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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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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驳回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i,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i,并用所述校正参数校正FSi,计算出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这一术语。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该解释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到本案,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


首先,本专利在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二维相位校正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虽比较好,但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


正因如此,本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意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


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在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单纯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判决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瑟·弗里德里希·康德(Dr.Arthur Friedrich Kaindl)。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东,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红,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晔珣,该公司董事兼联席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4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门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张贵东,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红、王婧,上诉人联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陈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门子公司上诉请求:1.纠正(2018)京73行初1404号行政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7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解释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为准,不应不恰当地将说明书中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中,否则将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损害公众利益。在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始终优先于对权利要求的限缩性解释。原审判决虽然笼统地指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按照说明书的内容得知具体计算方式,但却并没有具体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中哪些段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公众不能知道说明书的哪些部分被解释到了权利要求中,很难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应当被解释为可以用于消除图像N/2伪影的任何零次项相位校正参数和一次项相位校正参数,而不应限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应当被解释为可以用于校正图像变形的任何零次项相位校正参数和一次项相位校正参数,也不应当限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的解释正确。

  

联影公司述称:权利要求2、5清楚、简要地限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具备新颖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西门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来解释权利要求1中“计算”系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对新颖性的认定错误。“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必须满足“合理”这一条件。“计算”不能进行最广义的解释,权利要求1中“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应指不损失其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而不包括对比文件1中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原审法院对“计算”的解释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包含明显不合理的属于本专利排除在外的现有技术方案。被诉决定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计算”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既符合本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客观记载,亦符合专利权人的主观保护意图,是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正确认定。

  

西门子公司辩称:被诉决定错误理解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忽视了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的用于计算校正参数的三个实际采集的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仅片面地截取一中间计算步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导致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均是利用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计算校正参数。“计算”一词应被“准确”且“合理”地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计算出未知量,无需关注“计算”的具体中间过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应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

  

联影公司述称:认可被诉决定,应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

  

联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1.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对象是“所述参考回波信号”,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时采集的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一条采集获得的参考回波信号和一条经算数平均后所获得的虚拟信号进行计算,该信号已不是“参考回波信号”,两者具有本质差异。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符合发明目的,即不符合“最大合理解释”中“合理”要求。2.对比文件2、3或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或6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无误。

  

西门子公司辩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际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虽然计算校正参数的过程是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并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用于N/2伪影校正的参数。但是在对比文件1计算校正参数的过程中,三个实际采集的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均参与到校正参数的计算。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认定正确,应驳回联影公司的上诉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认可联影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西门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西门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1.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的认定错误。2.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清楚的认定错误。3.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错误。4.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限缩性解释问题建立在对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信息的理解基础之上,而且不可否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西门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联影公司原审述称:同意被诉决定意见,请求法院驳回西门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本专利基本情况

  

2013年3月6日,联影公司申请了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13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i,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

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i,并用所述校正参数校正FSi,计算出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

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的偶数项信号或者奇数项信号进行校正,得到校正后的数据CFSi(n),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偶数项,或者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奇数项;

其中,n为读出方向样本点的序数,Nro为读出方向总样本点的个数,当所述参考回波信号与平面回波成像信号的相应奇偶梯度极性一致时,所述sign=+1,当所述参考回波信号与平面回波成像信号的相应奇偶梯度极性相反时,所述sign=-1。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的偶数项信号与奇数项信号进行校正,得到校正后的数据CFSi(n),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偶数项,以及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奇数项;

其中n为读出方向样本点的序数,Nro为读出方向总样本点的个数,当所述参考回波信号与平面回波成像信号的相应奇偶梯度极性一致时,所述sign=+1,当所述参考回波信号与平面回波成像信号的相应奇偶梯度极性相反时,所述sign=-1。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面回波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的偶数项信号与奇数项信号进行校正,得到校正后的数据CFSi(n),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

所述n为读出方向样本点的序数,Nro为读出方向总样本点的个数,Npe为相位编码方向样本点总数。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的偶数项信号与奇数项信号进行校正,得到校正后的数据CFSi(n),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偶数项,以及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奇数项;或者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偶数项,以及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奇数项;或者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偶数项,以及

其中i为平面回波成像信号序数中的奇数项;

其中n为读出方向样本点的序数,Nro为读出方向总样本点的个数,Npe为相位编码方向样本点总数,当所述参考回波信号与平面回波成像信号的相应奇偶梯度极性一致时,所述sign=+1,当所述参考回波信号与平面回波成像信号的相应奇偶梯度极性相反时,所述sign=-1。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所述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与第一一次项相位第二一次项相位关联,所述第一一次项相位为所述参考回波信号R1与R2的一次项相位差,所述第二一次项相位为所述参考回波信号R2与R3的一次项相位差。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所述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10.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所述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与第一零次项相位第二零次项相位关联,所述第一零次项相位为所述参考回波信号R1与R2的零次项相位差,所述第二零次项相位为所述参考回波信号R2与R3的零次项相位差。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所述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12.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所述参考回波信号R1、R2、R3傅里叶变换后复数共轭相乘,用来计算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参考回波信号R1、R2、R3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R1、FR2与FR3,

FR1=FT1D{R1}

FR2=FT1D{R2}

FR3=FT1D{R3}

然后将所述FR1与FR2、FR2与FR3复数共轭相乘得运算结果P1(n)、P2(n),

P1(n)=FR1(n)×conj[FR2(n)]

P2(n)=FR3(n)×conj[FR2(n)]

其中n的取值范围为[1,Nro];

分别取P1(n)、P2(n)的幅值最大值AMAX1、AMAX2;

将所述P1(n)及P2(n)邻近两点的复数共轭相乘得运算结果DP1(n)、DP2(n),

DP1(n)=P1(n+1)×conj[P1(n)]

DP2(n)=P2(n+1)×conj[P2(n)]

将所述DP1(n)对应所述P1(n)幅值大于τ×AMAX1的所有点相加得运算结果SDP1(n),所述DP2(n)对应所述P2(n)幅值大于τ×AMAX2的所有点相加得运算结果SDP2(n),其中τ为预设参数,δ为0或1,当所述P1(n)幅值大于τ×AMAX1或所述P2(n)幅值大于τ×AMAX2时,δ=1,否则δ=0;

分别取所述SDP1(n)与SDP2(n)的相位即可得所述第一一次项相位所述第二一次项相位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所述P1(n)及P2(n)的相位进行校正,以消除和的影响,得到校正结果CP1(n)、CP2(n),

将所述CP1(n)对应所述P1(n)幅值大于τ×AMAX1的所有点相加得运算结果SCP1(n),所述CP2(n)对应所述P2(n)幅值大于τ×AMAX2的所有点相加得运算结果SCP2(n),其中τ为预设参数,δ为0或1,当所述P1(n)幅值大于τ×AMAX1或所述P2(n)幅值大于τ×AMAX2时,δ=1,否则δ=0;

分别取所述SCP1(n)与SCP2(n)的相位即可得所述第一零次项相位所述第二零次项相位

  

15.如权利要求13或14中任一项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参数τ=0.5。

 

16.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

若使用多通道采集平面回波数据,则将所述FR1与FR2、FR2与FR3复数共轭相乘然后进行多通道合并,包括:

其中l与Ncoil分别为接收通道序数、接收通道的总数。


(二)关于被诉决定基本情况

  

针对本专利,西门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2、5、8、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7份证据:

  

证据1(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DE19715113A1的德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8年10月22日,公开了“在EPI序列中,核磁共振信号的采样值的采样时间典型地处于0.5至4μs……由此产生信号偏移,其结果是上面示出的N/2伪影。在行方向上的傅里叶变换之后,所述信号偏移导致信号的线性相位响应。此外,也可能发生恒定的相位误差。例如,在基本磁场漂移的情况下,这样的漂移可能通过涡流导致图像变形。在行方向上对原始数据矩阵进行傅里叶变换之后,由此整体上得到取决于列数i的相位响应:……图8示出了在实际的图像测量之前的读出梯度GR的正的子脉冲下的核磁共振信号S1+和在读出梯度GR的负的子脉冲下的核磁共振信号S2-形式的两个参考回波。在没有相位编码梯度的影响的情况下获取两个参考回波,即核磁共振信号S1+和S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前面提到的专利文献中现在假定,在负的和正的子脉冲下获取的两个核磁共振信号之间的相位差代表了最终导致开始解释的N/2伪影的相位误差。然而,在该考虑中忽视了以下效应。两个参考回波S1+和S2-和具有不可避免地不同的回波时间,即参考回波S1+的回波时间TE1小于参考回波S2-的回波时间TE2。如果对象中的局部自旋进动频率以Δω的量与MR设备处设置的频率不一到处,则这导致在两个参考回波之间的相位差,,其不能与本身要被校正的不同来源的相位差相区别……根据按照图8的本发明的示例性实施例,这通过测量第三参考回波S3+来避免,该参考回波与第一参考回波S1+一样在读出梯度GR的正的子脉冲下被测量。”“图14以流程图再次示出了整个校正过程。首先,采集参考回波和图像回波(图像信号)。对于参考回波和对于图像回波,在行方向上进行傅里叶变换。然后分别对于两个参考回波,借助自相关函数确定线性相位响应,利用其校正在行方向上傅里叶变换后的图像回波。此外,还利用确定的线性相位响应的交正参考回波本身。通过校正后的参考回波的互相关,获得对于恒定相位响应的校正量。对图像数据应用对应的校正。通过对校正后的矩阵在列方向上进行傅里叶变换最终获得图像”。

  

证据2(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₂011/0234221A1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11年9月29日;

  

证据3(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US5581184A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6年12月3日;

  

证据4(对比文件4):“A New Phase Correction Method in NMR Imaging Based on Autocorrelation and Histogram Analysis”,C.B.AHN,MEMBER,IEEE AND Z.H.CHO.FELLOW,IEEE,IEEE TRANSACTIONS ON MEDICAL IMAGING.VOL.M1-6,NO.1,MARCH 1987;

  

证据5(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US7689262B2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10年3月30日;

  

证据6(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01109791B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9日;

  

证据7(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US5151656A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2年9月29日。

  

2016年12月29日,西门子公司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1-4、5、7的部分中文译文,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8:申请公布号为CNY1028700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月9日。

  

西门子公司补充意见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另外,西门子公司还认为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但未具体说明理由,并认为权利要求1-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清楚和/或支持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7年4月17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西门子公司放弃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证据1结合证据5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西门子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5不具备新颖性,故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2、3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5或证据6所公开;其他权利要求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书中一致。

  

2017年4月21日,西门子公司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附如下附件:

附件1:证明证据1的技术在公开后20年间被广泛采用的教科书页;

附件2:盖有国家图书馆齐缝章的证据4的文献复制证明。

  

2017年10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一)本专利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本专利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四)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就该争议焦点而言,西门子公司诉讼主张的核心观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以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术语,说明书中亦未明确其含义,因此是不清楚的,进而也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此,对于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首先应当根据描述该特征的语词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且在一般情况下,相关语词应当理解为本领域通常所具有的含义。如果相关语词在本领域没有确切含义,但说明书中已经对其进行了明确界定,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的明确界定而足够清楚,则此时也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清楚”的要求。

  

具体到本案中,以权利要求2为例,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具有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在此情况下,本专利说明书中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针对上述术语的记载至关重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通过消除N/2伪影和校正图像变形,旨在提供一种存在偏离场的情况下,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中,消除N/2伪影的方法是校正“零次项相位偏差”和“一次项相位偏差”,与此相对应的校正参数即为“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而对于该校正参数的计算方式,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以R2为参照系的具体计算方法。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并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能够想到还存在其他可变形的计算方式,例如分别以R1或R3为参照系进行计算,同样也能得到在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中起到消除N/2伪影作用的校正参数。因此,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并非本领域具有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但根据说明书的全面阐释和明确界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其确切含义和用途,故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5涉及“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基于以上评述权利要求2的相同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同样能够知晓“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的确切含义和用途(即用于校正图像变形),因而权利要求5也是清楚的。

  

基于以上论述,从属于权利要求2、5的其他权利要求也不存在不清楚的缺陷。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西门子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西门子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仍然是针对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以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而展开,认为说明书中有限个数的示例不足以为相关权利要求提供支持。

  

对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到本案中,仍以权利要求2为例,如前所述,其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并非本领域具有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但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获知,“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是用于在平面回波成像的图像重建过程中消除N/2伪影,以得到更高质量的诊断图像,并且也能获知以某一参考回波信号为参照系计算得到上述校正参数的具体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说明书已经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能够想到其他可变形的计算方式,例如以其他参考回波信号为参照系,计算得到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可用于消除N/2伪影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也即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5涉及“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基于以上评述权利要求2的相同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同样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鉴于西门子公司有关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均是围绕权利要求2、5中的校正参数而展开,故基于以上论述,从属于权利要求2、5的其他权利要求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西门子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通过计算相关校正参数(或数据)进而对磁共振成像进行重建(或校正)的方法。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中包括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偶信号R1、奇信号R2、偶信号R3,并通过该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得到用于对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但对于如何使用上述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权利要求1并未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则公开了实际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S1+、S2-和S3+(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偶信号、奇信号、偶信号),并通过该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计算校正数据。虽然对比文件1是先以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来计算插值回波S2+,然后再将该插值回波S2+与第二参考回波S2-进行比较以确定校正数据,但在整个过程中,实际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均参与到了对校正数据的计算过程中。基于此,原审法院对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的认定不予认同,原因在于:

  

首先,“计算”一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具有明确清晰含义的,即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这与前述“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等由专利权人自创的技术术语不同,通常并不需要借助说明书中的相关界定来理解其含义。

  

其次,即便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且其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中相关用语的含义,并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中指出:“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显然,该案针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方法所提出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本案。

  

最后,遵循上述“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并具体到本案情形,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这种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囊括了所有采集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并以此来计算校正参数的方法。对比文件1也是采集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并通过该三个参考回波信号来计算校正数据,故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至于校正参数的具体计算方式,正如西门子公司庭审时所言,不过是“黑匣子”中虽然存在但无需关注的中间过程,对本案新颖性判断并无影响。因此,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认定错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西门子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诉决定是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得出其从属权利要求2、5、12也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问题重新进行审查后,再对相关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原审法院不予以评述。

  

(四)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并基于此认定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是否具备新颖性尚不明确,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新审查后得出结论,而且该新颖性的结论也将直接影响到后续有关创造性的审查。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宜跳过新颖性问题迳行对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问题进行评述。而对于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前述相同理由,在权利要求2、5是否具备创造性尚不明确时,也不宜直接对从属于权利要求2、5的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新颖性的认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7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

  

【背景技术】[0002]目前在磁共振成像过程中,平面回波成像序列是一种快速的、只需要单个激发脉冲就可获得完整图像的磁共振成像序列。磁共振梯度系统周期性变换,产生一系列梯度回波;受激平面的图像通过对产生的回波序列使用傅里叶变换而得到。

  

[0003]……由于回波序列中奇数和偶数回波时间的不匹配或者相位差导致在重建之后得到的正常图像在偏离实际的图像视野一半的位置出现低强度的附加图像,此即为N/2伪影,图像出现了整体漂移以及变形。

  

[0004]为了尽可能地消除N/2伪影,现有技术中采用了一些校正方法,主要为两种:相位校正和单边读出梯度法。

  

[0005]相位校正法包括一维相位校正方法以及二维相位校正法。一维相位校正法,在读取数据之前,采集几个不加相位编码的回波信号,如图1中的回波信号c,根据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算出它们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即校正所有偶数项信号和奇数项信号之间的相位差。由于不是所有偶数项信号与奇数项信号之间的相位差都等于求得的校正量,所以该方法虽然简单,但是效果不好,并不能有效地消除N/2伪影,同时目前的一维相位校正法并不能同时校正平面回波图像的变形,这在低磁场的磁共振系统尤为明显。

  

[0006]二维相位校正法,同样是在读取图像数据前,采集一序列加相位编码的回波信号,利用这些采集到的数据纠正真正的图像数据。该方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比较好,但是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

  

[0007]单边读出梯度法只在一个极性的读出梯度时采集数据,该方法可以完全避免N/2伪影问题,但是不能纠正图像变形,浪费扫描时间。而且由于回波时间间隔比较长,图像在相位编码方向上的位移,以及因磁场不均匀导致的图像变形更为严重。

 

[0008]……现有技术中能够有效消除N/2伪影的校正方法采集时间较长或者不能够校正由于偏离场而导致的图像变形,采集时间较短的校正方法去除N/2伪影的效果比较差且同时也不能够校正图像的变形。因此,需要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

  

【发明内容】[0009]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平面回波成像序列中消除N/2伪影效果差,不能校正图像变形,以及采集时间较长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

  

[0083]脉冲激发以及磁场梯度周期性变换,产生一系列梯度回波,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i即这些梯度回波信号,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回波信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三个参考回波信号的采集是在成像数据采集的同一次扫描中进行的。

 

[0084]执行步骤S11,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0085]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0086]如图3所示,图中的水平直线代表了在理想情况下平面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的变化。与之相交的有一定角度的直线代表了在有偏离场存在的情况下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的变化。同时由于正负极性差异而散落在直线两侧的数据即表示正负回波信号的相位差异。偏离场的存在导致平面回波图像存在一定的变形,而散落在直线两侧所表示的回波信号差异表现在图像上即是N/2伪影。

  

[0087]为了得到清晰完整的能够用于诊断的高质量图像,必须要消除伪影以及校正图像的变形。当偏离场的主要来源为读出(以x轴表示)小梯度的切换时,它与空间位置x呈一定的线性关系。因此而产生的回波信号相位偏差及偏移也成线性变化。

  

[0088]用表述沿读出方向的回波信号相位,则有、、,其中零次项相位偏移、一次项相位偏移、零次项相位偏差、一次项相位偏差。

  

[0089]从上面可以看出,校正零次项相位偏差及一次项相位偏差即可消除N/2伪影带来的影响,而校正零次项相位偏移及一次项相位偏移即可校正带来的图像变形。

  

再查明,被诉决定作出的主要理由为:

  

(一)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同时”并非是指在同一时间采集三条不同极性的信号,而是在一次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的相同时间内采集三条不同极性的信号,如本专利说明书[0083]段所述“脉冲激发以及磁场梯度周期性变换,产生一系列梯度回波,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i即这些梯度回波信号,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应编码的回波信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三个参考回波信号的采集是在成像数据采集的同一次扫描中进行的。”由于在完全相同的同一时间点采集信号,基于特定时间点的相位完全一致,其采集的信号极性必然是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上述段落中所表述的意思是在同一次扫描的时间段内不同的时间点采集了三条极性不同的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为获取对于所要校正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从所述同一次扫描的时间段内的信号计算出的校正参数,才能对其存在的需要校正的情况予以校正;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平面回波成像数据通常是有相位编码的,而参考回波信号是可以没有相位编码的,在前述的“同时”理解为同一次扫描的时间段不同时间点采集参考回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可以实现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应理解为本专利说明书[0083]段所述在同一扫描时间段的不同时间点采集信号,所谓“同时”是指在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的同一时间段内,因此西门子公司在无效请求书中主张的上述缺陷不存在。

  

2.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虽然术语“相位”的含义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但是并不明确上述两个用语的明确含义。也就是说,上述两个用语在本领域中并没有在相关领域中具有内涵和边界十分明确的含义。那么在此情况下,在本专利说明书予以清楚明确说明其含义的,应当遵循其在说明书记载的本义。本专利旨在解决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过程中,保持一维相位校正快速简单的优点,能够在有偏离场存在的情况下有效地去除N/2伪影,同时能够校正由于偏离场存在而导致的图像变形。换言之,本专利旨在校正的误差包括两种具体情况:简单而言,一是N/2伪影,二是图像变形。其中,在图像上表现为N/2伪影的原因是由于读出梯度正负极性的差异,导致读出的数据并不完全一致,如回波中心不一致,K空间上每条线的间隔不等。而导致在图像变形的原因是由于磁场的不均匀性即偏离场的存在。为了得到清晰完整的能够用于诊断的高质量图像,必须要消除伪影及图像变形。通过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中针对重建方法的步骤11的具体说明,明确了“校正零次项相位偏差及一次项相位偏差即可消除N/2伪影带来的影响”,也就是说,本专利中校正零次项相位偏差及一次项相位偏差是在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作为消除N/2伪影带来的影响的因子。因此,虽然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并非相关领域的技术术语,但是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给予的明确阐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是用于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为了得到清晰完整能用于诊断的高质量图像,用于消除图像N/2伪影带来的影响的校正参数。至于其如何计算,说明书里已经给出了以R₂为参照系的具体计算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可以想到其存在其他可变形的方式,例如以R₁或R₃为参照系,只要其能够起到对于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作为消除图像N/2伪影带来的影响的校正参数即可。因此西门子公司认为其含义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3.基于与前述相似的理由,即若权利要求中的用语不具有本领域明确含义的情况下,可以首先依据其内部证据,即说明书中给出的明确含义来理解。本专利旨在校正的误差包括两种具体情况:一是N/2伪影,二是图像变形。其中,在图像上表现为N/2伪影的原因是由于读出梯度正负极性的差异,导致读出的数据并不完全一致,如回波中心不一致,K空间上每条线的间隔不等。而导致在图像变形的原因是由于磁场的不均匀性即偏离场的存在。为了得到清晰完整的能够用于诊断的高质量图像,必须要消除伪影及图像变形。通过针对重建方法的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中步骤11的具体说明,明确了“校正零次项相位偏移及一次项相位偏移即可消除校正带来的图像变形偏带来的影响”,也就是说,本专利中校正零次项相位偏移及一次项相位偏移是在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作为可校正带来的图像变形的校正因子。因此虽然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并非相关领域的技术术语,但是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给予的明确阐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是用于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为了得到清晰完整能用于诊断的高质量图像,用于校正有偏离场存在的情况下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的变化导致图像变形的校正参数。至于其如何计算,说明书里已经给出了以某一参考回波信号为参照系的具体计算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可以想到其存在其他可变形的方式,例如以其他参考回波信号作为参照系,只要其能够起到对于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作为消除偏离场存在的情况下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的变化导致图像变形的校正参数即可。因此西门子公司认为其含义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4.基于此,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存在上述不清楚的缺陷。

  

5.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也就是说,上述两个用语在本领域中并没有在相关领域中具有内涵和边界十分明确的含义。此时可以根据在本专利说明书清楚明确说明其含义的,应当遵循其在说明书记载的本义。虽然权利要求2、5中限定的上述用语并非相关领域的技术术语,但是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给予的明确阐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是用于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为了得到清晰完整能用于诊断的高质量图像,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用于消除图像N/2伪影带来的影响的校正参数;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用于校正有偏离场存在的情况下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的变化导致图像变形的校正参数。至于其如何计算,说明书里已经给出了以某一参考回波信号为参照系的具体计算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可以想到其存在其他可变形的方式,例如以其他参考回波信号作为参照系,其能够起到对于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作为消除图像N/2伪影带来的影响的校正参数即可,或者其能够起到对于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中作为消除偏离场存在的情况下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的变化导致图像变形的校正参数即可。因此西门子公司认为其含义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成立。

  

6.权利要求8、10中的“关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有其数学运算含义,是表示两个定义值之间某种一定的运算关系,这种运算关系已经通过说明书具体实施予以说明。由于在权利要求中不可能完全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运算步骤限定于权利要求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明确这种相关联的关系。换言之,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可知在计算校正参数的运算过程中如何将两者“关联”。并且权利要求8中还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一次项相位、所述第二一次项相位的含义,权利要求10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零次项相位、所述第二零次项相位的含义,明确了“关联”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已经明确其“关联”在计算校正参数中所具有的数学运算含义。同时,权利要求10中所述的“参考回波信号R2和R3的……相位差”并不是表示必然是R3-R2才是可以用于校正步骤中计算的差值,只不过R3-R2为正值。反之,作为数学运算,其被减数与减数之间的互换会导致相位差校正的值可为负,但不是不可用于校正计算,因为两者互换后,可以相应地调整其他的校正具体步骤的对应运算模式得以完成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相同的运算结果,从而获取相同的校正参数。因此西门子公司所述的权利要求8、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亦不存在。

  

由于权利要求8和10并未进一步限定如权利要求9和11中的具体算法,所以并不必然需要完全如同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相同的方式计算,而是可以在权利要求8、10所给出的运算规则之下,不限于权利要求9和11或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相同的方式计算。而所谓“互换运算位置”后导致的计算校正参数的方式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并非互换运算后仍然用权利要求9或11或说明书中具体计算方式,而是需要在前述权利要求9、11或说明书具体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做相应的适应性调整和改变。因此,西门子公司将参考回波信号R2和R3或其他同类参考信号值互换运算后仍然用前述具体计算方式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权利要求9、11给出的是权利要求8、10中所包含的可能的诸多计算方式中的一种,而非唯一的一种,故在理解权利要求8、10的保护范围时不必然套用权利要求9、11的公式进行运算才是对于权利要求8、10保护范围的唯一解读。仅因为参考回波信号互换位置而套用权利要求9、11的公式本来就未见符合权利要求9、11所要限定的具体运算方式,也扭曲或明显不合理地限缩了、、、的含义或运算方式。故西门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7.基于引用关系,西门子公司主张引用上述权利要求2、5、8、10的从属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亦不成立。另外,西门子公司在2016年12月2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第3点理由指出“权利要求1被权利要求2引用,在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条件下,包括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的主张,基于逻辑上存在缺陷,也不成立。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证据1公开了“在EPI序列中,核磁共振信号的采样值的采样时间典型地处于0.5至4μs……由此产生信号偏移,其结果是上面示出的N/2伪影。在行方向上的傅里叶变换之后,所述信号偏移导致信号的线性相位响应。此外,也可能发生恒定的相位误差。例如,在基本磁场漂移的情况下,这样的漂移可能通过涡流导致图像变形。在行方向上对原始数据矩阵进行傅里叶变换之后,由此整体上得到取决于列数i的相位响应:……图8示出了在实际的图像测量之前的读出梯度GR的正的子脉冲下的核磁共振信号S1+和在读出梯度GR的负的子脉冲下的核磁共振信号S2-形式的两个参考回波。在没有相位编码梯度的影响的情况下获取两个参考回波,即核磁共振信号S1+和S2-。”证据1还公开了“在前面提到的专利文献中现在假定,在负的和正的子脉冲下获取的两个核磁共振信号之间的相位差代表了最终导致开始解释的N/2伪影的相位误差。然而,在该考虑中忽视了以下效应。两个参考回波S1+和S2-和具有不可避免地不同的回波时间,即参考回波S1+的回波时间TE1小于参考回波S2-的回波时间TE2。如果对象中的局部自旋进动频率以Δω的量与MR设备处设置的频率不一致,则这导致在两个参考回波之间的相位差,,其不能与本身要被校正的不同来源的相位差相区别……根据按照图8的本发明的示例性实施例,这通过测量第三参考回波S3+来避免,该参考回波与第一参考回波S1+一样在读出梯度GR的正的子脉冲下被测量。”“图14以流程图再次示出了整个校正过程。首先,采集参考回波和图像回波(图像信号)。对于参考回波和对于图像回波,在行方向上进行傅里叶变换。然后分别对于两个参考回波,借助自相关函数确定线性相位响应,利用其校正在行方向上傅里叶变换后的图像回波。此外,还利用确定的线性相位响应的校正参考回波本身。通过校正后的参考回波的互相关,获得对于恒定相位响应的校正量。对图像数据应用对应的校正。通过对校正后的矩阵在列方向上进行傅里叶变换最终获得图像。”这里行方向上傅里叶变换的图像回波相当于本专利中“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i”,同时也给出用校正的参考回波的互相关,获取恒相位响应的校正量,相当于本专利获取校正的参数,并对图像数据进行校正,在列方向上进行傅里叶变换,相当于本专利中“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由此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是通过三条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而证据1中是“通过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的合适的插值,现在可以确定一个插值回波S2+,其对应于在第二参考回波S2-的测量时间,在正的脉冲采集的参考回波S2+。换言之,在统一的回波时间TE2获得对于负的以及正的子脉冲的参考回波,其对于负的子脉冲的参考回波信号S2-是实际测量的,并且在时间TE2对于想象的正的子脉冲的参考回波S2+是作为插值回波计算确定的”。进一步,证据1还记载了“通过下式近似获得所述的插值回波S2+:S2+(S1++S3+)/2”;“图9至13出具前面的校正测量的完整的EPI脉冲序列。在此,在实际的测量之前在时间TN中确定按照图8的参考回波S1+、S2+、S3+。然而,现在采用参考回波S2-和通过插值确定的参考回波S2+而不是参考回波S1+和S2+用于随后的校正。”“然而,由于没有进行相位编码步骤,所以没获得完整的矩阵,而是仅获得了一个用于参考回波S2+和S2-的数据行。在梯度格栅中参考回波S2+、S2-精确对中心的情况下,在傅里叶变换之后,结果将是纯实数,即,将不呈现相位响应。然而,不进行对中心会导致线性的相位响应……”可见,其并非用参考回波S1+、S2-用于随后的校正,换言之,本专利是用实际采集的不同极性的三条信号计算获取校正参数,而非如证据1将同极性的两个参考回波获取的插值回波S2+进行随后的校正,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公开。

  

本专利说明书表明现有技术当中存在的缺陷,例如在[0005]段至[0007]段已经指出现有技术中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算出相位差异,通过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即由于不是所有偶数项信号与奇数项信号之间的相位差都等于求得的校正量,所以该方法虽然简单,但效果不好,并不能有效地消除N/2伪影。同时还指出现有技术中二维相位校正法,同样是在读取图像数据前,采集一序列相位编码的回波信号,利用这些采集到的数据纠正真正的图像数据。该方法消除N/2伪影效果比较好,但是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而本专利正是要避免这些现有技术的缺陷,在校正图像变形和消除N/2伪影时保证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同时要保证快速成像的效率。可见专利权人正是针对这些现有技术中利用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的缺陷进行改进,因此本专利所述的“计算”为将参考回波信号直接进行计算,而证据1中将两个实质取得的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的合适的插值求得插值回波信号S2+就损失了部分信息,可能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所以本专利是利用现实取得三条不同极性参考回波信号计算获取校正的参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基于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12均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四)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关于西门子公司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2、3或4公开

  

证据2公开的用于磁共振数据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数据和第二数据的相位校正参数的方法,利用相位校正数据组S1(Xn)和S2(Xn)计算出的一阶系数和零阶系数,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原因在于,如前所述,由于这两个用语并非本领域具有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按照说明书中对此作出的释义,其具有特定的物理含义,而证据2中公开一阶系数和零阶系统并非单纯是对应于由于正负极性差异而散落在直线两侧的数据即表示正负回波信号的相位差异,相反证据2中一阶系数和零阶系数的物理含义是与正负极回波信号差异有关,但也不可避免有偏离场存在的校正意义。

  

证据3公开了原始数据矩阵进行傅里叶变换之后,与列号i有关的相位响应在整个行方向上出现:,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但是证据3仅公开了系数和常数项,即零次项和一次项,但由于证据3的中文译文内容有限,无法确认其是否具有与本专利的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所具有的物理含义。

  

证据4的中文译文仅记载“我们要考虑的两个主要的相位误差是一阶和零阶相位误差”,但由于证据4的中文译文内容有限,无法确认其是否具有与本专利的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所具有的相同物理含义。

  

由此可见,证据2、3或4均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进而无法与证据1结合去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因此西门子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西门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5或6公开

  

证据5公开利用频率偏移计算B0场图,并使用所计算的B0场图对该层的测量数据进行校正。即证据5校正的是B0场,而不是获取如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而本专利的所述这两个因子根据说明书中释明的含义,具有代表有偏离场存在情况下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变化的校正意义。

  

证据6公开的回波平面成像序列的纠正方法,其中对所述的相位差进行多阶拟合并求反映交叉感应量和频率漂移量的拟合系数来对图像数据进行相位修正。证据6的纠正方法是多阶拟合,不同于本专利线性拟合的前提,某种程度上可知其必然损失效率,而且其零次项和一次项的含义与本专利中不同。

  

综上所述,证据5或6均未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进而无法与证据1结合去评价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因此西门子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3.关于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亦均具备创造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新颖性,具体为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二)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包括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为对比文件2、3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为对比文件5或6所公开。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各方争议集中于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西门子公司主张,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而不应限制其具体中间过程。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是对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以得出校正参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联影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据此,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不应当简单以其字面含义为准,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首先,本专利在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二维相位校正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虽比较好,但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正因如此,本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意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对比文件1虽也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第一参考回波S1+、第二参考回波S2-和第三参考回波S3+,但其所公开的计算过程为: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再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出校正参数。这种计算方式将损失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中的部分信息,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正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损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方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应当认定具备新颖性。原审法院的有关认定,本院不予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联影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新颖性,本院认为,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亦当然具备新颖性。被诉决定的有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西门子公司上诉主张,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未具体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中哪些段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对于上述用语,应当以本专利说明书[0089]段的记载进行解释,即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应当被解释为可以用于消除图像N/2伪影的任何零次项相位校正参数和一次项相位校正参数,而不应限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应当被解释为可以用于校正图像变形的任何零次项相位校正参数和一次项相位校正参数,也不应当限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及联影公司则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应当以本专利说明书[0083]-[0089]段的记载进行解释。

  

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论,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具有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在此情况下,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自创术语的含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通过消除N/2伪影和校正图像变形,提供一种在有偏离场的情况下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其中,消除N/2伪影带来的影响的方法是校正“零次项相位偏差”和“一次项相位偏差”,与此相对应的校正参数即为“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校正带来的图像变形的方法是校正“零次项相位偏移”和“一次项相位偏移”,与此相对应的校正参数即为“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说明书[0083]-[0089]段对“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了界定,上述用语具有特定物理含义。[0089]段只是对“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的含义进行界定所需考虑的因素之一,还应结合[0083]-[0088]段的记载进行综合考虑,不应仅用[0089]段的记载解释上述用语的含义。故对西门子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联影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2、3或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或6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无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联影公司的主张。西门子公司则认为,基于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的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如前所论,“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具有特定物理含义。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确定用于磁共振数据获取单元获取的第一数据和第二数据的相位校正参数的方法,其利用相位校正数据组S₁(Xn)和S₂(Xn)计算出的一阶系数和零阶系数并非单纯是对应于由于正负极性差异而散落在直线两侧的数据即表示正负回波信号的相位差异,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对比文件3虽公开了“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但是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内容有限,被诉决定认为“无法确认其是否具有本专利的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所具有的物理含义”,并无不当。基于对比文件4的有限中文译文,被诉决定认为“无法确认其是否具有与本专利的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所具有的相同物理含义”,亦无不当。对比文件5校正的是B0场,而不是获取如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对比文件6公开的回波平面成像序列的纠正方法,与本专利线性拟合的前提不同,其零次项和一次项的含义也与本专利不同。综上,被诉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3或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而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去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5或6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而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去评价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有误,导致相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影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西门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40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徐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琳

书记员 孙航

书记员 沈靖博


裁判要点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原标题: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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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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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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