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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合同审查与约P戴套一样么?

产业
阿耐8年前
IP合同审查与约P戴套一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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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 叨逼叨

原标题:IP合同审查与约P戴套一样么?


IP合同审查与约P戴套一样么?                    


IP合同涉及的范围很广,本文重点讨论一下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中涉及的IP(知识产权)条款,这类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条款在签订时如果不谨慎对待,往往会埋下巨大隐患,几乎相当于约P不戴套。


约P戴套的道理大家都懂,约P本身是个愉悦的过程,带套不但可以预防疾病,也可以避免带来其他不必要的麻烦,优缺点此处不 一一列举。同样是混“P”字辈的,IP条款中也存在很多坑,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出事儿谁负责-技术成果如果侵犯专利权,谁来承担责任


例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委托开发时,双方合作愉悦,但实力雄厚的一方聘任的律师通常天然自带流氓属性,在合同中会约定流氓条款“如果技术成果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侵权责任完全由甲方(或乙方)来承担”。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这样简单的约定对双方都不太公平。


一种情形是,作为开发方的乙方有时为了要使甲方对结果满意,通常会本着“甲方虐我千百遍,我待甲方如初恋”的态度,尽可能的给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开发成果。这个开发过程,实际上是由甲方负责提出需求,乙方想尽办法来实现需求,乙方在该过程中往往是一个被动配合的过程,如果此时侵权责任完全由乙方来承担,则对乙方是十分不公平的。


另一种情形是,乙方作为技术开发者,对于技术是最为了解的,很多研发人员对于该技术的起源脉络以及该领域的专利持有者也比较熟悉。如果没有这个条款的约束或者约定责任由甲方来承担,乙方在开发过程中就会无所顾忌,导致技术成果无意或有意的侵权,此时甲方有苦难言。


因此,甲乙双方应该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来谨慎对待技术成果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种,孩子是谁的-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叨逼叨和媳妇儿当初准备领结婚证前,去见丈母娘。


丈母娘问:将来你们家结婚了,家里的事儿说了算啊?”


叨逼叨小心回应:“自然是都听我媳妇儿的“。


丈母娘很满意的点了点头,“这样也不合适,你作为一个男人这么没有地位也不好。我们家是很讲道理的。这样吧,以后你们家大事你说了算,小事儿我闺女说了算,至于什么是大事儿什么是小事儿,让我闺女说了算”。


上述虽然是笑话,但在实际的合作开发中,却真实存在这样的笑话,某公司甲方与某高校乙方曾经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在合同中,对于技术成果约定如下:


 “1、对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成果由甲乙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归改进方所有,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2、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定义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大的实质性改进和发展”,什么情况下属于“原有技术上的较小的改进”,导致这个合同条款形同虚设,完全起不到对双方的任何约束作用。


第三坑,关系结束之后—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合作结束相当于约P完事儿,此时双方的关系并没有结束。在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成果产生的专利权,可能会具有基础专利的某些特征,后续双方的业务可能会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结合到专利的地域性特征,有时这种约束不仅在体现在合作地所在国,而且也会在其它国家,例如:


第一,后续成果的使用权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归属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以后是否有使用的权利,权利所有者是否不会追究以后万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第二,后续成果如果转让


如果后续成果的权利人将专利权进行了转让或者许可给了第三方,那么先前合作的另一方是否依然对成果具有使用权?


第三,专利地域性


后续成果如果在合作地所在地国家申请了专利之后,权利人将此专利去其他国家也申请专利或者将其它国家的专利进行了转让,另一方是否依然具有使用权?

 

上述三个坑谈到了合作或者委托开发中涉及的IP的三个问题,侵权的问题,成果的归属,成果的使用权。


合作或委托开发与约P有点像,开始双方都憧憬着美好的合作过程,但是如果不对其中的IP条款进行谨慎处理,相当于约P不戴套,会给以后埋下隐患。


来源:IPRdaily

作者:叨逼叨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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