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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谈文字,不说技术——关于专利文献的著作权讨论

机构
阿耐8年前
只谈文字,不说技术——关于专利文献的著作权讨论

只谈文字,不说技术——关于专利文献的著作权讨论


如果把科技当成一门生动的艺术,那么专利和著作权无疑是它的“灵魂”和“肉体”。专利保护思想,著作权保护表达,二者相辅相成,能让技术方案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护。但是,这对为科技作品保驾护航的好兄弟却难免“相煎何太急”。自专利法颁布起,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就存在争议,各位行家各执一词。既有人坚持专利文献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有人坚持专利文献享有著作权,还有人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附图等文件的著作权分别进行了详细讨论。针对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笔者也有着自己的见解。


专利文献著作权的黑白之争


《著作法》第三条规定:


文字作品以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


同时,《著作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享有著作权。专利文献著作权的界定问题难点也集中于此。


若有明确规定说明专利文献是政府文件的一种,那著作权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但至今有关专利文献性质的界定尚未公布官方定论,才导致了有关于专利著作权的问题争议不断。


通常,在专利代理行业中,我们所指的专利文献为狭义上的定义,即仅包括权利要求书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但广义上,与专利相关的一切内容都被归为专利文献当中,例如:说明书摘要,专利检索报告,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等等。由此可见,专利文献的著作权问题不能够简单地一概而论。


官方机构在收到专利申请后,需要对其进行整理、制作并发布。此时,已经公开的专利文本可以视作是一种政府文件,但其中的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等资料并不会因为政府将其公开而丧失其著作权。也就是说,仅仅因为经过政府简要编辑制作然后公开就使专利文献丧失著作权是不合理的。


这样看来,有关专利文献的著作权官司还确实值得一打。


技术  VS  艺术


既然我们认为专利文献的著作权有争辩的空间,那就不得不好好说说著作权的问题。


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专利文献是否能够构成作品。与常见的艺术作品不同,专利文献中包含了技术方案本身,而这些技术方案在表达方式上是具有一定的特定要求的。


比如,权利要求中通常都会使用如下几种句型:


“一种……的方法/系统/装置,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系统/装置,其特征在于……”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系统/装置,还包括”等。


而撰写者要做的是在相对固定的位置填写相应的技术内容。而技术领域的名词大多具有明确定义或者约定俗成的解释,很多时候不存在仅因为作者表达方式的偏好而被替换的可能。例如,在计算机科学领域,处理器通常就是指功能主要为解释计算机指令以及处理计算机软件中的数据的集成电路,而计算机之间的信息传递通常采用发送/接收/传输这几种表达,而不使用其他口语化或容易引起表达不清和歧义的词汇。作为权利要求,其核心就是要用简洁明了的方式明确的表达所需要保护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由此看来,每一种技术方案表达都是有限的,即需要表达某些内容时,有一些词汇是无法回避必须使用的。同时,调换词序语序或者措辞手法还有可能会引起技术方案的改变。所以,单从权利要求书来看,说其构成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似乎有点牵强。


相比于权利要求书的严格规范,专利说明书可以说是能让撰写人“大显身手”的地方了。在详细阐述权利要求书中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同时,撰写人还可以表现出其个人撰写风格。比如通常情况下,“A与B相同。”也可以说成“A是……的,B也是……的。”这两句话表达含义完全相同,但却采用了不同的行文手法。再比如使用“因为……,所以……”和“由于……,导致了……”都可以解释问题的原因,却没有词语句式上的重复。从上所述很容易看出,就算是同一个技术方案由不同的代理人撰写也有可能是两篇风格迥然不同的文字作品。


而说明书附图作为一种工程图纸或者示意图等说明性图样,符合《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


纸上谈兵不如依法办事


前面两节探讨了关于专利文献享受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依据,本节就结合真实案例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案例一

一审:(2009)丰民初字第23109号

二审:(2010)二中民终字第20978号

 

案情概述:

2003年7月9日,徐焱向知识产权局递交“由轻质材料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空心板”(申请号:03146341.X)的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1月29日,张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现浇轻质组合单元填充的预应力空心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0820004298.3)。二者均获得授权。


由于自2008年起,张颖已经连续两年未缴纳年费,故此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自动终止。2009年,原告徐焱仅就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著作权提出诉讼。徐焱指出,其本人专利共2412字,被告张颖专利共2176字,两份专利共有2000字相同,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诉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

2、被告赔偿我因侵权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及我为制止侵权行为将需要支付的合理开支7500元,合计5.75万元;

3、被告承担我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只谈文字,不说技术——关于专利文献的著作权讨论

被告张颖说明书附图图1


只谈文字,不说技术——关于专利文献的著作权讨论

原告徐焱说明书附图图1


此案曾引起人们不小关注。笔者特意找出了两篇专利文献进行对比。经过仔细对照,从权利要求到说明书中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附图说明及具体实施方式的文字表达上都十分雷同,甚至在粗略浏览时很难区分这二者的差别。工程图纸上,被告张颖仅仅简单调整了图形的形状,技术方案本身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结合前两节的分析探讨,不难得出张颖不仅抄袭了徐焱的技术方案,更侵犯了其著作权


此案两次审理后的判决结果均为原告徐焱胜诉。被告张颖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在规定日期内向原告书面致歉,同时赔付原告徐焱一定数量的金额。


案例二

一审:(2014)岩民初字第268号

二审:(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案情概述:

2010年9月,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号201020558765.4)。2013年12月,陈猛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申请号201320852759.3)和“双折叠排水车”(专利号201320852720.1)两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由于陈猛之前曾就职于侨龙公司,原告侨龙公司认为被告陈猛借工作之便到盗窃并抄袭其设计图纸并使用图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不仅违反保密协议,并且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诉求:

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判由被告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其"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授权公告号CN203611841U)、"折叠式排水抢险车(授权公告号CN203078389U)"、"双折叠排水车(授权公告号CN203739726U)"实用新型专利证中的附图,销毁其持有的上述专利证书中的附图;

2、依法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在《闽西日报》、《人民法院报》报刊上刊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和因诉讼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1030元;

4、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费12万元;

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在此,笔者截取了案中所述的三个专利图纸,作为比较基础呈献给大家。


只谈文字,不说技术——关于专利文献的著作权讨论

原告专利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说明书附图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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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专利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说明书附图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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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专利双折叠排水车说明书附图图1


从所示图纸可以看出,虽然在车头及轮胎设计上三件申请较为相似,但从车身部件上看,设计图样区别较大,说其抄袭显然有些偏颇。再结合其技术方案及保护范围考虑,图示内容显然并非抄袭。


此案两次审理后的判决结果均为原告福建侨龙公司败诉,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


专利文献著作权保护之路任重而道远


上述两个案子,都是出于对著作权的保护而引起的纠纷,却因为实际情况不同得到了完全不一样的审理结果。这也让我们看出,专利文献的著作权保护之路还有不少崎岖之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相应规定来明确指出专利文献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作为专利代理人也应该引起注意,最大程度上帮助申请人维护其专利文献可能享有的著作权


在此方面,笔者在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并应用于此。在处理的外国申请进入中国时,曾有一件专利的说明书中,申请人特意对其著作权保护范围进行了声明,声明内容如下:


版权的部分放弃


本申请中的所有材料都受到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版权法的版权保护。从本申请的第一个有效申请日起,该材料作为未出版材料被保护。


但是,在版权所有人不反对任何人对专利文件或专利公开进行摹真复制的范围内,在此授予对本材料以其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存档或记录中所呈现的形式进行复制的许可,但除此之外,保留其他所有版权权利。


该申请人在申请中特意明确了著作权的问题。虽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的相关规定,但可以作为参考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专利说明书中声明著作权相关内容。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王赛Sai

编辑:IPRdailyLoCo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只谈文字,不说技术——关于专利文献的著作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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