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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4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合计罚没158727.36元。”
近日,多省市发布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其中新疆乌鲁木齐一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7170元。山东一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597.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597.00元。天津一科技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15592.82元;罚款31185.64元,罚没款合计46778.46元。浙江一律师事务所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9433.96元;罚款14150.94元;罚没合计23584.9元。上述四家单位合计罚没158727.36元。
01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乌鲁木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
处罚信息
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市监知保处罚〔2023〕11号
违法行为类型:专利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7170元。
罚款金额:0.00元
没收金额:27170.00元
决定机关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7
处罚有效期:2023-09-27
公示日期:2023-09-27
公示截止期:2024-03-27
备注: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给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提供专利代理服务,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共计2717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02
山东XX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鲁济市监处罚〔2023〕09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3××××××××××××27Q
法定代表人姓名:宗×
案由:山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反法律: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 之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所列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0597.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597.00元;
行政处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0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与闫××、郑××等10个自然人签订了《外包合作服务协议》,接受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共代理申请专利11件,其中发明专利6件,实用新型专利5件。其后,将上述专利申请业务委托济南××××专利代理事务所等8家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业务。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共计106600元,其中支付第三方机构专利申请服务费73813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授权费及年费2190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关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规定,以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专利有关官费、税费以及该专利代理服务中所直接使用商品购进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0597元。
没收金额:30597
罚款金额:30597
0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监执知罚﹝2023﹞1号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3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592.82元;2.罚款31185.64元,罚没款合计46778.46元。
罚款金额(万元):3.1185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55928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2021年2月至2023年6月,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共代理22项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15592.82元。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MB1671009Y
数据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000MB1671009Y
04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杭) 市监处罚〔2023〕 23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律师事务所
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8-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共代理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2起,合计收取代理费用9433.96元,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 项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9433.96元;
2.罚款14150.94元;
以上罚没合计23584.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原标题:合计罚没158727.36元!4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
来源:IPRdaily综合浙江政务服务网 、信用中国、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合计罚没158727.36元!4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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