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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何以成为“世界药厂”

产业
阿耐9年前
印度何以成为“世界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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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何以成为“世界药厂”



药价贵、看病难,这样的抱怨在中国已随处可见,于是,在大批人从国外代购质量有保证的奶粉之后,也开始有一些人从国外购买价低质优的药品。个人出国时购买或托亲友代购邮寄完全没问题,但是当有人发现其中的商机而试图规模化经营时,就可能触犯法律。


据报道,近日深圳有一对夫妻从印度购入抗癌药,然后通过淘宝网在国内销售,因为未取得从事药品经营的许可证,而被认为涉嫌销售假药,被刑事拘留。但这其实只是从印度转售仿制专利药行为的冰山一角。


之所以出现很多这样的经营行为,是因为患者有巨大需求,而代销者又有巨大利润可赚。据报道,这对夫妻销售的印度仿制抗癌药格列卫,因瑞士生产商诺华公司在中国已申请专利,因而价格很高,一盒售价为2.5万左右,而夫妇俩所卖的印度仿制药则一盒只有1600-1800元。虽然这些人涉嫌非法经营药品,但这对贫穷的中国癌症患者却是一个好机会,可以让往往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年治疗费大大降低。


而印度药企之所以能生产便宜的格列卫,是因为印度政府并未给予诺华公司专利保护,而是允许本国药企仿制格列卫等药品。诺华当然不愿接受这一点,为了要求印度承认格列卫的专利权,曾经打了持续多年的官司,但最终在今年4月,印度法院终审否决了诺华的请求。


诺华只是被印度拿来“开刀”的诸多国际药企之一。2012年初,印度以德国拜耳公司生产的药品多吉美过于昂贵为由,允许本国制药公司强行仿制,拜耳起诉反对被印度专利法庭驳回。印度限制对国际巨头的药品的专利保护,既为本国的庞大人口提供了廉价药品,也成为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输送特效仿制药的大基地,有“世界药厂”之称。据“无国界医生组织”估计,非洲有约17万人使用抗艾滋病仿制药,其中80%的产地是印度。


而印度之所以能频频向国际药业巨头设限,拒绝给予其在中国等国被给予的专利保护,其所依据的一个重要的法律理由是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即不经专利人同意就可仿制其药品的制度。印度专利法庭在驳回拜耳起诉时就说,多吉美这种药物价格过贵而只能依赖进口,但它对很多患者构成了基本需求,因而必须以强制许可来确保此药在印度的可获得性。这就是实施强制许可的一个常见理由。


法律上,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通过与强制专利许可相关的修正案后,印度随即修改了本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在3种条件下可以申请强制许可:公众对该专利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该专利产品未能以合理价格向公众销售;该专利未能在印度境内得到应用。同时,如果国内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或严重紧急状态,或基于非商业公共用途时,为了公共利益,中央政府可以通知专利主管机关签署强制许可。


印度通过限制国际药企专利权和专利强制许可,既确保了基本药品的可获得性,也使本国能更好地应对疟疾、禽流感、艾滋病等流行病危机。


除印度之外,菲律宾、泰国、巴西等国都曾削弱国际大公司享受的专利保护,放宽国内药企对专利药的仿制,或者允许从别国进口仿制药,以促进对贫困人口的基本健康保障,如泰国就曾对一些抗癌、抗艾药物实行强制许可。


当然,中国并不是没有强制许可制度。中国专利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产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经修订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从去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这一制度也有详细的规定。只是在实践中,无论是申请还是政府直接对药品实施强制专利许可的情况都很少,虽然民间也有对乙肝、结核、艾滋病等疾病的治疗药品实施强制许可的呼声,但很少有人去主动推动这项行动。


专利制度有很多优势,可以保护创新,鼓励药企投入研发开支取得技术突破,但其实质是依靠政府权力保障的一种特殊保护,当这种特殊保护在和发展中国家公民的基本健康需求产生冲突时,就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取舍需要,而WTO规则允许药品强制专利许可,正是要给这样的取舍留下空间。


在印度等国,药品消费者的压力迫使政府与生产进口专利药的跨国企业讨价还价,限制其专利权的过度使用,同时因为一些药品属于政府医保范围,政府也有动力促使其降价从而降低医疗开支。但中国的消费者呈现一盘散沙的状态,因而很难通过申请去让政府给国际药企施压。所以,专利强制许可在印度如火如荼而在中国静悄悄,和中国患者、药品消费者缺乏组织性和发言权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印度、巴西等国的做法也有其负面影响——可能激发与国际药企的冲突,从而面临谈判与诉讼成本,国际药企也不愿在这些国家进行研发投资,而更青睐中国等对其专利保护较强的国家。但中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WTO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经发展中国家普遍强调和呼吁而争取到的一种特殊待遇,不利用这一点,在国际规则允许的合法范围内来为本国消费者争取低价药品,也是一种可惜。


所以,中国应该吸取印度等国的正面与负面经验,在保护专利促进创新、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与满足本国居民基本健康需求这些目标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


这不意味着一定要以一种“吃大户”的心态去强迫国际药企做出过多牺牲,但对于一些需求量大的治疗癌症等极端病症的特殊进口药品来说,如果能通过对国际规则的合理利用来允许国内药企仿制,从而以较低的价格供应,将意味着挽救很多人的生命,让很多家庭不至于“因病致贫”,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而所付出的只是政府与一些跨国药企合理博弈的成本。那样一来,也可以避免中国穷人不得不从印度买药的尴尬。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刘波,财经媒体人、译者,关注国际、经济、法律、公共政策、历史等领域,译作有克鲁格曼《一个自由主义者的良知》等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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