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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专题篇(二)| 统一《知识产权法》,向《民法典》致敬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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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专题篇(二)| 统一《知识产权法》,向《民法典》致敬

征稿专题篇(二)| 统一《知识产权法》,向《民法典》致敬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谢有林 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统一《知识产权法》,向《民法典》致敬!


“知识产权法”自2019年《精英律师》台词出现后,曾引发了大规模的讨论。现如今,国知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32号建议答复的函再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并指出已就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内容形成初步成果。为更好地了解、讨论“知识产权法”,IPRdaily向读者进行了主题征稿。现为“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系列征稿第二篇:《统一


如果在《三国》的电视剧中,曹操在屏幕中啃着玉米对酒当歌,观众一般不会感觉到违和,但对于植物学和历史学的“专家”而言,这是一个存在严重的常识性错误的镜头,因为玉米是明朝才进入中国,他们会据此对导演进行口诛笔伐。无独有偶, 2019年《精英律师》电视剧的台词爆出一句“知识产权法”引起了律师及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广泛热议,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根据权利客体的不同进行单独立法,故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的,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仅是学科的概念。但随着2021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32号建议答复的函中再次提及“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对该建议表示“非常赞同并正在开展相关工作”,并表明已就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内容形成初步成果。在该背景下探讨统一知识产权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统一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和理论协调性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2005年我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近些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愈加引人注目。实际上,我国早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就已经第一次提出“知识产权”这一概念,2017年的《民法总则》和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也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用词,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这在立法上为“知识产权法”奠定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1.知识产权具有共同法律特征。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征。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不具有物理空间意义上的物的具体形状,它可以脱离载体而独立存在,并同时由不同的使用人进行平行使用。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能够在特定载体上进行平面或立体地复制,用于科学艺术或工业应用,附着商标的标识、美术作品或专利技术的复制品可成为知识产权的载体,且可以复制的数量是无限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业垄断的权利,法律在平衡私权与推动社会科技文化进步的公益目的时,给予了知识产权有限的保护期限,比如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续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外观设计专利为15年,发明专利为20年等,均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而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地域限制,其法律效力仅及于本国或地区境内,体现领土的主权属性。


2.知识产权的学科及理论具有统一性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这一用语区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原意为“智慧财产权”。最早提出知识产权概念的是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他将一切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在最初的概念里,是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的笼统归属,概念提出者并没有强调该权利产生是否应该具有智力创造性。而如果仅是将通用的公式、表格、地图进行简单汇总,没有注入创造性的编排和取舍汇集的知识,不属于智力创造性劳动,也不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智力创造性劳动与洛克所描述的“采摘橡果”、“耕种作物”等简单、重复的劳动不同。“社会劳动可以分为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生产产品不仅是物质生产中实物形式的商品,还包括非物质形式的无形商品(如服务、知识、技术、价值等);活劳动不仅创造物化商品价值,而且创造知识产品价值。”据此,基于智力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慧财产所有权(即知识产权),包含了权利人独具匠心的智力创作和脑力劳动,并产生权利的正当性和可保护性。因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号权和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等权利均包含了权利人的智力创造劳动,属于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


二、知识产权法在国际视野及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具有统一现实基础


第一,知识产权法从法律渊源上具有统一性。


我国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追诉至中北洋政府1923年5月4日颁布的《商标法》,该法律参照了英驻华使馆代拟的条款,借鉴了英国的商标法律制度。纵观欧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依据权利客体进行单独立法是常见的立法体例,例如法国1857年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美国的《兰哈姆法》、德国《商标法》,英国1624年《垄断法》以及1852年颁布《专利法修改法令》。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以下称“Trips协议”)》后也陆续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进行制定,而作为国内法渊源之一的Trips协议本身就把知识产权作为统一的概念。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采取了列举式的划分: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线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因此将现有商标、专利等下位概念的法律上升为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也符合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好愿景。除了国际公约,法国、巴西、埃及等国家均是使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或知识产权法典,俄罗斯则直接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到《民法典》的框架下进行制定和适用。


第二,我国已经重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知识产权法是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以及“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等重要讲话。在这之后,我国已经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并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管理,已经实现了商标、专利注册审查的统一归口管理。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专门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并且在全国设立了北京、广州、上海、重庆等四家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行政及民事案件。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将共同致力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并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等司法措施。因此,统一知识产权法将有利于协调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认定标准,以及对非常申请、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违反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标准进行统一纲领,最终对建立知识产权质量强国有所裨益。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实施从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调整,如何激励创新并建立强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当大的程度上有赖于建立更加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我国自1982年以来陆续制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法律,至今已经实施了近四十年,期间经历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带一路的建设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等重大的历史演变。在当前的形势下,对统一知识产权法,制定出一部与《民法典》遥相呼应的《知识产权法》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国外成熟的立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对解决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第五版,第3页。

【2】 冯晓青、马翔:《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109页。

【3】 2021年6月16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6/id/6097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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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有林 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征稿专题篇(二)| 统一《知识产权法》,向《民法典》致敬(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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