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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五)——其它事项

专题
纳暮4个月前
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五)——其它事项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主要从委托方角度,将知识产权鉴定实务方面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分享。”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邢旭乔


笔者自2006年起,先后在原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原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下属非法人机构,目前鉴定业务主体已变更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现结合工作实践,主要从委托方角度,将知识产权鉴定实务方面的部分内容进行整理,分享各位。


由于目前在知识产权鉴定领域,并不是所有的实操层面都有统一的规定,也并不是所有的实操层面都能在业界形成共识,所以,文章中部分内容为笔者在现有规定的框架下根据工作经验提出的个人观点或建议,又因对涉及鉴定的有关事项,笔者更多的是从自身鉴定工作角度切入,难免在整体上有考虑不周、遗漏或存在偏颇之处,因此,本文仅具了解知识产权鉴定之用。


之前几篇文章已对知识产权鉴定做了一些介绍,还有几点也提请大家注意,具体如下。


PART01
切实考虑鉴定的必要性


关于这方面,笔者有一善意忠告: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或确有把握时,再委托鉴定。因为鉴定通常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并且有时费用不菲,如果之前不加以全面考量就贸然启动鉴定,有可能出现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情况。尤其是权利人一方,有时不做客观考虑,就冲动地认为鉴定意见一定有利于自己,最后往往事与愿违,心理上也不能接受。因此,在委托鉴定之前,建议有关方:


1、要考虑鉴定目的并合理预期鉴定结果


对于某一方当事人来讲,要根据诉讼策略或纠纷解决方案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不要盲目地或因一时意气用事而轻率地启动鉴定。

相关当事人在正式启动鉴定前应做客观的评估并合理预期鉴定结果。例如,在涉及检测或检索的鉴定中,如果当事人条件允许,可进行预检测或预检索,得到的检测、检索结果确实有利于鉴定时,再行鉴定委托。

拟启动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还要预计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例如,在单方委托时,如果鉴定意见不理想,不作为证据提交即可,但如果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若是不理想,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要考虑相关费用


根据不同委托鉴定事项以及鉴定材料的情况,鉴定费用也会有所不同。另外,如鉴定过程涉及检索、检测、现场勘验等工作,则相应的还会产生检索、检测、现场勘验等费用。此外,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偶尔也会出现追加费用的情况。这些事项,需要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提前咨询鉴定机构,问清情况。


3、要考虑鉴定所需时间


通过之前几篇文章,大家对鉴定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在某些情况下,鉴定周期可能会比较长。如果一方当事人是要将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则要注意证据交换时间、开庭审理时间等等,要评估在这些时间节点之前,是否可以完成相应的鉴定工作。


以上均是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在启动鉴定工作前应当考虑的问题,而在此,也仅是进行了部分列举,作为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还会有更多的考量。总之,要切实考虑鉴定的必要性。


PART02
委托鉴定前的客观预评估


本文前述已提及该问题。这里,着重强调“客观”二字。对于某些需要鉴定的内容来讲,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是有能力做出客观预评估的,但从其预评估的结果来看实际上并不客观。这并不是说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不想进行客观预评估,这更多地是由一些非刻意的主观因素造成的,具体怎么讲?——就是“自以为的客观”。对此,笔者予以理解,因为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在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可能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但对于鉴定来讲,还是要尽量避免。


要想摒弃“自以为的客观”就要从多角度看待需要鉴定的事项。不同的人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认知和看法,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由于限入局中,往往仅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看待问题,而忽略了不同意见或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当其决定启动鉴定工作时,所谓的预评估基本就成了为自己观点找论据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会无意识地自动屏蔽其它不利因素,其后果可想而知。以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鉴定为例,在认定两技术特征为“相同”时,往往没有太大的争议空间,但两技术特征是否为“等同”——这本身就容易引起争论。尽管有判定标准在,其运用却因人而异,鉴定组也是由多名成员组成,亦复如是。因此,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不仅要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更要从对方的立场和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也即做到多角度、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必要时,也可事先咨询相关技术专家或法律专家。经过这样客观的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正式委托鉴定。


PART03
聘请专业对口的律师或代理人


术业有专攻。建议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聘请专业对口且富有经验的律师或代理人。专利方面就聘请专利领域的律师或代理人、商标方面就聘请商标领域的律师或代理人、著作权方面就聘请著作权领域的律师或代理人、商业秘密方面就聘请商业秘密领域的律师或代理人……即便是同一知识产权类型,如果细分,领域也会有所差别。


如果是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或鉴定,能聘请到相关领域的具有相应理工科背景的律师或代理人对当事人来讲如虎添翼。在鉴定工作当中,我们遇到过这样的律师,其本身素质条件及业务水平都让人眼前为之一亮。


PART04
律师与技术人员的配合


这个问题前述文章也提到过,但之所以再重申一遍,是因为笔者见过一些由于律师与技术人员配合不利导致鉴定失败的情况,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技术类的鉴定当中。关于这个问题,笔者的个人观点是:律师冲在前线,他知道如何冲锋陷阵,但他所需要的武器弹药,是后方技术人员提供的;而技术人员知道自己手里有哪些物资,但他不清楚哪些可以成为武器弹药以及这次战役中需要使用什么样的武器弹药;这时就需要律师对技术人员加以引导和启发;同时,技术人员与律师的交流也会给律师以启发,有可能会使律师调整诉讼策略或具体方案。


总之,两者应进行充分而有效的配合,千万不能自顾自地各行其是。


PART05
把握与鉴定工作有关的各种正当机会


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地把握与鉴定工作有关的各种正当机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在法庭上通过积极辩论确定对己方有利的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以避免毫无用处的事后诸葛亮;又比如,除了提交必不可少的鉴定材料以外,还可以提交相关的技术说明、己方进行客观对比的图表及分析、反驳意见等等。认为确有必要时,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参加鉴定会中的意见陈述环节等等。


现实中,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总是希望鉴定机构能够出具对其有利的鉴定结论,其心情可以理解,但与其这样的碎碎念,不如把上述所列的相关工作做好,那样更具实质性意义。


PART06
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委托人与鉴定机构应就鉴定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沟通,比如,了解鉴定程序、费用、鉴定期限等;又比如,为了保证出庭质证的效率与质量,按照有关规定,鉴定机构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PART07
致敬委托方的相关人员


在这些年的鉴定工作当中,笔者遇到了很多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他们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由于鉴定工作性质的原因,对他们的赞赏往往无法溢于言表,只能在心里默默地称许点赞。


在法官当中,虽然有些法官是文科出身,但在主持与技术类鉴定有关的审判活动时思路清晰、反应敏捷,具有很强的技术推理逻辑性,他们在庭上就技术问题对各方的问询能够切中要害,这已是很不简单;有的法官控场能力很强,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加持,有些场面可能会很不堪;有的法官会就鉴定相关事项与鉴定机构进行积极沟通,那种认真与谦逊给笔者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对于警官来讲,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只是他们诸多工作之一。然而,我们在鉴定工作中了解到,有些警官为了办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经常利用自己的业余休息时间对涉案技术加以学习、研究,时间长达半年或一年以上,这种精神确实令人敬佩。

提到我们遇到过的律师,就更不乏佼佼者了。有的律师自带理工科专业背景,并且自身素质也很优秀,在相关鉴定活动中,思路敏捷、反应迅速,表现出极强的法律专业性与技术专业性,其在有关环节离场后,鉴定组成员均啧啧称赞;有些律师工作认真到极致,有时看到他们提交的鉴定材料,感觉他们是在用生命书写材料;有的律师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非常之好;也有的律师温文尔雅、不徐不疾,颇具学者风范……

大家彼此因鉴定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交集,从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激励,令人受益匪浅,在此一并感谢! 同时也再次感谢各方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支持、理解与配合!


相关阅读:
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一)——委托鉴定事项的制定

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二)——鉴定材料

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三)——鉴定流程

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四)——与技术类商业秘密有关的鉴定


(原标题: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五>——其它事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邢旭乔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五)——其它事项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随笔(五)——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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