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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若干思考

行业
阿耐2年前
关于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若干思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无论是汽车零部件还是整车,都要考虑SEP对汽车的实际贡献度,无论在供应链的何种层级进行许可,SEP所有者应当获得基本一致的许可费。”


近些年,国内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诉讼案件频发,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大,社会关注度也比较高,法院判决结果对SEP行为规则的建立以及整个产业的发展走向带来了重大影响。随着汽车产业与通信行业的不断融合,通信行业的SEP纠纷逐渐向汽车产业扩展。汽车行业的SEP纠纷问题涉及司法机关、行政机构、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组织、上下游产业链等不同主体,需要给予充分重视并开展深入研究。汽车行业SEP许可与手机通信行业差异较大,而且目前我国车企对SEP诉讼的认识深度与处理能力稍显薄弱,这将给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战略性知识产权风险。

  

一、许可层级是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考察诺基亚与戴姆勒诉讼等汽车行业SEP许可纠纷可知,许可对象的层级问题是汽车行业SEP许可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换言之,许可对象是处于供应链中间层的零部件供应商,还是处于供应链终端的整车企业,以及权利人是否有权选择许可对象。对于SEP权利人而言,仍希望将其他行业内的终端产品许可模式延续到汽车行业上,但对于终端整车企业而言,则支持由上游供应商获取许可。一方面,根据汽车领域的惯例,车企与供应商之间通常事先会签订赔偿协议,由供应商处理知识产权许可问题,提供知识产权担保,保证其提供的零部件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许可费纳入供应商对车企的报价中。另一方面,汽车零部件的利润比整车低,以整车为SEP许可费计算基准将导致过高的收费。

  

虽然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表面看是整车计费模式中暂时的赢家,但由于赔偿协议的存在,终端车企在支付许可费后将利用赔偿协议中的约定,将支付义务转嫁于供应商。此外,按照终端产品收取许可费的付费模式使上游零部件生产商只能根据终端的需求来生产,因为专利许可掌握在终端车企手中,由车企在固定范围内转授权供应商生产合法使用SEP的产品,供应商超过这一范围安排生产则有侵权风险。这使得零部件供应商在与车企的谈判中落入被动地位,也无法自由安排生产计划。因此,零部件供应商在许可层级问题上会与车企站在同一战线,即主张由上游供应商而非整车企业支付许可费。

  

二、涉及许可层级问题的现行规定


司法机关在SEP许可费案件中,依据每个案件的证据材料做出具体裁判,因此,国内外司法机关裁判SEP许可费的方法存在差异。关于专利权人是否有权选择许可层级以及是否有义务接受不同层级实施者获取许可请求的问题,存在两种倾向性解决模式:“对任一人许可”和“对任一人开放”。“对任一人许可”是指产业中的任意层级均有获得许可的权利,权利人有义务向任意层级要求许可的实施者颁发许可;“对任一人开放”是指权利人没有义务向任意层级要求许可的实施者颁发许可,而是拥有选择被许可人的权利。“对任一人许可”还是“对任一人开放”一直是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争议焦点之一,被许可人阵营多支持“对任一人许可”,而专利权人阵营则倾向于“对任一人开放”。

  

作为我国首个规范汽车行业SEP许可活动的参考性文件,2022年出台的《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规定了“产业链任一环节均有资格获得许可原则”。即任何善意的专利实施者都有获得SEP许可的权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义务向有意取得许可的实施者授予许可,无论其处于产业链的何种层级。该规定在价值层面上对许可公平与许可效率衡量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但该规定的实施效果,仍需理性看待。

  

实践中,权利人通常会按照被许可产品销售价格的百分比计算许可费用,因此许可层级对于两大阵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无论选择哪种模式都存在缺陷:一方面,虽然从许可模式本身来看“对任一人许可”符合整车企业的利益诉求,但由于汽车行业供应链层级复杂,缺乏潜在被许可人的信息,“对任一人许可”则会增加权利人寻找被许可人的难度进而降低许可的效率。另一方面,“对任一人开放”虽然有助于减少权利人的许可成本,但容易将与SEP无关的价值包含在内,不利于公平地确定被许可人应当负担的合理许可费用。此外,也需要重视来自市场的挑战,虽然部分权利人在与组件厂商的许可谈判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供应链企业相互推诿、公开渠道难以获得组件厂商信息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前述许可原则是否能够真正为市场所接受,仍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三、确定合理许可费有利于许可层级问题的解决

  

有人认为,SEP许可层级争议的核心在于合理许可费的确定和收取。SEP许可费主要有两种收取方式: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目前,两种方法在汽车行业的应用都还存在一些信息缺失:就前者而言,该种收费方法在汽车行业缺少封顶的费率信息,且汽车的主要价值仍然在于交通驾驶而不是通信,是否应该以整车模式进行许可计费仍存在较大争议;就后者而言,汽车行业的SEP许可处于起步阶段,该种收费方法也缺少足够的可比信息。因此,为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和市场效率最大化,SEP许可费的确定应独立于许可层级的选择而取决于其技术本身和对最终用户的价值。

  

就汽车行业而言,通信领域的SEP仅占整车技术的一部分,车上有许多零部件,轮胎、车身、底盘与通信技术无任何直接关系,因此,不宜把整车或者没有相关贡献的其他零部件纳入计费基数。此外,无论是汽车零部件还是整车,都要考虑SEP对汽车的实际贡献度,无论在供应链的何种层级进行许可,SEP所有者应当获得基本一致的许可费。


(原标题:关于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若干思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建肖 湘南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于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若干思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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