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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美国ITC发布对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337部分终裁;中国提出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新国标将在部分央企业试点

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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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美国ITC发布对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337部分终裁;中国提出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新国标将在部分央企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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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国ITC发布对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5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计算机等电子设备(Electronic Devices, Including Computers, Tablet Computers, and Components and Module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208)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5月4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33)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调查。

 

2021年3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26)不予复审,即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724,818的第1、4-6、9-13、22、23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8,144,764的第1、2、5-7、9-13、15、16、18、21-23、25-31、35、36、39、41-46、48、52、53、56、58-60、62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7,532,808的第1、2-4、6、7、9-13、15,17、18、20-30、32-39、41、43-47、49、51-53、56-60、and 63 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6,950,469的第2-4、6、7、16、20-25、28、29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8,583,706的第1-16项申诉,和对介入方Google LLC of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的调查。

 

2020年9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5)不予复审,即允许美国企业Google LLC of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介入本案调查(intervene in the investigation)。根据委员会规则(Commission Rule 210.19),初裁认为:(1)Google介入及时,在调查开始后两天提起动议;(2)Google与8,583,706专利的侵权和无效问题利益相关;(3)Google的利益在此调查中未能得到其他各方的充分保护。此外,虽然Google提起的动议仅要求对8,583,706专利进行干预,但初裁认为记录不支持有限介入,并且Google介入可能对所有专利都有益而不仅仅限于8,583,706专利,因此将Google作为无限制的介入者(as an intervenor without limitation)纳入本案调查。没有利益相关方对此提出异议。

 

2020年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计算机等电子设备(Electronic Devices, Including Computers, Tablet Computers, and Components and Module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08)。

 

2020年7月2日,芬兰Nokia Technologies Oy of Finland、芬兰Nokia Corporation of Finland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144,764、7,532,808、6,950,469、7,724,818、8,583,706),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Quarry Bay, Hong Kong、中国北京Lenovo (Beijing) Limited of Beijing, China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中国上海Lenovo (Shangha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联想(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香港Lenovo PC HK Limited of Quarry Bay, Hong Kong、中国广东Lenovo Information Products Shenzhen Co. Ltd. of Shenzhen, China联想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中国湖北Lenovo Mobile Communication of Wuhan, China联想移动通信贸易(武汉)有限公司、中国江苏Lenovo Corporation of Wujiang, China、墨西哥Lenovo Centro Tecnologico S. de RL CV of Nuevo Leon, Mexico为列名被告。(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加拿大加快商标审查以解决商标申请积压问题


2021年5月3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发布了两个新的实施公告,以解决待审商标申请积压问题,以及由于加拿大于2019年6月加入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后商标申请提交量高于预期而导致审查周转时间增加的问题。


第一个实施公告主要涉及处理快速审查请求,并允许提交商标申请的快速审查请求。快速审查请求必须采用符合实施公告中特定要求的书面陈述或法定声明的形式,并且必须明确适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以证明提交快速审查的合理性:


-预期或正在加拿大进行与商标有关的诉讼;

-申请人正在针对加拿大边境打击与商标有关的假冒产品;

-申请人需要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其权利免受网络市场的严重侵害;以及

-申请人需要进行商标注册以保留其优先权,以符合外国知识产权局要求。

第二个实施公告规定了提高审查及时性的措施,包括CIPO商标审查部门将采用的以下新实践:

-在发布审查报告时,审查员将提供少量可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示例;

-在向CIPO提交的申请中,如果有从预先批准的清单中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的声明,商品将更快地进行审查;

-审查员将减少发布的报告数量并更加及时地驳回商标,在发布驳回意见之前审查员只需保留一次特定的资料或论据。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韩国标准专利声明量全球居首

 

2021年5月10日,韩国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消息,根据韩国专利战略开发院标准专利中心统计,截至2020年,韩国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提交的标准专利声明量达到3344件(23.5%),位居全球第一,约为2016年519件(世界排名第5)的6.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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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依次是美国2,793件(19.6%)、芬兰2,579件(18.1%)、日本1,939件(13.6%)和法国1,283件(9.0%)。

 

从机构的标准专利声明量来看,三星电子2,799件排名第一,紧随其后的是芬兰诺基亚公司2,559件、法国汤姆逊使用许可公司907件,美国苹果公司350件和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251件。

 

据悉,2020年,韩国向三大国际标准化机构标准专利声明量急剧增加的原因是三星向ISO/IEC JTC1(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的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集中披露视频解码器[1]相关专利2500余件。

 

[1]指的是同时具备将视频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的编码器和反向转换解码器功能的技术。含通用视频编码(VVC: Versatile Video Coding)和基本视频编码(EVC: Essential Video Coding)。


根据世界五大标准化组织[2]标准专利声明量统计,截至2020年,美国24,661件排名第一,中国(21,805件)和韩国(17,492件)次之。

 

[2]世界五大标准化组织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行业标准化组织IEEE和区域标准化组织ETSI。


从机构标准专利声明量来看,美国高通10,252件位居首位,其后依次是芬兰诺基亚10,215件、中国华为9,037件、韩国三星电子8,719件、韩国LG电子6,648件。

 

此前,韩国政府通过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的“信息通信、广播标准开发支援工作”、产业通商资源部国家技术标准院的“提升国家标准技术力”以及知识产权局的“标准专利创造支援事业”等措施,建立研发-标准-专利之间的联系,培育标准专利专门组织,提供标准专利创造战略支援等,以确保韩国标准专利的竞争力。(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编译:罗毅)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依据新规对亚马逊启动反垄断调查

 

2021年5月18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Bundeskartellamt)发布公告称,其已根据新出台的针对大型数字公司的法律对亚马逊发起调查。2021年1月,《德国竞争法》第十次修订生效,在《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中规定的新条款使得当局得以更早更有效地介入干预大型数字公司的行为。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局长说:“过去几年来我们已经处理了一些与亚马逊相关的案件,并已为亚马逊市场上的卖家们做出了长远的改进。目前仍有两个案件还在进行中……在本案中,我们将首先检查亚马逊是否对跨市场的竞争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我们发现亚马逊确实拥有这样的市场地位,我们就可以采取早期行动以禁止亚马逊可能的反竞争行为。”(来源:竞争法视界)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中国提出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新国标将在部分央企业试点

 

近日,首届“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在京举行。论坛上由中国提出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新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将在部分中央企业率先试点实施。旨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成果,向世界贡献国际标准实施的“中国方案”。

 

《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是面向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体系,由全国知识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国内创新管理、知识产权领域权威专家共同研究提出,全球多个国家100多位专家参与研制,于2020年11月底正式发布。

 

该项国际标准的立项充分展示了近几年来我国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自2013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为手段,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全流程管理与标准体系建设相结合,先后研究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来源:人民资讯)


电影频道斥浙江卫视《星辰大海》MV抄袭,呼吁树立版权意识

 

5月20日,@中国电影报道 通过微博发布了一总则抄袭声明,指明某卫视推出“520特别版星辰大海”MV抄袭电影频道2019年发布的宣传片《星辰大海》。虽该微博在文案中未直接点名浙江卫视,但所附截图上仍保留了浙江卫视《星辰大海》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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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电影频道融媒体中心 、@今日影评Mtalk 、@1905电影网官博 纷纷转发@中国电影报道微博表明:我们提出严正抗议,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利益的权利。我们由衷呼吁各方树立版权意识、尊重原创,共同保护创作环境!

 

针对“央视电影频道指责浙江卫视星辰大海MV抄袭”一事。5月20日下午,浙江卫视总监林涌对媒体表示,已注意到电影频道声明,目前浙江卫视团队经过初步判断,认为此事存在误解,正在与央视电影频道进行沟通。(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电影报道 微博、澎湃新闻)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这十三类民事案件违法线索将被移送处理

 

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与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关于推动诚信体系构建、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首次将在近期审理的两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发现的经营者涉嫌在提供贷款服务、提供升学服务过程中,作虚假宣传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两件违法线索,移送给该区市场监管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上述《意见》明确,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商业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情形的,将移送违法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对违法企业、个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违法事实记入征信系统或者信用档案,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意见》规定,销售不合格商品;虚假宣传或误导宣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及当前较为突出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等十三类民事案件将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同步移送行政主管部门。

 

据了解,四川天府新区法院近年来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在服务合同、涉知识产权等纠纷中,虚假宣传、冒用认证标识、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情况较为突出,因民事案件系仅依法确定、维护特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案件本身仅就个案所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相关问题并未从根本和源头上得到有效打击和处理、预防,就与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建立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此举旨在通过“府院联动”,拓宽行政违法线索发现渠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查处力度,并共建企业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以期以法制的手段,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倒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提升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诚信化水平,进而促进诚信体系构建及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该院还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作,创新“府院联动”路径,着眼诉源治理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等,进一步强化相关领域信息共享、运用。(来源:封面新闻)


合肥市开展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创新促进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旨在通过加大对“保健”市场、互联网、医药购销、医疗美容、各类培训机构、要素市场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高法律震慑力,维护全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围绕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商誉保护、严厉打击违规商业炒作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促销行为、大力查处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着力规范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等八个方面二十个重点进行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深入排查阶段,即日起至6月15日,针对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建立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全面排查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行为,深挖违法案件线索。第二阶段集中执法阶段,6月16日至11月30日,采取集中查处、深挖溯源、典型曝光等方式,对前期排查摸底发现的线索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梳理和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分析问题不足,为下一步执法工作奠定基础。(来源: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第二批资助单位名单公示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和《关于申报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的通知》(京知局〔2020〕2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符合资助条件的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第二批专利资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5月24日止。

 

公示期间,对资助单位名单有异议者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或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反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对于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拒不主动撤回、不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充分证据或提出申诉意见未被采纳的,取消本年度资助资格。

 

请资助名单中的申请人于公示期内及时登录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zizhu.bjzldbc.org.cn),认真核对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公示无异议或非正常专利申请处理完毕的,将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发放资金。

 

联系人:汤元成、索金莉

电  话:010-82612006-3

传  真:010-82612209

邮  箱:zizhu@zscqj.beijing.gov.cn

纪委监督电话:010-84080660

纪委监督邮箱:jianju@zscqj.beijing.gov.cn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18日

 

附: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专利资助部分)第二批资助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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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南京荣飞一UWB相关专利,中芯微申请下被国知局宣告全部无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号为49775,专利号为201620465112.9,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为南京荣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杭州中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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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芯微于2020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为南京荣飞的“一种用于外出押解装置的UWB测距设备”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后,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中芯微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定位感知技术的企业。

(来源:集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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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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