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政策
纳暮11个月前
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涉案产品、展板的标注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涉案产品、展板的标注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规定,应结合涉案行为具体情形、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的请示》(桂知报〔2022〕8号)、《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对违法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等行为进行处理的请示》(琼知〔2023〕18号)收悉。经研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上述请示材料中的涉案产品、展板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名称和标志的使用,不会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述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是否适用《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专利号、发明名称等信息。但涉案产品、展板上标注的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其中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在涉案产品、展板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涉嫌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涉案产品、展板的上述标注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规定,应结合涉案行为具体情形、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5日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国知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纳暮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2906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4323.html,发布时间为2023-06-09 10:41:00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