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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后要如何处理?

行业
纳暮9个月前
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后要如何处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出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在咨询过程中小编发现,仍有不少申请人对非正常申请的认定和处理有疑惑,我们将这些疑问进行了梳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Q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1.使用专用表格: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名称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2.提交途径:(1)电子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2)纸件申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的,应使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标准表格。


Q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陈述意见有哪些注意事项?


1.使用专用表格:申请人或代理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的通报进行申诉或针对“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名称为《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 “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2.提交途径:电子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纸件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的,应使用《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标准表格。


Q  陈述意见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411号公告第二条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根据相关认定角度(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Q  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1.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2.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等的材料;3.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


Q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哪些后果?


(一)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二)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后要如何处理?)


来源:IPRdaily综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后要如何处理?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后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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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IPRdaily综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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