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人胚胎干细胞与专利法第五条之间的关系

深度
豆豆6年前
人胚胎干细胞与专利法第五条之间的关系

人胚胎干细胞与专利法第五条之间的关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金铭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浅谈人胚胎干细胞与专利法第五条之间的关系


胚胎干细胞,是一类起源于人胚胎,处于未分化状态,可以长期自我分化和自我更新,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分化形成各种组织细胞潜能的细胞。而由于人胚胎干细胞的人源性,使得其可用于体外研究人类胚胎发生发育的过程,有助于理解分化发育的机制、认识生命和疾病的现象而受到高度关注。也正因于此,各国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其中关于人胚胎干细胞的发明创造是否有悖于伦理道德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那么,在进行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发明的申请实践中,如何界定该申请是否有悖伦理道德,对申请具有高价值的发明创造尤为重要。下面将结合一个复审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案例分析


该复审案件涉及申请号为200810030632.7,名称为“一种细胞因子的组合物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湖南惠霖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2月05日,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2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1年07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其理由是: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干细胞培养液,从申请文件中可知,该干细胞培养液采用人胚胎干细胞培养,从而获得干细胞培养液,涉及人类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存在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因此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该复审案件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细胞因子组合物用于制备促进创伤愈合药物的用途,所说的细胞因子组合物是干细胞培养液,所说的干细胞培养液是如下方法获得的:人成纤维细胞经过丝裂霉素C处理后以3×104/cm2密度接种6孔板,37℃、5%CO2培养,24小时-72小时后用于接种人的ES细胞;以40-60 clone/孔的密度接种在饲养细胞层上,37℃、5%CO2培养,每隔24小时换液一次,收集每天的培养液,最后将收集的液体混合,其中所述的人的ES细胞来源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分离获得的人ES细胞株。


驳回决定认为,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细胞因子组合物用于制备促进创伤愈合药物的用途,所述的细胞因子组合物是干细胞培养液,其中的干细胞培养液是通过培养人胚胎干细胞获得的。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培养液是接种6天内的培养液。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内容都涉及在获得干细胞培养液的过程中使用人胚胎干细胞的技术方案,属于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违反社会公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对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从人类胚胎获得干细胞的方法、步骤都涉及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应用,因其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其中的“人胚胎”为从受精卵开始到新生儿出生前任何阶段的胚胎形式,包括卵裂期、桑椹期、囊胚期、着床期、胚层分化期的胚胎等。而根据本案的说明书记载(参见实施例),本申请的胚胎干细胞均为采用人胚泡获得,而胚泡为卵裂期终了的胚胎,属于人类胚胎发育的一个阶段。


其次,对于涉及人胚胎干细胞来源是否有悖伦理道德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判断,仅仅根据在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记载的人胚胎干细胞的来源而做出盲目的判定是缺乏合理性的。具体到本案,虽然权利要求1中明确了“其中所述的人的ES细胞来源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分离获得的人ES细胞株”,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也表明“目前,已经建立了多株人类以及哺乳动物的胚胎干细胞系,并且公众可以获得这些干细胞,例如美国政府资助在威斯康辛大学建立了国家级的干细胞库,储存有NIH注册的21株人胚胎干细胞,可以为科研工作者和非营利性机构提供良好的人胚胎干细胞系”,但背景技术记载的威斯康辛大学的干细胞库只是为科研工作者和非盈利机构提供人胚胎干细胞系,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来源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分离获得的人ES细胞株是成熟且已商业化的。在缺乏证据证明存在成熟且已商业化的人胚胎干细胞品系可用于涉案专利的情况下,现有技术中分离获得的人ES细胞株依然涉及到人类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应用。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可避免的涉及从人胚胎中获得胚胎干细胞,属于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违反社会公德。


笔者认为,涉及以现有技术中已获得的人胚胎干细胞系为对象进行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应当对人胚胎干细胞系的来源进行明确的分类和判断。由于初代人胚胎干细胞必然是从人胚胎中分离获得,如果将现有技术中的人胚胎干细胞系均视为来源于人胚胎,则必然涉及到对人胚胎的破坏,有悖于伦理道德,由此判定为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而不授予专利权,无疑会对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起到消极的限定作用,影响该热门研究的创新和发展。但若将以现有技术中已获得的人胚胎干细胞系为对象进行的发明创造均刨除在专利法第五条的限制范围外,同样具有助长不必要的破坏胚胎干细胞的风气的风险。因此,在对人胚胎干细胞系的来源进行分类和判断时,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申请文件的发明构思及技术方案的本质,在准确理解技术方案中所涉及到的人胚胎干细胞的来源和分类的基础上,合理运用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判定和审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金铭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人胚胎干细胞与专利法第五条之间的关系

倒计时!2018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日程(限时免费报名)


人胚胎干细胞与专利法第五条之间的关系

IP生态新格局!「G40亚太知识产权领袖闭门峰会」震撼来袭!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人胚胎干细胞与专利法第五条之间的关系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豆豆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688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0252.html,发布时间为2018-11-09 09:35:44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