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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人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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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人事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人事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翟艳利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人事篇

 

我国从2013年开始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目前这一标准已经推行超过7年,很多企业确实建立起了自己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从标准执行情况来看,近年来,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为企业经营埋下隐患,本次主要从“人”的角度,梳理一下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常见的坑。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世界各国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在这一时间段中,知识产权从未缺席我们的生活。从疫情初期,武汉病毒研究就瑞德西韦药物新用途申请专利;到近期的华为5G战争,我们都能看到知识产权的身影。现在社会,知识产权影响着每个人,从品牌商标,到专利技术保护,处处存在知识产权的身影。

 

我国从2013年开始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引导企业开展贯标工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竞争力,目前这一标准已经推行超过7年,很多企业确实建立起了自己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从标准执行情况来看,近年来,我们接触了很多企业,其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为企业经营埋下隐患,本次主要从“人”的角度,梳理一下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常见的坑。

 

企业运行离不开“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销售等等。管好“人”这一块,可以避免多种纠纷。

 

1、入职、离职问题

 

企业人员流动是一种常态,目前企业在员工离职时,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都做得比较到位,但在员工入职时做员工背景调研的却比较少,缺少背景调研一般会带来哪些风险呢,举例说明:

 

A企业高薪聘请了刚从C公司离职的技术人员B到企业从事技术研发,聘用时看重B在锂电池研发方面的技术经验。B到A公司半年时间不负众望,做出了新的锂电池产品,A公司大力奖励了B,并开始申请专利和产品上市前的推广宣传。

 

这时C公司得到消息开始起诉B及A公司,理由为A公司申请的专利为B在C公司取得的技术,属于C公司。

 

同时我们发现A公司新产品用的技术,C公司已经申请专利,并且已经授权,或者将要授权。

 

以上情况为本事务所接触的实际案例,该情况也会时有发生,那么C公司的诉求有没有依据呢。

 

专利法 六条1款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 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综上,C单位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此后该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将集中在技术是否与B在C单位从事的技术研究相同。产品是否落在C单位专利保护范围内。

 

以上的“坑”如何避免呢,企业在招聘过程针对重要岗位人员做好人员背景调查,如上一家单位离职时间、专利申请情况、技术保密情况等,是可以预防相关风险的。

 

2、职务发明

 

专利发明人有署名权,这个大多人都能理解,一般企业的专利发明人一栏都是企业的相关研发人员。但在实际执行中,会有问题出现。

 

A公司为医药开发企业,由3个股东甲、乙、丙出资成立,属于技术创新型企业。在技术交流中聘请高某为技术顾问,高某同时也是B公司技术顾问,A公司通过高某与B公司戊取得联系,并在技术开发工作中有合作。A公司员工丁通过努力在某抗癌药物中的研发中取得一定进展,及时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人为:A公司,发明人为:甲、乙、丙、高某、戊。我们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与A公司管理者探讨了相关发明人的问题,其在专利申请中,认为只要申请人是A公司,问题就不大,为了加强控制性,专利发明人还添加的各位股东,添加高某及戊,是考虑聘请高某为技术顾问,与戊的合作也开展较好等等。以上操作会不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呢,必然有风险。

 

以上会涉及实际发明人丁与A公司的纠纷,B公司与A公司的纠纷等,一旦A、B两公司后期出现分歧,会产生专利归属类纠纷(职务发明),另外高某因为任职多家公司顾问,也有带来权属类纠纷的风险。并且都有法可依,一旦产生纠纷,双方进入取证及法庭质证环节,还是会有变数出现,不能保证A公司最后胜利。

 

专利法 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 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专利保护角度衡量A公司的操作存在众多瑕疵,并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隐患。

 

3、奖励政策

 

做知识产权管理,首先要合规合法,企业运营也应合规合法。这里的合规合法一方面是指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另一方面是指各地的政策法规。在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一般先对企业各项制度进行调研,约有一半的企业,在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中存在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如A公司每年年底同意对公司申请专利授权的发明人发放奖励,发明授权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1000元,外观设计500元,而且此项制度执行多年,未发现不妥。我们在帮助企业建立体系过程中也指出了相关问题,通过与法条对照也让企业对专利法有了进一步了解。

 

专利法 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以上是从“人”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些问题,企业做知识产权管理应合规合法,管理的目的是帮助企业预防风险,不应在管理中自说自话,给自己挖“坑”。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人事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翟艳利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人事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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