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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初探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初探
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初探

 

【小D导读】

 

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由信用法律制度、信用机构、网络商品交易征信系统、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标准和运行机制五部分构成。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标准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一、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含义和特点 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是伴随着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源于传统的信用体系,同时又具有网络商品交易的鲜明特征。

 

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是指在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监督、管理与保障等信用活动规范的基础上,对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查证和综合评定,形成直观反映评估对象总体信用水平的结果。

 

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由信用法律制度、信用机构、网络商品交易征信系统、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标准和运行机制五部分构成。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标准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与传统的社会信用体系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跨区域性。我国传统的社会信用体系一般局限于一定区域,而网络商品交易跨区域性的特点要求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具备全国统一的标准,能够服务全国各地区的交易者,并且与国际信用体系接轨,保证信用信息的流动性、可比性。

 

技术性。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涉及的各类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网络方式收集、应用和展现,并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网络技术对整个信用体系的运行方式、安全保障起着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开放性。传统社会信用体系是封闭式的,对某一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往往由专业信用机构作出,大多仅在有限范围内查询使用。而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借助各类公开的网络信用平台,将所有的网络交易主体纳入其中,政府、第三方机构、交易者、社会公众都可以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透明公开,传播迅速。

 

复合性。传统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主体明确,以主体的金融信用为核心。而在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中,交易主体是虚拟的,交易的主体、客体及合同履行的情况都需要在信用信息中体现出来,呈现出高度复合的特点。

 

二、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标准的构成   1.用于评价网络交易主体可信度的数据 用于评价网络交易主体可信度的数据包括以下4类:主体信息、经营信息、公众评论和行政监管信息。

 

主体信息 网络商品交易本身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双方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支付方式、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内容,很容易忽略主体信息。一旦产生纠纷,可能因为主体难以确定而无法通过协商或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主体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或经营许可证、联系信息等。

 

经营信息 网络商品交易从本质上说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围绕合同的缔约、履行过程,将网络商品交易划分为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履行后三个阶段,结合网络商品交易在各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制定具体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合同履行前)。网络商品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用户注册协议、网站服务协议以及网站上的服务声明、通知、告示、须知等等,其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对之后进行的网络商品交易的履行产生显著的实质性影响。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合同格式条款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经济地位不对等的情况,此时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经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而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未能注意或无法理解相关条款。在工商部门建立的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中,对网络商品交易主体拟定的格式条款合法性的审查应作为合同履行信用评价的首要内容。

 

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合同履行前)。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获取信息主要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手段。互联网的便捷性可以使消费者很容易的横向比较经营者和商品,但无法直观感受商品,对于经营者提供的数据真实性也无从验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构成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在信息合法性上,应当符合广告及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信息真实性上,应当有充分的依据,不得有虚构、夸大的内容。在信息充分性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合同是否被适当履行(合同履行中)。合同的履行是整个网络商品交易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步骤。相对于其他步骤,合同履行的信用评价涉及每一笔具体交易,数据量大,逐笔跟踪并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评价体系可操作性不强。但可以从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及电子商务网站自有信用评价系统入手,从评价规则的制定、执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合同附随义务履行的合理性(合同履行后)。根据合同法规定,交易双方在缔约、履约及履约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前合同附随义务在网络商品交易中产生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信息保密义务的履行上。个人信息被滥用、被侵害的现象伴随着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越发严重,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在目前各种信用评价系统中都没有体现。因此,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中,应当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对网络交易主体的合同附随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在软件方面,需要评估网站是否建立信息收集规则、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用途、是否建立信息保密和废弃信息的销毁制度等;在硬件方面,需要评估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到位。

 

物流运输能力。网络商品交易相比于传统零售商业,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个物流配送的环节。对物流运输能力的评估,除了关注承运人(自建物流或第三方物流),还应当关注内部订单处理、物流环节、配送速度、信息反馈、客户跟踪等方面。

 

网络商品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建立高效、合理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常态化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建立专门处理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机构和操作流程;建立分层处理机制,在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通过第三方仲裁服务机构及政府主管部门逐层上升的规范化维权处理流程解决消费争议。除此之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还应做到:设立先行赔付制度,对站内经营户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先行对消费者赔付;建立相应惩罚机制,对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户采取惩罚措施。工商部门应当对网站避免消费争议的措施和自主解决消费争议的能力进行评估。

 

公众评论 公众评论对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信息透明度、减少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盲目性;另一方面,评论的主观性可能影响评价信息的可信度。笔者认为,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应谨慎采用公众评论。公众评论可以做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有益补充,只有当评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处于可控状态,才适合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参考指标。

 

行政监管信息 行政监管信息相对于其他信息,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工商部门的分类监管通过对商标监管、广告监管、行政指导、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信息进行评估,最终反映在监管对象的分类和下一步的监管措施上。工商部门在制定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标准时,不能简单地公布监管信息,而应进一步利用好监管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监管信息转换为公正、公开、直观的评价结果。

 

2.科学应用数据的评价模型 评价模型是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标准的核心。评价模型既是一种数据处理加工的方式,也是对市场的导向性规则。当前通行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普遍采用定性评议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方式,选取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最关心的内容来确定,对相关数据的权重进行调整。具体评价模型的制定需要综合运用数学、统计、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并在运用过程中不断进行修正。

 

三、完善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充实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 网络商品交易主体既是被评价的对象,也是有关部门制定、评估和修正评价标准的样本。当被评价对象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形成示范效应,督促网络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2.进一步丰富信息来源和信息种类 建立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是一项跨部门的长期系统工程。单纯以工商行政监管作为征信手段,信息来源和信息种类较为单一,不足以在更高层次、更多的角度满足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需求。下一步,在初步建立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应协调商务、工信、公安、税务、海关和银行等部门及机构,将相关信息纳入到网络商品交易信用评价体系中,甚至可以吸收行业协会评价、商业机构评价和公众评论作为评价依据,形成多来源、全方位、多角度的征信系统。

 

 

作者:上海市工商局 徐立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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