的要求。

 

比如,对于体育赛事的报道中,广播组织必须要从大量的图像、摄像角度和特技效果(如特写、慢镜头和重放镜头)进行选择、编排、加工,使声音、解说、画面融为一体,从而技术上达到广播节目的要求,满足受众的视听感受。

 

虽然一些英美法国家将这种广播信号控制作为版权看待,但是,大陆法国家仅作为邻接权保护,对节目内容的编排加工,不认为属于著作权利,只是对节目信号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进行具体规定。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更是创造性的认为,对于赛事画面作品转播保护,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实际是将广播组织权利当作著作权来看待,这样的造法冲动,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结果,是难以让人接受的。

 

传统广播与网络广播、著作权与邻接权、著作权人与广播组织、节目内容与节目信号,这些概念之间,法条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也有着内在区分。如果司法裁判者不能站在法律的高山上,俯看着法典文本和现实社会,产生的审判结果,要不就是机械适用,要不就是过度创新。

 

看来,面对互联网对著作权法冲击,我们的理解程度并不像想象的那么高……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网络广播组织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对新浪与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的评论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来源:IPRdaily 作者:陈明涛(兰台知识产团队) 编辑:IPRdaily 周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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