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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刊】自称“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这家代理公司被罚了20万

产业
阿耐8年前
【315特刊】自称“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这家代理公司被罚了20万

【315特刊】自称“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这家代理公司被罚了20万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警示 | 自称“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这家代理公司被罚了20万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规范行为,直接影响这个行业的市场认可及美誉度,只可惜情况并不很如意,以下仅是不正当代理的机构丑闻的冰山一角,做为一家企业,当对于知识产权机构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315特刊】自称“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这家代理公司被罚了20万

(图片来源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前几天编辑一篇由中央财经大学刘双舟老师撰写的涉及广告法绝对化用语与虚假广告竞合的稿件,其中引用了一个案例,是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为核实内容,我又特意登录北京市工商局官网网站查了一下处罚决定书,确认无误。这起案件是2015年11月由北京丰台工商分局查处的,当事人由于在网站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以及虚假内容的广告,被处罚款20万元。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529号 


经查:当事人为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商标代理和版权代理经营。当事人于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10月26日期间,在其公司自设网站www.bjgongteng.com网页广告上宣传“共腾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第一品牌”。当事人于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10月26日期间,在其公司自设网站www.bjgongteng.com网页广告上宣传“商标注册首选共腾,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为什么选择共腾—成功案例:华福天下、藤奇寿司、5个橙子、米”。经核实,当事人只是国家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非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当事人代理的“华福天下、藤奇寿司、5个橙子、米”4个商标尚未注册成功。当事人的网页广告含有虚假内容。  


我局于2015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11月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举行听证会,会上,当事人提出我局处罚过重,无力承担。我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未提交存在减轻情节的相关证据材料,本局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网页广告含有的“共腾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第一品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  


当事人网页广告含有的“商标注册首选共腾,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为什么选择共腾—成功案例:华福天下、藤奇寿司、5个橙子、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据此,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听起来是不是很耳熟?其实早在2006年,北京某代理公司就因为在广告中宣传这一点,而被北京市西城工商分局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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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被处罚的代理机构并不少见,例如以下这家:


【315特刊】自称“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这家代理公司被罚了20万


2013年,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315特刊】自称“国家商标局重点合作单位”,这家代理公司被罚了20万


虽然这起案件是2015年年底发生的,但依然值得注意,尤其是在宣传中使用“商标指定”字样的代理机构,还有那些忽悠起来没边儿的,如果突破法律底线,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商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办法》前不久也征求了意见。其中《办法》规定了五种失信的情形,一旦发生,相关代理机构会被列入失信商标代理机构名单(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


当然,如果你发现有代理机构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可以向其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商标宝典

作者:小龙女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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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商标宝典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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