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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产业
阿耐9年前
国际商标注册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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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商标国际注册赋予的权利是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称为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在其受保护的国家内视同在该国的直接注册。

  

当然,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指定的各保护国家要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保护申请。假如申请保护的商标即要求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国际注册部登记之日起1年(或18个月)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驳回国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申诉;若在1年(或18个月)期限内保护申请未被驳回,则该商标就已得到保护。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根据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仍为20年,但根据《议定书》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今后依《协定》和《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均为10年缴纳一次用度。如现已依《协定》进行了国际注册的商标,且要求保护期间限为10年的,待10年期满后,仍需要在有关国家保护时,应依《协定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用度。如要对依《协定》已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后期指定,应缴后期基础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

  

商标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范围也可以扩大。即商标取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所有人还可以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扩大其商标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把该项注册扩大到其他商标尚未取得保护的马德里同盟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有效的商标,也视同在有关马德里同盟成员国的直接注册。

  

马德里条约国家

  

1991年底,马德里同盟有29个成员国。苏联解体后加之近几年的发展,现在已有43个成员国,大部分为欧亚国家,除中国外,有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保加利亚、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朝鲜、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古巴、及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如哈萨克斯坦、立陶宛等。中国自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之后,即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为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开通了一条新的渠道,即除了通过代理向各国注册当局提交单一的注册申请外,还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由国际局延伸到各有关国家。

  

然而必须明确,不要以为申请了国际注册,其商标就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中没有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

  

因此,即使取得了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也只能在它的成员国有效,而且必须是指定的,也就是说没有指定的也没有效。

  

甚至申请时即使指定了,也不见得有效,由于指定国还要审查,不符合该国的法律或有在先注册人,商标会被驳回,当然也就不能有专用权了。

  

商标国际注册为成员国注册商标申请增加了一条到国外注册的方便途径,它省时、省力、省钱,但决不是申请了国家注册,就全世界各国家都有效

  

非马德里条约国家

  

一、世界各国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大同小异,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书件和办理有关手续:

  

1、应提供的主要文件

  

(1)申请书。所有国家都规定要填写申请书,除美国规定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外,其他大多数国家不作规定,申请书可由代理人代为填写,中国也接受这种申请,由于商品分类各国规定不同,申请人往往弄不清如何填写,只好将事先签好字的空缺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填写。 申请书的内容各国规定大致相同,主要有: - 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商品和种别,申请人(企业名称)、负责人(签字)和职务,企业地址,有的国家还要求说明申请人是制造商还是销售商,或者两者兼有; - 商标在申请注册的国家最早使用的日期(要求附送商品在该国销售的凭证); - 商标的文字如不属该国语言,要求说明商标文字的含义和音译。 - 很多国家还规定对不易识别的商品需要说明其用途和主要原料,并附送样品和说明书。 此外,各国大都规定每件商标应填送1份申请书,也有少数国家例外,只要商标相同,答应几种不同种别的商品只填写1份申请书。

  

(2)委托书。委托书是商标申请人委托并授权代理人办理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文件。尽大多数国家规定申请注册时都要附送委托书。

  

办理委托书手续也不尽相同,一般说,发达的国家要求比较宽,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要求委托书由申请人签字就可以,不需要再经过公证和认证手续。有些国家则要求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中国规定委托书要经过公证,但假如对方国家不需公证或认证,中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

  

(3)本国注册证件。有些国家,如马德里协定的一些国家和中东阿拉伯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须提交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的证件。一些国家对中国商标法公布前所发的没有注册有效期限的注册证,还要求中国注册机关提供这个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的证实。

  

(4)国籍证实书和企业登记证实书。国籍证实书是证实申请人国籍的证件。申请人假如是公司组织,只要在其本国取得证实它是根据该国法律组织而成的公司即可以了。有的国家规定可以提交企业登记证实,或以公司、贸易登记摘录代替国籍证实书。

  

(5)其他证件。有少数国家还要求附送一些其他文件,如瑞士要求企业地址证实;南也门要求商标所有权声明书等。 2、提交商标图样 对商标图样,各国要求不一,有的要求提供5到10张,或10到20张。图样大小规定也不一,有的规定最大不得超过10厘米×10厘米,或7.5厘米×7.5厘米,最小的一般不要小于3厘米×3厘米。商标图样最好是制版印刷,有些国家不接受照片图样。印刷图样时,不要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由于这些文字和标记不能作为商标部分予以注册,只有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答应加注。 3、缴纳规定的申请注册费 各国商标法都规定商标申请注册必须缴纳规费,不缴纳不予注册。德国商标法规定,每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应缴纳申请费,对所附分类表中请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每类或每小类,应依收费表缴纳分类费,假如未缴费,专利局即通知申请人,如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不缴清,其注册商标视为撤回。申请假如经撤回,或注册申请被驳回时,退回所缴用度。

  

4、优先权声明 商标制度是具有国际性的制度。因此,不少国际条约协调着有关商标权的保护题目,其中最主要的是《保护产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权。这一原则得到了同盟成员国的普遍承认。凡享有优先权待遇的外国人,都可以申请优先权。一个申请人已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半年时间内都可向其他任何国家提出申请。一个申请人要想得到优先权就必须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声明。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声明必须注明在先申请的国家以及在先申请的日期和在先申请的号码。

  

二、商标海外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商标与专利同属于产业产权,因此,世界上除个别国家的商标与专利是分开治理外,多数国家的商标与专利主管机构是在一起的,主管商标机关也是主管专利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英国专利局,日本特许厅(专利局),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局,加拿大专利版权与外观设计局,墨西哥经济事务局,法国、巴西、荷兰、比利时、挪威的产业产权局,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意大利的专利局,丹麦专利商标登记局,瑞典专利登记局,瑞士知识产权局,原苏联发明发现委员会,澳大利亚专利商标局,新西兰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局,泰国产业登记局等。

  

各国主管商标注册的机构在接到商标申请以后,都要对该申请案进行审查。不过,审查的形式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商标的文件和应办的手续是否齐全,除外,则不作其他审查

  

有些国家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如申请人有无资格取得商标注册,是否已有在先商标进行了申请,有无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等。

  

经过审查后,有的国家即核准注册,有的国家还实行异议,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主管机关主办的刊物《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3个月让公众提意见,帮助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任何人都可对该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本国商标法规定提出异议。假如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该国主管商标机关即核准注册,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发给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了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

  

在国外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假如商标没有什么题目,大约一年半到两年即可获准注册。但是,各国对商标的审查时间、习惯做法和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如中国文字和图形上使用的事物与国外习惯也不一样,当地注册机关可能要提出一些题目,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假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了,可以申请延期,不然就被以为是放弃申请。

  

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国外商标代理人对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提出的题目的处理,对商标能否及早取得注册,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他们熟悉当地审查标准和案例,可以根据当地法律和有关规定说明当地注册机关提出来的题目。有时无需再找我们答复就可以使我们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提出申辩,当地注册机关若仍拒尽给予注册,在有些国家里可以要求再审查,再审查若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有些国家没有再审查的规定,申请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

  

因此,了解外国商标注册治理制度和相应的规范,以及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和要求,为中国的出口商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保护中国商标专用权,打开中国出口商品的销路,使之进进和占领国际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深博智商标代理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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